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5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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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摘要】
1.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2. 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详解】
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基本案情】费良玉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超载货车时,遇行人钱云会突然横穿马路,费良玉采取措施但仍避让不及将钱云会碰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黄标顶替,经公安认定,费良玉负主要责任,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顶替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费良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费良玉要求黄标顶替,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其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找人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顶替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包庇罪,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超载、法律制裁、指使、顶替、逃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6期。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2.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基本案情】夏金磊将其承租的小型轿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胡增驾驶。因驾驶不当,该车蹿出绿化带与非机动车道刘伟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夏金磊受伤、刘伟死亡。案发后夏金磊受胡增指使,向公安机关谎称是其驾驶车辆,胡增逃离现场。几日后,胡增主动投案。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指使同案犯顶替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顶罪的同案犯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
【裁判理由】胡增、夏金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刘伟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胡增指使他人顶罪,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同时客观上构成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但其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在认定“肇事后逃逸”情节时已经予以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夏金磊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另定包庇罪或伪证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无证驾驶、同案犯、指使逃逸、妨害作证、禁止重复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31日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基本案情】章宗迁乘坐林金龙酒后驾驶的小轿车与蔡泽侨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吴进宝)发生碰撞将蔡泽桥碾压在轿车底部,章宗迁明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唆使林金龙驾车逃逸,蔡泽桥被拖拽300余米造成死亡。经认定,林金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泽桥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林金龙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死者家属、吴进宝人民币236490、41000元。
【裁判要点】乘车人明知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被肇事车辆长距离拖拽,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乘车人与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裁判理由】根据尸检报告“尸体上未发现车辆碰撞当时引起死亡的致命性损伤”即后来章宗迁明知事故后仍指使逃逸造成的拖拽才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肇事行为不存在共犯问题,但在逃逸问题上,林金龙主观是故意,章宗迁指使逃逸,具有共同犯意,又有逃逸行为,而且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林金龙与章宗迁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交通肇事、明知、指使逃逸、拖拽、死亡、共犯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刑终字第808号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基本案情】魏义成驾驶灯光不符合要求的重型牵引车与骑自行车的吴勇发生碰撞后逃逸,后何雄将倒地的吴勇碾压死亡。何雄报警,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一辆肇事车不在现场。魏义成报警谎称其车刮到该处停放的货车,货车将自行车撞倒。公安机关认定魏义成的车与事故现场证据吻合。后经民警教育,魏义成供认犯罪事实。后魏义成与吴勇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吴勇家属书面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被害人倒地又发生二次事故,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应推定死亡于第一次事故。
【裁判理由】魏义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死亡与第一次事故又可能死亡与第二次事故,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勇死于第一次事故。另魏义成肇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虽支付了赔偿款,但仍不应适用缓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安全法规、逃逸、事故、死亡、时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终字第60号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基本案情】阮广东酒后无证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李长生),碰撞到骑自行车的郑香生,造成三人倒地受伤,阮广东李长生的伤口在流血,遂去医院救治,郑香生的同伴杨过房报警后二人回居住处,,次日郑香生去医院治疗,施行了开颅手术。法医鉴定,郑香生为重伤甲级,交警大队认定阮广东负全责。
【裁判要点】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驾驶机动车是为及时抢救自方伤者,履行救助义务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裁判理由】阮广东违规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离开现场的问题三人虽均受伤,但阮广东、李长生二人外伤明显,由于下雨,二人一同离开现场目的是去医院救治,符合情理。不宜认定阮广东具有逃逸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5日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石华岭由于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罗建华,行人赵淑兰撞到,致使罗建华死亡,赵淑兰受伤。事故后石华岭返回现场,在询问伤者的同时给自己亲属打电话告知此事。石华岭亲属赶来后报警并叫救护车。后死者亲属赶来欲殴打石华岭,石华岭为躲避殴打逃离现场,次日投案。经认定,石华岭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
【裁判要点】行为人发生事故逃逸,是为了躲避受害人亲属的殴打,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要件。
【裁判理由】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石华岭逃离现场的目的是躲避被害人家属的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并且已到公安机关投案,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离事故现场、躲避殴打、法律制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北京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907号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陈德国驾驶的振远有限公司的货车与许慧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相撞,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许慧艺抢救无效死亡,陈德国如实供述罪行并提供担保人担保。但在随后事故处理阶段逃离厦门,直至将进三年后才投案。交警认定陈德国负全责。案发后经交警队调解,振远公司已先行同许慧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44万元并已履行。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但在事故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近三年,置处理结果和赔偿不顾,应视为肇事后逃逸。
【裁判理由】虽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但在事故处理阶段陈德国逃离并多年后才投案,其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死亡、主动报警、事故处理阶段、主动投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终字第122号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基本案情】王琳琳酒后驾驶将王淑琴撞伤,造成王淑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琳琳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琳琳向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王琳琳的犯罪行为给死者亲属造成5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承载着及时赔付被害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驾驶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并有追偿权。
【裁判理由】王琳琳以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身份为其小客车向中财保险公司投保并约定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范围、限额。该小客车肇事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间,法律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人承担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因肇事者醉驾而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交通肇事、肇事者、醉驾、交强险、追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刑二终字第240号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基本案情】陈某超速冲出绿化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魏某轿车(所属渭南市畜牧局)相撞后,又将四行人撞倒,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陈某驾驶汽车车主系朱某,案发后陈某弃车逃离。交警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次日陈某自首,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金。
【裁判要点】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裁判理由】对于保险公司所持,陈某肇事后逃离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免责事项对受害人不具有拘束力,保险公司可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另案追偿。
【关键词】交通肇事、驾驶机动车、超速、全部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刑终字第86号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左应忠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搭乘张远田与徐井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徐井奎当场死亡,张远田受伤。左应忠在将张元田送医院后弃车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左应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井奎承担次要责任。其后左应忠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已经作为定罪情节予以考虑后,不应在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裁判理由】左应忠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原判在量刑时,将已作为入罪要件认定的逃逸行为再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键词】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禁止重复评价、定罪情节、量刑情节
【来源】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来源:微法官
4月27日,广州交警通报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成效:2021年至2022年3月31日,广州整改道路隐患479处,整改隐患企业242家;对驾驶人以外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刑事立案26宗,对4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9名管理责任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165宗。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广州交警对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严肃追究除了肇事驾驶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责任,以达到“深挖一个案件、震动一个行业、警示一个群体”的事故预防目的。
“根据过往数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除了当事人的因素,可能还涉及其他方面成因。对此,我们以深度调查为突破口,追源溯流,及时发现事故背后的隐患情况。”广州交警介绍,简单来说,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将拓展调查人、车、路、企、管理5个关键因素,盯紧隐患溯源、隐患整改、追责问责3个工作到位。
警方提醒,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请从事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在道路上作业的施工单位,须时刻紧绷安全之弦;请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案例1
2021年11月15日,荔湾区花地大道南一辆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碰撞自行车造成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事发时涉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冲红灯,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深度调查,涉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所属的广州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对驾驶人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在明知驾驶人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行为(冲红灯、超载、违法变道等)情况下未有效落实动态监管。李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周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均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最终,涉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驾驶人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某、周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
2021年9月22日晚,越秀区北京南路一辆电动自行车碰撞非机动车道上的建筑垃圾,导致电动自行车乘客倒地后被公交车碾压头部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建筑垃圾倾倒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深度调查,原来附近一家店铺正在装修,施工人员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导致事故的发生。
店铺承租人陈某、装修施工负责人吴某、倾倒建筑垃圾的工人陈某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
2021年9月6日晚,广澳高速上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停靠在路肩上,车上人员在下车摆放施工防护设备的过程中,被后方驶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警方深度调查发现,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且载货长度、宽度超过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车辆灯光系统不合格,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厢内载人,且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而道路养护部门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作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岗前培训不到位,施工作业时没有派人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指导、监督,未按承包合同履行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
最终,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日常管理责任人、施工现场负责人,以及道路养护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道路养护部门被市交通运输局罚款5万元,并被纳入诚信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案例4
2021年8月7日,南沙区榄核镇榄灵路一辆小轿车碰撞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警方深度调查发现,事故双方驾驶人违规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报批的交通疏导方案对现场路段进行围蔽施工,且将施工材料违规堆放在道路中央妨碍车辆正常通行,是引发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警方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南沙区公安机关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管理人员等6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立案。
南沙区综合执法局、交通局依法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罚款9万元。南沙区水务局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并纳入诚信体系考核,记录不良行为。
此外,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部经理、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分别给予项目部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生产副经理、生产队长、安质部技术主办(共5人)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各扣减薪酬1万元 。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羊 通讯员:交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邱伟荣 通讯员:交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此前
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
对全区危险化学品和工贸八大行业重点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利剑除患”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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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利剑除患”在行动】
@花都区企业,赶紧对着这份检查表,全面自查!
截止到4月15日
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481人次、检查企业149家、发现隐患282项、已整改180项、下达整改指令书22份、已整改180项、行政处罚立案17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1家。
都叫了你们自查
你看执法人员协同专家
都找上门了
看看这些企业都“衰”在哪项?
我们一起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2年4月13日,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炭步镇某化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利剑除患”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空桶与禁忌物料(可燃物)未分类、分区存放;仓库、物料存放不符合五距要求;原子灰车间配电箱和消防器材、升降平台的防爆照明配电箱及消防器材被物体遮挡阻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演练;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按照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11项隐患。
处置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马上整改,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2022年4月11日,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赤坭镇某实业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利剑除患”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保温炉及铸造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配置四合一检测仪、正压式呼吸器、三脚架等应急器材;污水池未设护栏和防坠网;噪音作业人员未佩戴耳塞、女职工头发未盘结戴帽;现场配电箱箱门未接跨接线做保护;铸造车间现场焊机接线口裸露;金属铸造企业未配置注安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所持上岗证非金属冶炼企业证;未见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11项隐患。
处置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马上整改,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
2022年4月11日,新雅街执法人员对属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抽查,发现该企业未完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不完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计划等4项隐患。
处置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马上整改,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立案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
2022年4月9日,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梯面镇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利剑除患”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液体制剂车间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可燃气体探测器失效;仓库存放物品墙距不足;化学品的标签不清;生产车间部分通道不畅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述不清;安全管理人员对自身责任不熟悉等6项隐患。
处置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马上整改,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立案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企业问:等执法人员回头看,我还没整改怎么办?答案是:届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加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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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相关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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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告诉老板
老板不理睬怎么办?
记住
花都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020-”
来源: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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