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24: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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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再由法院进行相应的判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遇到了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通常会怎么处理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例1】
张三在某省道处,驾驶小型轿车与李四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四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存在,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双方因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庭审判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仅对事故存在的事实作出认定,未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各自过错的原因力,故损害赔偿应考虑归责原则以及事故当事人各方原因力参与度的大小予以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机动车驾驶方,对其无过错及非机动车驾驶方李四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张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应由张三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果法院判决的是,在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均驾驶的是机动车,遇到无法查清责任的情况,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我们再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2】
2021年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法庭审判2】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结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现场勘验等,王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电动车从西向东行驶,均未下车从人行横道推行通过,双方均有过错;但根据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王某的电动车首部撞击的是被告的电动车尾部,王某从北向南行驶通行,在能够更清晰地判断前方的路况及环境的情况下撞击至李某的电动车尾部,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王某和李某两辆机动车相撞,在现场没有监控,无法确认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仅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然而法院在审判期间,通过调取交通部门的档案材料、组织当事人现场勘验,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原告张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此体现了法院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我们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对这部分法律知识总结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分为以下三种:
1.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应当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出现【案例2】中的情况,交警部门没有进行责任确认,但法院最终根据勘察和推理确认了事故中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应以法院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在内的管理体系运行中使用的各类文件实施有效控制,以确保各过程、环节/场所使用的文件具有统一性、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与体系运行相关的部门均使用有效的现行版本文件,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对安全记录档案进行有效控制,以证实符合规定要求,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性。
2.范围
本制度包含了文件的编写、审批、发放、使用、更改及作废等子过程。规定了各过程负责人的职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综合管理体系运行中形成的所有记录的控制。
3.职责
3.1各过程管理部门职责
3.1.1负责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3.1.2负责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3.1.3负责过程管理文件的(程序、规定、制度、表格)组织编制。
3.1.4负责严格执行过程管理文件的规定,并按规定的表格做好相应的记录。
3.1.5负责文件更改内容等。
3.2各部门职责
3.2.1安技部负责管理手册的编制。
3.2.2安技部负责体系的认证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过程文件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的建立与管理。
4.程序内容
4.1确定文件种类
4.1.1为便于文件管理,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将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外来文件、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4.1.2外来文件:外来文件系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见法律法规的识别与评价程序);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规定和办法;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
4.1.3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1)方针、目标和指标;
(2)实现方针、目标和指标的策划;
(3)控制各业务过程的程序、规定、指导书、表格。
4.1.4资料和记录
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分析/评价/统计数据(如OSHA统计分析数据);
(2)特种设备(如电梯等)及其附件的安全技术监察(检测)资料;
(3)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SE预评价报告、设计方案和图纸、HSE专篇、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审查结论和批复意见;
(4)各类检查、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习及其他活动记录;
(5)专项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设施的设计、运行技术资料;
(7)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
(8)作业许可证等;
(9)其他资料。
4.2提出文件的编制和修改需求
4.2.1公司所有人员都有提出编制和修改文件的权利,但是必须向过程负责人提出申请。
4.2.2过程负责人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4.3指定编写人
4.3.1如需要编制或修改,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4.3.2管理手册由安技部负责编制;部门各过程管理类文件(管理过程的程序、规定、表格)由过程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4.4进行编写
4.4.1按照体系文件编写的格式要求进行文件编写。文件格式基本内容:
(1)目的:明确编制本文件要达到的目的
(2)范围:本文件使用的范围,包括活动范围、职能范围和管理范围
(3)定义:需要对使用人解释的术语或词汇
(4)职责:本文件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包括本文件的责任部门
(5)程序/规定内容:针对各项活动提出具体的要求、职责、时限
(6)相关文件:编制本文件所依据的文件或引用的文件
(7)相关记录:本文件涉及到的文件、表格和记录
(8)修改记录:本文件每次修改的主要概要的记录
(9)文件概要/流程:规定类文件的概要及程序文件的流程图
4.4.2文件的编号按如下要求:
其中: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如:01,02,03………等;
文件类别为:管理手册用GL标识,程序文件用CX标识,公司级管理性制度用ZD标识,部门自有的安全管理制度用部门拼音首字母组合标识,如安全部用AQ标识。
例子:
文件编号:XX-AQ-CX0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程序》
表格编号:编号XXL-AQ-CX01/01(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其中01表示对应程序的第一张记录。
所有文件(包括表格)必须有版本标识,如有文件更新,版本随之更新。
4.5评审和审批
4.5.1文件评审。
文件由编制人在文件原件编制人栏中签字,提交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再送交相关部门主管审阅会签(由部门主管确定会签部门的数量),并由文件批准人应对文件进行仔细审核后,如果同意在批准栏签字;
如果不同意将文件返回文件编写人(或部门),待修改完毕后再批准。
4.5.2文件审批权限。
(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总目标、管理手册、管理评审计划及报告、最高管理层职责、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职责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
(2)过程管理文件(程序、规定、制度、表格)由过程负责部门主管审核,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
(3)操作规程、指标等、产品标准由安技部主管审批。
(4)各部门内部适用的文件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4.6发放控制
4.6.1行政部发布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建立外发文件清单,该清单内容包括:文件名称、编号、版本、发放日期、数量、发至、接收人等。该文件清单在修改、增加/删减文件过程中应保持最新状态。
4.6.2各过程负责人将所编写的文件经授权批准人批准后,将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文件一同送交安技部,安技部保存文件原件。
4.6.3各部门需建立《文件控制清单》,在发布/修改文件的同时,文件与文件清单保持一致。
4.7使用控制
4.7.1安技部组织负责更新管理体系有关文件,保证体系文件始终保持最新有效状态;每季度备份一次电子版文件。
4.7.2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各部门负责保管本部门相关文件;不得在文件上乱涂画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4.8文件更新
4.8.1文件更改时,由过程管理部门持原批准人批准的文件(原件一份、电子一份)、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到行政部登记备案后。同时更新《文件控制清单》,生产部保存批准的文件原件。同时各部门下发的综合管理体系受控书面文件应立即回收并更新,填写《文件与回收记录》,防止作废文件非预期使用。
4.8.2当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因组织结构、产品、工作流程、法律法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原文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对文件进行评审。如果需要进行修改,由原文件编写单位负责提出。
文件更改申请后组织对文件进行编写并按原文件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4.9安全记录管理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档案 | 保管部门 | 保存期 |
1)安全会议记录; | 安技部 | 3年 |
2)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 客运部 | 3年 |
3)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 安技部 | 3年 |
4)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档案; | 安技部 | 5年 |
5)驾驶员信息管理档案; | 客运部 | 5年 |
7)事故登记台帐; | 安技部 | 5年 |
8)事故档案(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 | 安技部 | 5年 |
9)事故统计报表; | 安技部 | 3年 |
10)应急培训与演练纪录 | 安技部 | 3年 |
11)车辆检查管理档案; | 安技部 | 3年 |
12)车辆维修记录; | 安技部 | 3年 |
13)车辆行车日志; | 车队 | 3年 |
14)车辆牌、证管理台帐; | 安技部 | 3年 |
15)车辆调度日志; | 安技部 | 3年 |
16)路查家访台帐等; | 客运部 | 3年 |
17)驾驶员及车辆违规处理情况。 | 安技部/ 客运部 | 3年 |
车辆技术档案 | 安技部 | 5年 |
由安技部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基础信息档案,一车一档案要求,建立单车档案,并建立健全电子信息台帐。归档的资料包括: | ||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 ||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 ||
3)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 ||
4)车辆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 | ||
5)车辆变更记录; | ||
6)行驶里程记录; | ||
7)交通事故记录等。 | ||
驾驶员信息档案 | 客运部 | 5年 |
由客运部负责建立健全驾驶员基础信息档案,按一人一档案,建立驾驶员个人档案。并建立健全驾驶员电子信息台帐。归档的资料包括: | ||
1)驾驶员驾驶执照复印件; | ||
2)驾驶员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 ||
3)学历证件复印件; | ||
4)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5)招聘驾驶员申请表; | ||
6)承包合同、劳动合同; | ||
7)体检表; | ||
8)三级培训教育卡。 | ||
9)岗位危险告知书 | ||
驾驶员管理档案 | 车队 | 5年 |
由车队负责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按一人一档案,建立驾驶员个人档案。归档的资料包括: | ||
1)驾驶员从业资格基本情况 | ||
2)驾驶员从业考核聘用记录 | ||
3)驾驶员岗位培训情况记录 | ||
4)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 | ||
5)表扬奖励情况记录 | ||
6)违章违纪情况记录 | ||
7)行车事故情况记录 | ||
8)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
4.9.1建立记录清单
安技部制订安全记录台帐,使用统一表格。内容包括:记录名称、保管人、收集方法、保存年限、索引、介质、处置、类别等。
4.9.2安全记录的使用
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所有记录应及时、真实,字迹整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不能使用铅笔填写。
4.9.3收集
定期对安全记录进行收集并整理记录,放到指定的地点保存或交档案室存档。
4.9.4储存、保护
(1)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媒体,对于电子媒体形式的记录,必须保证所保存的记录不被非记录人员或计算机病毒干扰,应留有备份。
(2)记录保存要做到防潮、防火、防蛀虫鼠害、防止丢失、防磁等,同时还要做好标识。
(3)保存期限依据“安全记录台帐”中保存的期限规定。
4.9.5处置
记录保存人按照“安全记录台帐”中规定的处置要求在保存期满后进行处置,包括销毁或归档。
5.引用文件
5.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发5号]
5.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4-2008)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1日,谢某与二手汽车销售企业乾盛公司签订了《整车销售合同》,销售经办人为闫某,由谢某购买乾盛公司代理销售的二手棕色比亚迪87汽车一台,双方约定总价80000元,定金1000元。谢某询问闫某和其他工作人员车辆有无故障和瑕疵,在得到闫某均予以否认的答复后,谢某当天就支付了定金1000元,三天后,谢某提走了车辆并交纳了剩余的79000元。谢某取得车辆并且过户后,去交管部门查询车辆管理档案中才发现,该车辆于2017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坏。谢某认为乾盛公司从未告知过自己车辆有过事故的事实,于是觉得上当受骗,谢某遂将乾盛公司告上法院。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谢某与被告乾盛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
二、被告乾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某80000元;
三、被告乾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倍赔偿原告谢某240000元。
【律师解读】
买卖活动的关键要素是商品的属性问题,尤其是商品的质量,直接关乎能否达成交易结果,在本次二手车辆交易活动中,有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是影响二手车辆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和基本常识。对于商品具体质量如何,有没有瑕疵,出卖人显然要比买受人更加了解,所以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出卖人必须在出售商品前明确告知买受人足以影响产品价值的情况的基本义务。从购买人谢某购买该车辆的出发点来看,显然是看中了这台比亚迪车辆的相关属性,而乾盛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产品瑕疵,属于虚假陈述事实的欺诈行为。所以法院也就因此认为乾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乾盛公司不仅要退还全部价款,还要相当于价款承担三倍的赔偿。
那么,如果出卖人确实对于商品瑕疵不知情呢?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乾盛公司辩称其并不知道将要出售谢某的这台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因为乾盛公司的这台车是从前车主手中收购而来的,前车主并没有告知这种情况。但是这样的理由并不能形成有效抗辩,因为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法律上会推定为卖家对于商品情况是知情的,正所谓“自己的东西自己了解”,也就是民法上的“接近理论”具体体现。
三倍赔偿作为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则和制度,具有一个适用上的例外前提,那就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般不适用于该规定。
为了避免欺诈遭受损失,消费者应当尽可能地对买卖标的充分了解,避免冲动消费。消费者在遇到欺诈问题时,第一时间整理好消费记录、票据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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