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结案和理赔,机动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2-11-22 09:17:0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结案和理赔,机动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怎么办】,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结案和理赔,机动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怎么办】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如何处理
  • 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办?
  •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民事赔偿的标准,依据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的项目而定。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车上物品损失、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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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民事赔偿的标准,依据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的项目而定。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的项目如下:

    (1)、人身伤害赔偿。依据造成的伤情和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2)、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理由拒赔怎么维权

    1、协商

    保险公司和被保人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及合同条款规定,自行解决纠纷。保险公司拒赔后,会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上面会详细载明拒赔理由,对于保险公司所列的拒赔原因要了解,看不懂的也别担心,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解释。理赔通常有标准的流程和定义,如果发生的事故超出承保范围,或某些过往事情无法取证,责任不明确,此时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

    2、投诉

    若协商不成,接下来可进行投诉。银保监会开通了“12378”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银保监会在收到投诉后,会责令保险公司尽快处理并反馈。需要了解的是投诉后的案件依旧由保险公司自我判断是否理赔,并非全都满足保险用户需求,具体还是要看责任在谁。

    3、仲裁

    若协商投诉不承,则可进入仲裁环节,这是替代司法诉讼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通常是一裁终局,一些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但需注意,仲裁途径中用户需要明白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什么以及自身获赔依据是什么,因为仲裁不似诉讼有上诉这种

    二次机会。

    4、诉讼

    诉讼就是人们所说的打官司,若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通常会选择委派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一般来说,诉讼耗时较长,且花费人力物力较多,一定要慎重。

    依据《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民事赔偿的标准,依据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的项目而定。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车上物品损失、停运损失等。


    三、不知情撞人逃逸怎么处理

    1、在撞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逃逸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首先对逃逸者进行查缉,查缉到逃逸者后,要调查肇事者是否确实不知道;

    (2)如果确实不知道,并且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故意逃逸的,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追究刑事责任,从重进行处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事故怎么结案和理赔,机动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怎么办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如何处理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到应急车道。如果不能移到的,要在车后方150米范围外设置警告标志。并且迅速报警。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二、高速公路车祸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

    2、核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3、全部损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5、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办?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虽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仍排在世界的第一位。

    01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解决方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

    (一)简单事故协商处理

    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进入调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交管部门不受理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4、调解结果: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调解书的效力:

    当事人经交警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签订的民事合同。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三)诉讼程序

    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亦可分为合同违约之诉及过错侵权之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肇事方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协商、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未经调解程序自行起诉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3、刑附民或合同违约之诉与过错侵权之诉在赔偿项目上的差异:刑附民诉讼不支持受害方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死亡赔偿金;如乘客或旅客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车主时,则赔偿请求限于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过错侵权之诉则支持受害方对侵权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02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知道的事

    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注意事项




    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④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⑤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⑥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⑦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⑧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⑨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注意事项

    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④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⑤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⑥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⑦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⑧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⑨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案例释法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日12时15分许,在樟树市某村某组十字路口路段,原告杨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车头与被告一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发生相互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亦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樟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330.43元、住院医疗费3607.56元;同日转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6月2日出院,住院31天,花费门诊医疗费393.42元、住院医疗费144859.36元。此外被告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案涉事故事发时,该保险单仍在有效期。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根据该认定,由被告一彭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并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为被告一彭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一彭某系赣xxx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驾驶人,该车在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其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原告为了确9定伤残等级、“三期”程度及后续治疗费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的赔偿责任;经鉴定非医保用药与同类可替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价格差额为13050元,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交强险医疗费18000元外,应扣除非医保费用,故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主张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确认应扣除的非医保费用为13050元×事故责任比例50%=6525元。关于原告的损失金额,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149190.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31天=1860元;3、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4、误工费期已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180日,原告已提交发放工资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证据,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工资为79.89元/天,该标准低于江西省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故确认误工费为79.89元/天×180天=14380.20元;5、护理费为130元/天×31天=4030元、120元/天×(60天-31天)=3480元,合计7510元;6、残疾赔偿金为38556元/年×16年×10%=61689.60元;7、交通费为救护车费3600元、30元/天×31天=930元,合计4530元;8、鉴定费为32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元;10、后续治疗费16000元;11、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失3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待取得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2660.57元。对于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08609.80元,剩余部分154050.77元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70500.39元(已扣除非医保费用6525元),合计179110.19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还应赔偿161110.19元;被告一彭某赔偿非医保部分损失6525元,相抵其已赔偿20330.43元,还应获得返还款1380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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