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变为刑事案件,行人也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2-11-22 01:43: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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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人也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 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 注意了!行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 行人也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事故中横穿马路的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来只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1年2个月的,是一名行人。这无疑出乎很多网友的意料,因为在我们的惯常认知里,凡是涉及交通肇事的,不是各类机动车,就是各类非机动车,而少见行人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让该案件对公众有了很大的警示价值。回到案件本身,被告人向某先是搭乘工友的车辆进入工业园区进行施工作业,到了园区岗亭以后下车步行,而且是在非机动车道步行,结果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并且最终鉴定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向某没有对本案原告进行救治,而是离开了现场,最终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这也是事后他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这样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司法判决,无疑颠覆了很多人的传统认知,让很多人有了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原来行人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普法的角度来说,我们是需要这样的“恍然大悟”的。因为在以往的惯常认知里,我们总觉得只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才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想当然地认为行人即便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也不用承担多么大的责任。

    这种误解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在交通活动当中,如果是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了碰撞,行人更容易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这种误解的产生,会给交通活动中的行人带来负面的影响,那就是想当然地以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所以不管交通事故的性质如何,自己都应该得到法律“额外的照顾”。这就会导致一些行人不把交通法规和交通文明放在眼里,从而频频发生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翻越马路护栏等等行为。

    值得欣慰的是,不管是在交警的现场执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我弱势我有理”的现状,都在发生积极的改变,所以才有了上述行人引发交通事故,也同样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的案例。这就告诉我们,不管是开车、骑车还是走路,都要严格遵守法规、恪守规则。

    作者:苑广阔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交通事故怎么变为刑事案件,行人也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提起交通肇事罪,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但是最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搭乘工友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下车在园区门口岗亭完成登记后转身步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重伤二级,事后向某以为对方没事离开,交警定责向某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中并没有要求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必须是驾驶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费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任何人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都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注意了!行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直以为

    车才是马路上的危险来源

    万万没想到

    行人随意过马路

    也能把电动车司机撞成重伤


    行人横穿车道,碰倒电动车驾驶人

    浙江省平湖市,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为了进入园区,向某下车来到了岗亭处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登记后,向某转身走向非机动车道,准备坐回工友车上。

    此时,向某因着急过马路,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随之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乘车逃离。向某称:“我当时看他没什么外伤,以为没多大事的,就坐车走了。”


    然而,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9)、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交警部门认为,向某在车辆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马路,其行为具有突然性,导致熊某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向某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尽管熊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有超速行为,但其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15万元全部赔偿款。


    法院: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应当对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引发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主要事故责任,且向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被告人向某系自首,法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向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熊某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官:谁违法谁担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都可能涉嫌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律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来 源丨平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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