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收款条怎么写,焦点访谈信息泄露

时间:2022-11-22 05:1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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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费用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某的大卡车将马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人。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A的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才能成立;如果B≥A,则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这是因为,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人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有一天早上,他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后经有关部门调查,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李某平时每月的收人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 1000)×2个月=5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 = 3500 × 2个月=7000元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人,但收人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人,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人。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 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 */12月=2600元

    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2600元×3个月=78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人,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人。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钟某系我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靠修自行车为生,每年的收人有多少,他自己也不太清楚。2003年8月份,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在医院治疗45天。这样,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步,计算钟某的月收人,即:

    钟某的月收入=7560元/12个月=630元、第二步,计算钟某45天的收人,即:

    钟某45天的收入=630元(月)×1.5个月=945元

    因此,钟某可以要求的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为945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对收人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人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例如: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途中,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徐某受重伤,住院治疗20天。徐某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某发达省份,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这样,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人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人”,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服装生意,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吴某驾驶的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吴某躲避不及,前挡风玻璃被大卡车撞碎,吴某头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人。吴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这样,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元/天×40天=32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人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人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行至某地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及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 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院为孙某配置了普通型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某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某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例如:赵某为某建筑公司运输队司机,27岁,未婚。赵某从小父母双亡,与其兄相依为命,其兄结婚后几年因意外死亡,嫂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个12岁的侄子无依无靠,与赵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养关系。赵某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有人破坏道路,造成卡车变向翻下大桥,卡车在水中倒扣,赵某由于驾驶室内进水窒息而死。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找出了对该起事故负责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赵某的侄子可获得扶养费。其距离18周岁还有6年时间,因此其扶养年限为6年,赵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南部某低收人城市,赵某的侄子为城镇居民,按照事故责任人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表明,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200元/年,这样,赵某的侄子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赔偿额为1200元/年×6年=72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例如:徐某为某村村民,某日开其农用车到集市上去卖猪,在接近道路的一个岔路口时,徐某发现远处一辆卡车驶来,徐某减速慢行,并打出转向灯示意,但卡车没有减速,也没有打出转向灯,徐某认为该车不会转弯。在徐某马上就到路口时,该卡车仍未减速突然转向,徐某措手不及,农用车与卡车撞在一起,徐某被弹出车外,摔在马路上,当场昏迷。后在徐某在被救治的过程中,医院发现本院的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徐某的要求,决定让徐某转往省会治疗。徐某由于仍处于昏迷状态,且为了安全需要不适于颠簸和移动,最后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乘飞机前往省会。后由其母亲在医院进行陪护。母亲的往返都是通过火车。由于徐某家距离省会较远,坐火车是必须的。至徐某康复时止,共花去交通费1500元,都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这样,徐某就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交通费赔偿额15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宿费的概念

    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该解释并未对住宿费的计算给出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相关法律,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其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例如:秦某为一家制药厂职工,某天,秦某开车运送一些药物到某家要点,行至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秦某见绿灯已亮,就发动机车前进,此时突然有一辆卡车闯红灯从侧面开过来,与秦某的车撞在一起,秦某在事故中受重伤。经医院诊断,要求秦某住院治疗,并由其家人进行陪护。秦某办完住院手续之前暂时在旅馆住宿2天,其父亲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及对秦某进行陪护在旅馆共住宿6天,秦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南部某发达城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60元丫天,这样,秦某及其父亲可获得住宿费赔偿额为60元/天×8天二480元。

    需要注意的是,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住宿费的计算还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限制住宿费开支。因此,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以3人为限。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住宿费必为实际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已经支出住宿费的,应当取得住宿费支出的凭据,否则,难以说明已经实际支出住宿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0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1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概念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人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人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十三、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丧葬费的概念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例如:杨某为某县发电厂职工,其老家在距离县城50公里的乡下,杨某利用周末的时间回家探亲。他乘坐的小公共汽车在开出县城后,不顾车上乘客的反对,超载沿路行人。汽车由于过度负重,在一转弯处翻落入桥下,杨某当场死亡。后杨某的父母按照当地丧葬的一般规模和标准为杨某办了丧事,当地为一较为偏远贫困地区,人们的经济收人水平很低,根据事故责任人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其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月,这样,杨某父母可获得丧葬费赔偿额为500元/月×6个月二3000元。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交通事故结案收款条怎么写,焦点访谈信息泄露

    羚羊角、犀牛角、象牙……这伙人一年内涉案金额超2600万

    卖家通过微信平台展示野生动物制品图片,达成交易后将货物快递给买家,并线上收款,陈某帅、蔡某等19人以此方式,一年内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共计2600余万元。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就位列其中。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帅、蔡某等19人,以牟利、药用、收藏等目的,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展示、看货、询价,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资金结算,利用寄递渠道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共计30余次,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羚羊角900余根,象牙制品30余件4900余克,犀牛角制品7件160余克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干,合计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

    2020年5月22日,湖南省宁乡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帅等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陈某帅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刑罚。被告人陈某帅等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本案系新型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犯罪分子将野生动物制品图片等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展示,与买家达成交易后直接将野生动物制品通过寄递方式邮寄给买家,并通过电子支付渠道收付货款,事后通过删除网络、手机记录,使用虚假电话、姓名投寄快递等方式逃避打击。

    据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快递信息、交易账单等客观证据,以及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流转记录、微信平台展示物品和扣押物品特征比对等,夯实证据基础。针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帅到案后拒绝认罪的情形,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同案犯供述及相关客观性证据,对其通讯工具等进行技术鉴定,促使其在强有力的证据体系面前自愿认罪。

    同时,检察机关以中间商蔡某为关键节点,深挖上下游犯罪,引导、监督侦查机关通过交易账单追查上下游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信息追查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流向,延伸打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链条,发出监督文书8份,成功追捕5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层层挖掘,本案从侦查机关第一次报捕时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查扣1件野生动物制品、认定1笔犯罪事实,到结案时成功在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南等地查获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100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认定涉案事实30余笔,其中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通过寄递方式完成,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的同时,对相关企业进行法治宣传,对辖区内快递企业进行走访约谈,提醒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寄递管理制度,告诫提醒依法依规经营。检察机关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办案情况,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后果,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交易,构筑人类与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谐共生的环境。

    (注:本案所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焦点访谈:当心你的验证码被嗅探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银行卡被盗刷,这事挺可怕。海南三亚警方就破获了这样一起新型银行卡盗刷案件,一位女士在家什么都没做,一觉醒来,却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洗劫一空。像这样一类盗刷案件已经多次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那么,不法分子是怎么无声无息就把钱转走了?这类案件为什么会多次发生,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呢?

    2019年7月4日凌晨3点多,海南省三亚市宋女士的手机上突然收到了几条短信验证码,不一会儿手机又接到短信,显示她的银行卡被刷走了5万元。

    在银行卡上的钱被转走之前,宋女士有没有进行什么操作呢?有没有什么可疑的事情发生呢?

    受害人宋女士说:“没有任何操作,问你的身份证,你的银行卡密码,根本就没有,根本不用我操作。”

    什么都没有操作钱就被转走了,宋女士赶紧到附近的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湾派出所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接案的民警也感到蹊跷。

    因为整个过程受害人没有和盗刷银行卡的人有过任何的沟通、接触,无法提供盗刷银行卡的人的任何信息,于是三亚警方决定从资金流向入手展开调查。

    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湾派出所副所长赵成良说:“宋女士的钱从银行卡出来以后,我们查询到这笔钱进入到了通联支付公司,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这笔钱从通联支付底下一个第四方公司,叫广州冠胜,有一个代付业务,发起了一个收款请求。”

    最后,这笔钱从广东惠州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取走,三亚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广东惠州将其抓获,宋女士的5万元钱被全部追回。钱被追回来了,这个案子或许到此已经可以结案了,但警方在侦破过程中有一个疑问却一直无法破解。以前的一些案例,不法分子掌握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后,会设法获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进行转款。而本案受害人宋女士的钱被转走是因为与动态验证码被截获有关,这个似乎更安全的动态验证码不法分子是怎么获取的呢?

    三亚警方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深挖,经过连日奋战,这个作案人员涉及海南、四川、山东、广东等地,成员有着严密分工、单线联系的特大网络盗刷团伙终于现形。2019年7月,专案组民警开始收网,在湖南娄底抓获了这个团伙的上家陈某华,抓获现场几台电脑还正在运行。

    赵成良说:“当时我们就问他,这个动态验证码是怎么获得的?他说是在三亚有一个同伙,在被害人居住的范围之内,嗅取了被害人宋女士的动态支付验证码,嗅取到以后他将动态验证码发给洗钱通道,就将这个钱给支付出来了。”

    什么是嗅探?犯罪嫌疑人又是怎么嗅取了受害人的动态验证码的呢?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说:“用摩托罗拉118的手机,通过一番改造,把它变成一个接收的天线,再配合上特定的优盘系统,在电脑打开之后,就可以模仿基站的信号,拦截相当于嗅取探测到周围手机短信。一个手机15块钱,相当于一个简单的拼接过程。”

    为什么如此廉价简单的嗅探设备就能截获大量的手机短信呢?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立梅说:“在2G的状态下,因为加密技术相对来讲比较简单,比较容易破获,或者容易破解,那么当到2G这种网络的时候,嗅探技术在中间截获这个数据包,然后解开就可以了。”

    虽然现在我们早已进入4G时代,有的地方甚至已经用上了5G,但在一些4G信号不好的地方,手机会切换到2G网络。另外,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信号干扰设备,专门对一定范围的手机信号进行干扰,这时这些用户的手机信号也会突然变成2G信号。这些犯罪嫌疑人就会利用2G网络存在的漏洞,用嗅探设备吸附到周围一定范围之内的手机信号。吸附成功后,受害人的手机号码和短信会自动显示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上,受害人不会有任何察觉,悄无声息中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的猎物。

    要想将受害人银行卡上的钱转走,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获得该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动态验证码。这5个条件就像5把钥匙,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很难获得,但因为有了受害人的手机号码并能够实时截取动态验证码,犯罪嫌疑人就如同拿到了一把“万能钥匙”,他们会通过网络来获得其他几把钥匙。

    对于一些没有买过保险,或者在淘宝没有登记信息的用户,犯罪嫌疑人会同时登录这个用户其他的多个APP。

    最关键的是支付环节,不少APP往往都会对用户的银行卡号刻意隐去几位,那么犯罪嫌疑人又是怎么获得完整的银行卡号呢?

    顾某某说:“可以通过充值,我随便点一个充值的方式,立即充值和付款方式,可以看见你所有的卡。我知道你有建设银行的,我就可以去跑你的卡,就脚本跑你的卡,像招商银行的和工商银行,我直接通过别的APP就直接获取了。你也不用惊讶,这也不是我发明、创造的,就是这么一种操作的方式。”

    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受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动态验证码、银行卡号这些信息之后,还会挑选作案对象,查验用户是否有作案价值。

    确定了有价值的用户之后,犯罪嫌疑人会再次利用受害人的手机号码加动态验证码,使用免密支付的方式将受害人的钱转移出去。

    此时,受害人什么都没有操作,手机上会收到一堆验证码,之后银行卡上的钱就被转走了。这个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嗅探设备十分廉价,嗅探技术也不是什么高深的技术,为什么却能屡屡得手呢?

    顾某某说:“你在一些APP上面去实名注册信息,很多时候是图方便,当你忘记密码的时候,就可以通过短信验证码去登录,这个时候你会感觉到很方便,同时也方便了我们这些犯罪分子去盗取你的个人信息,通过验证码登录,方便了你,也方便了我。”

    记者随后在手机上,选择了多个常用的APP进行测试,这些APP一般都可以通过用户名加密码和手机号加动态验证码两种方式进行登录。当用户忘记密码的时候,可以通过手机号发送验证码的方式找回密码。这一切对用户来说似乎很方便,也很安全。可是不法分子恰恰利用手机号加动态验证码也可以登录的便利,选择在夜深人静、人们防范意识比较低的时候,在自己的手机或电脑上输入用户的手机号,再用截获的动态验证码登录用户的APP,达到盗窃用户资金的目的。

    王立梅说:“手机加验证码的方式可能是现在大多数的,尤其是在网络空间这种很多APP所通行采用的方法,不是说一两个通行验证方式,但是这种验证方式本身它是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的,也就是说首先验证码是有可能被截获的,这是其中一个。第二个就是预留的手机号码,这个号码实际上它泄露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所以它们两个加在一起,做一个唯一的验证方式是有一定漏洞的,尽可能应该是再有其他的验证方法予以补充。”

    不仅如此,很多互联网公司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也不到位。

    王立梅说:“在我们登录很多很多APP,使用很多移动服务的时候,每一个移动服务都要求我们提供一遍我们个人的一些数据,那么当我们进入这么多的使用了这么多的用途以后,几乎我们所有的信息,就在互联网各个节点有非常多的备份,那么任何一个备份丢失、泄露等等,都会造成全部数据的遗失。”

    因为犯罪嫌疑人能够故意干扰手机信号,这样就会使4G和5G手机自动转到2G网络。而2G网络的先天不足一时难以弥补,这就要求众多互联网公司和银行不能以手机加动态验证码作为唯一的身份验证方式,应该尽可能再增加其他验证方法予以补充。同时,普通用户也要加强个人防范。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说:“最好的办法,打个比方,你如果说要绑定第三方平台银行卡,尽量不要放太多资金。”

    当用户突然收到不明的验证码,然后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了也不要惊慌。

    赵成良说:“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名,及时止付,把你的银行卡挂失冻结,我们公安机关去追这笔钱。”

    这个案件虽然不大,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大家关注。我们的个人信息就像水池里的水,每使用一项互联网服务就像给这个水池安装了一个管道,增加了泄露的风险,更令人担忧的是,很多管道用的都是同一种水龙头,手机号码加验证码。现在信息网络技术犯罪越来越多,这些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就是利用了网络技术上的各种漏洞。人们希望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银行以及监管部门能多想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毕竟,没有安全的方便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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