交通事故赔多少钱案例,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时间:2022-11-21 23:0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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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 湖南临湘:开车致乘客受伤,驾乘险赔了6万多,为什么自己还要赔11万?
  • 申通货运司机车祸身亡:16.5小时跑1200公里,穿工作服6年,公司因第三方劳务派遣不承认其身份
  • 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上有高堂,下有妻儿。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巨额赔偿全汇入妻子账户,

    婆婆分文未得。

    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要求与儿媳、孙子三人均分赔偿款。法院会支持吗?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2020年7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生前与兄、姐共同赡养母亲吴某,与妻子刘某共同抚养儿子小亮。

    李某死亡后,婆婆吴某委托儿媳刘某全权处理理赔事宜。刘某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方式,共获得工亡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等180余万元,其中包括有明确权利人的吴某的赡养费1.6万余元、小亮的抚养费12万余元。

    刘某在支付律师费、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与吴某进行分配。吴某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儿媳刘某、孙子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全部赔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死者李某近亲属,因李某意外死亡获得的180余万元赔偿款中,有明确权利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应归相应权利人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死亡赔偿金,属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财产,婆婆吴某、儿媳刘某、孙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该财产的权利。

    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因小亮年幼,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应当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160余万元共有赔偿金分配中适当照顾,酌定分配小亮共有赔偿金的40%,吴某和刘某各30%。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吴某共有赔偿金分配份额和赡养费,共计50余万元。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生命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同时,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即行终止。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受害人死亡也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之后,但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真正的损害后果是与受害人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近亲属未来收入的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

    二、受害人死亡相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如有发生)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在分割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垫付的费用先行扣除。比如死者在受伤后、死亡前进行了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之后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丧葬费等费用,应当先行扣除。

    第二,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的权利人。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根据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以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归属于各权利人。

    第三,未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可以采取不等额分割的原则。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未明确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部分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专属于各权利人的费用后,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并非一律等额分割。

    (湖南高院)

    湖南临湘:开车致乘客受伤,驾乘险赔了6万多,为什么自己还要赔11万?

    很多人以为车险合同中,按座位来赔付的保险就是座位险,但其实也有可能是驾乘险。座位险and驾乘险到底有啥区别?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驾驶轿车的小陈在行驶途中不慎与驾驶客车的陆某碰撞,导致小陈车上人员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李某因事故致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同年12月,李某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除医疗费外,小陈应赔偿李某11万元。又因小陈购买了驾乘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另外赔付伤者李某6.5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小陈提出疑问。

    我的车险合同中,包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最高40万元/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2万元/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1.8万元/座。

    这按座位赔付的,不就是座位险吗?那保险公司赔偿6.5万元后,我再赔偿4.5万元(11万-6.5万元)不就够了吗?

    其实,小陈本身购买的是驾乘险,但误认为驾乘险和座位险是同一险种,那两者到底有何区别?

    驾乘险,即“车上人员意外险”,是一种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对司机以及乘客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划重点:驾乘险,旨在为伤者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以司机的责任为前提,保险公司赔偿后,不抵扣司机的赔偿责任,司机仍须按责任赔偿。所以,保险公司赔付6.5万元后,小陈仍需全额赔付李某11万元。

    座位险,即“车上人员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及司机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划重点:座位险,旨在为司机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司机的责任为前提,保险公司赔偿后,司机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小陈投保的是座位险,则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6.5万元的赔偿责任,小陈自己赔付4.5万元即可。

    法院判决

    经法院释明,保险公司赔偿6.5万元后,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李某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只要求小陈赔偿伤残损失4.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小陈向李某赔偿伤残损失4.5万元。

    现实生活中,非营运车辆的车上人员一般是驾驶人员的亲朋好友,在事故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自愿放弃对司机的赔偿主张,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但发生在重庆的一起案件(案号:(2020)渝02民终2982号)中,司机练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了杨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最终酿成了练某本人、车上乘客苏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苏某因伤情严重住院58天后死亡。

    虽然练某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每个座位100万元的驾乘险,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驾乘险属于人身保险,并不属于责任险。其被保人是车上驾乘人员,今车上乘客苏某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苏某家人享有保险金理赔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向苏某家人支付的驾乘险理赔款,不能抵扣练某在本案中的应赔付款,最终练某个人赔付了40万余元。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网易新闻

    编辑:常跃旺

    申通货运司机车祸身亡:16.5小时跑1200公里,穿工作服6年,公司因第三方劳务派遣不承认其身份

    2022年10月9日,申通货运司机何绍清和罗海行驶在G76厦蓉高速公路上。他们长期跑固定线路,从成都到南宁,1200多公里路程,要在16.5小时内跑完,两人轮流开车,四小时一次轮换。在目的地卸货后,按照惯例,他们会休息一晚,第二天一早原路返回。这样的行程,三天一趟。

    当天早上7:54左右,开出六七十公里,行驶到夏蓉高速公路2022公里加80米处,何绍清和罗海驾驶的这辆尾号为津CE9760的重型半挂车后轮胎起火,罗海发现后,减速靠边停下。

    货车有两米五宽,这段高速路段为双车道,紧急停车道较窄。罗海停车时,没有把车身完全停入应急车道内,起火处的轮胎恰好压在主车道上。据事后看过车载视频的其他货车司机说,由于货车较宽,无法完全停入应急车道内。

    视频显示,烟雾愈来愈浓。罗海先下车,在副驾驶位置上打盹的何绍清醒来后,也穿上衣服跟着一起下车。两人站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用灭火器对着起火的轮胎灭火。或许是情急之下顾不过来,他们没有按交规在车后150米以外的位置放置警示牌。

    8:00左右,意外发生了。

    一辆尾号为川AH3L70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从远处驶来,由于来不及躲闪、刹车,先与停在应急车道的起火车辆相撞,随后撞击罗海和何绍清,二人当场死亡。落款日期为10月11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何绍清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何绍清的小姨刘女士称,何绍清今年41岁,家在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太平镇,是退伍军人,十年前离异后未再婚,独自抚养两个女儿。家中有三位高龄老人。全家靠他一人的收入支撑。

    罗海的同事介绍,罗海的父母都已离世,妻子在申通转运公司上班,也有两名女儿,“大的十七八岁,小的十五六岁”。

    事发当天上午11:00左右,罗海家属与何绍清前妻取得联系,死亡的事实辗转被何家人知晓。“现在顶梁柱死了,一切的收入来源都没有了。”刘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找到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车队长臧耕耘回复称,两人并非申通员工,“他们以前是直属驾驶员,去年搞承包以后,属于合作第三方公司的劳务派遣”。


    何绍清家属在何生前所在公司沟通协商。图/受访者提供


    所谓承包,指的是何绍清与公司签署的承揽合同。《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该承揽合同显示,甲方为厦门邦芒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厦门市湖里区何绍清邦芒货物道路运输服务部。

    工商信息显示,厦门邦芒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由注册地在浙江嘉兴市的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

    何绍清社保缴纳证明资料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由四川申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购买五险;2021年6月开始,四川申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让其自行购买养老保险。

    臧耕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何绍清、罗海生前所在的“西南车队”由四川申瑞、简阳申瑞、重庆申瑞三个主体公司组成,他负责统一管理,厦门邦芒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四川申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业务外包服务。

    工商信息显示,四川申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杭州申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而后者则由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在2021年5月前,何绍清还是申通快递的正式员工。前述承揽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恰在事故发生八天前。

    前述承揽合同后还附带一份劳务合同,甲方为何绍清,乙方为罗海。“两名一直在申通工作的员工,突然有一天,一人成了另一个人的雇主。”何绍清的律师冯沁涓根据银行交易记录说,最近三四个月,何绍清每月收到两万多元,随后五五分成给罗海。

    何绍清家属感到费解:何绍清穿着申通工作服在公司上班将近六年,定期领工资,公司却说去年开始其不再是公司员工,那他是在给谁工作呢?


    何绍清、罗海生前驾驶的就是此款申通货车。图/受访者提供


    “去劳动关系化”

    何谓承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何绍清的承揽合同提到,双方即甲方与乙方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劳务、劳动关系,乙方及其经营者同意不向甲方提出任何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有关的主张,放弃包括不限于提起仲裁、诉讼等权利。公司因此认为,何绍清与其不是雇佣关系,因此不具备工伤赔偿的条件。

    何绍清的律师冯沁涓认为,承揽合同本身不具备合理性。合同的内容是甲方帮助乙方成立营业部,但所谓的营业部仍是申通公司为他们设立。冯沁涓说,表面上是他们自己开个小营业部,和申通由劳动合同关系成了合作伙伴,但合同上写明,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工具,对乙方进行各种考核,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所有形式上的管理与安排,都符合劳动用工的形式,合同签的却是业务承揽,并且规定司机要承担所有的损失”。

    此外,合同中提到,车辆的一切运营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安全事故、货物损失等,何绍清还对罗海产生雇主的责任与义务。冯沁涓认为,公司存在不合理增加员工风险的行为。

    冯沁涓表示,最近两年,多家快递企业不满足于长久以往建立的受公司管理约束、每月领取固定报酬的劳动合同关系,承揽方式的目的就是让工人和公司之间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制约,也就不用购买社保。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所有保护劳动者的制度都会带来用工成本,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保,还有解除合同、带薪休假、加班费等等。因此对企业而言,最希望获得的是纯民事、没有法律负担的用工形态,“所以自然有冲动,把自己的员工变成没有劳动关系的,我们叫去劳动关系化”。

    冯沁涓认为合同明显为甲方草拟,司机被动签署。按照正常工伤程序,在法律框架内,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重复享有,但在现行模式下,货车司机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她说,“公司节约给员工买社保的钱变相给员工增加工资,但是风险是什么,员工并不知悉。”

    货车司机并非不知晓,更多的是无奈。一般而言,合同要求一人交两万元承包车辆,再找另一个人绑定。因此虽然工作量一样,但工资并不会平分。一位申通货车司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以月收入两万元为例,“雇主”拿一万一,“雇员”拿九千。

    臧耕耘告诉冯沁涓,他们车队百分之九十的司机都签署了承揽合同。多位车队司机也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从去年开始,申通要求其签署承揽合同,部分没有签署合同、仍为正式员工的司机,改为公司的机动人员。

    一位司机提到,他们没有任何选择权,“不接受就走人”。他们现在只能关心每个月工资能不能到位,实在无暇他顾。“现在这个行业都是这样的,你就没得拒绝了。”臧耕耘也说,几乎没有员工因为合同变更离开。

    一位货车司机去年3月加入申通快递,最开始是正式员工,几个月后公司要求其先办理离职手续,随后以个体的身份签署承揽合同,“必须得签,不签的话就自动离开”。

    臧耕耘反驳称,合同是公开透明,也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强迫行为。他说,若之前已经是直属员工,放弃不签的话,仍会是直属员工,“否则就不叫合同了,是霸王条款了”。

    上述司机认为“这就是将直属员工转成外包的霸王条款”,“公司的意思就是可以干就干,不能干就离开”。

    何绍清家属认为,何绍清与罗海为公司车辆灭火,是在保护公司财产。可其拒不给予其员工的待遇。何绍清的社保自主缴纳刚刚7个月,只有五千多元,且只有养老保险,没有工伤保险。

    10月26日,何绍清家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上海申通总部回复称,目前只能将公司缴纳的商业险赔付给家属,其他诉求需要走法律程序。同时,冯沁涓得知肇事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为100万,不能足额赔付两名死者的损失。她还从交警处获悉,肇事司机家庭困难,后期估计不能足额赔付。

    此前,臧耕耘曾回复何绍清家属的诉求称,如要求按照工亡赔付,需确认工亡,否则没有依据。抚恤金需等事故处理完毕,由当地车队提交抚恤金金额流程,由总部会议决定批复具体金额,该金额作为公司对何绍清的人道主义补偿,与公司是否和何绍清存在劳动关系无关。

    多宗判决认定为劳动关系

    何绍清、罗海死亡背后的劳动关系之争不是个案。

    最近两年,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博豪承接过多起有关承揽合同的案件,他发现承揽合同目前处于各方利益博弈的阶段,国家没有“一刀切”,也没有直接定性为劳动关系。各地的法院甚至是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会作出不同的认定,暂未出现统一标准。

    欧博豪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快递公司会要求短途快递员自行购买车辆。因为承揽的定义是承揽人使用自己的工具,给对象提供服务,而劳动者只提供劳动力,其中关键在于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他说,“车是快递公司的话,是典型的劳动关系,但如果车是快递员自己的,就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何绍清、罗海所在车队的货车司机提到,他们的工资由6000元底薪加上绩效组成,25000公里以下一公里0.38元,超出部分一公里0.42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认为,承揽合同是合作,“显然是没有底薪的”。

    沈建峰说,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强调事实优先的原则,主要根据用工方式来决定,“即使签的是承揽合同,但如果劳动者依然受单位管理,按时汇报工作,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劳动者签订了承揽服务合同,甚至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但法院认为劳动者一直受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并对其出勤情况进行考勤,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认为其在工作中实际直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因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不取决于当事人签的合同,甚至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把自己注册为个体户,而是取决于员工是怎么样在这里工作的。”沈建峰说。

    欧博豪也认为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与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密切相关,“如果能证明单位对他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上下班时间都是严格控制的,这种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概率会非常高”。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情况下签署的承包合同,实际内容仍是按月领工资、受公司指派的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已经达成共识:即使名义上签署了承揽合同,90%的案例仍会认定其为劳动合同。

    何绍清、罗海生前所在的西南片区的多位货车司机表示,签署合同前后,其工作方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一个月要开两次安全会议,运输货物用申行者App通过人脸识别、扫挂箱码签到签退。

    此外,货车上有三个摄像头,有的正对眼睛,有的在旁边,“看下手、眨下眼睛都晓得”。一旦监测到驾驶员有打瞌睡的行为,监控会先发出滴滴的声音,随后语音提示其在疲劳驾驶,要求司机去服务区休息或换人驾驶。货运司机说,管理仍和之前一样严格。

    据申通货运司机提供的一张认证为申通快递集团、名为西南车队管理群的钉钉群聊截图,管理人员发布消息称,由于近期的违规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并且已经在全国车队垫底,所以按相应要求,即日起对分心驾驶、玩手机等的违规处罚由100元变更为200元,疲劳驾驶的违规处罚由100元变更为400元。

    超时也会进行罚款。一位货车司机举例,他的路线是从成都到东莞沙田,1870多公里,以时速75公里计算,限定时间23小时50分钟,超时一分钟罚款2元。他上个月车辆在途中出现空调故障,迟到四个小时,罚款将近500元。

    另外,何绍清、罗海生前驾驶的事发车辆的号码是津CE9760,而何绍清签署的承揽合同上的车辆号码则是浙A0W173。冯沁涓据此认为车辆都是申通安排的,司机没有选择权,“说明他们不算承揽关系”。

    这种现象在业内不是孤例。据媒体报道,37岁的罗土金曾为韵达公司送货,长期往返于广州花都和东莞沙田,2021年2月8日凌晨,他在服务区上厕所时,意外摔伤,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在要求工伤赔偿时,他才得知与他签订合同的是浙江桐庐科瑞货运有限公司(下称科瑞公司),而且是“代驾”合同;给他“发工资”的,是福建盈禾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禾嘉公司);日常对他进行考核、管理的,是“韵达东莞车队”。

    要求认定工伤、沟通无果后,罗土金将科瑞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该案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上进行了直播。科瑞公司答辩称,其与罗土金未发生法律关系,不成立雇佣或劳务关系,对罗土金所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罗土金的代理律师则在庭上提出,科瑞公司与罗土金建立代驾服务,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又与罗土金签订合同,约定罗土金“不属于甲方员工”,属于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

    2022年10月19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罗土金虽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参照适用劳务关系法律规定给予罗土金相应的保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及劳务关系受害救济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作出相应处理,确定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对罗土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 60%的赔偿责任,罗土金自负40%的责任。

    判决书显示,法院结合《汽车代驾及货物装卸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罗土金庭审中关于每月从其劳务费中扣除100元缴纳保险、从其2021年7~8 月的代驾服务费中共扣除10000元保证金的陈述,法院认定科瑞公司为罗土金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收取罗土金保证金、对运输过程绩效考核,盈禾嘉公司依其与科瑞公司的约定为罗土金发放劳动报酬并从科瑞公司收取服务费,可以认定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对罗土金提供的劳务、报酬支付事实上进行了共同管理,双方互利,应共担风险。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在前述判决中,法院认定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得到工伤结果的认定,但是企业通过这类合同仍然达到了降低减少社保缴纳、降低人力成本的目的。在某些法律人士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仍在事实上受到侵害。

    在罗土金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定罗土金获赔22170.46元,罗土金说,除去路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开支,“剩不了多少”。

    多位律师均认为快递公司选择的工作模式将他们从“有劳动关系的人搞成没有劳动关系的”,显然是通过变相加重员工风险,规避其用工成本和负担。

    不过,也有律师表示,承揽合同的出现并非完全为了迎合资本,硬币的另一面是劳动者获得充分自由度,企业也因此降低人力成本。但在实践中,公司既要降低生产成本,又要求劳动者接受高强度管理。

    多位韵达东莞车队的货车司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韵达针对司机处处罚款,不能犯错,却不愿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甚至在今年8月初要求他们拍摄视频证明与公司没有关系。

    在一位韵达司机提供的视频中,其本人举着身份证,对镜头说:“我确认与贵公司签订的合作,是本人签的,不是代别人签的;我理解合同内容,不存在欺骗、胁迫;我确认与贵公司不是劳动及劳务关系;我确认,副驾、代驾是本人雇佣的,如产生责任,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提到,此类承揽合同也有双方“合谋”的因素在其中。部分劳动者,存在侥幸心理,自身也不愿意缴纳社保,有时双方甚至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可一旦出事,劳动者主张要工伤,要劳动关系,企业也觉得委屈”。

    在现有观念下,快递公司的劳动者常被认定为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泛指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如在罗土金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新业态劳动者面临合同签订比例低、用工秩序混乱、社保缴存比例低、职业伤害频发等问题。

    皮剑龙建议,在劳动权益保障上,劳动法应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在平等就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劳动权利。尤其是针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对出行、外卖、配送、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要普遍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2021年底,广东省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颁布《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出台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的政策,实现工伤保险与社保分离,单独进行工伤认定,将新业态从业人员即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纳入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这些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

    沈建峰认为,有些行业天然适用中间形态或是松散的用工模式,而有些行业需要有明确的劳动关系才能组织生产。他曾经走访过多家快递行业,认为比起外卖和网约车,快递行业的特点就是“画地为牢”,强绑定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其首选,“只不过在很多时候,大家都在想办法规避法律规则,主张我是新业态,我是不完全、不能适用劳动法”。

    沈建峰提到,快递行业目前处于底线竞争的状态,即用最低的劳动条件来用工:谁能在经营模式上降低成本、有价格优势,谁就能胜出。有快递企业的负责人告诉沈建峰,如果都推行一样的竞争标准,最终的成本就会转嫁给消费者,大家也能正常竞争。可一旦有企业使用承揽合同来降低成本,逐步就会变成业内共识,“按他们的说法,你不这么做,你就会死,因为客户都流失了” 。

    截至目前,何绍清家属表示其无法承担司法费用,且父母多病,担心身体撑不到判决之时,不愿意走司法途径,仍在与公司进行协商沟通。10月28日,臧耕耘称目前案件还停留在验尸报告的环节。

    负责处置何绍清、罗海车祸死亡事件的是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一大队,10月28日,其主要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肇事司机没有违反刑法。但因为案发路段没有完整的监控,只有车内的部分视角,他们仍在找路过的司机进行现场还原,包括引起轮胎火灾的原因也要进行消防认定,“还要等待一段时间才会有调查结果”。

    实习记者:施嘉翔

    记者:刘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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