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某公司于2007年4月被地方法院依规判决进到倒闭还钱程序流程,该破产企业管理员在计发该破产企业员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或经济补偿时,未发送给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王某等,王某等数次找破产管理人规定派发,所得到的回应是:大家已享有退休政策,生活有保证了,也就不应再享有一次性安置费用或赔偿金了。王某等不能理解,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单位资询:该破产管理人的回答及作法是否合法?
依据《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合乎退休条件的考生,申请办理退休办理手续,按照规定享有退休工资待遇;其他员工应解除劳动关系,不推行内部退养的方法,由企业依规付款一次性安置费用或经济补偿。破产管理人付款破产企业员工一次性安置费用或经济补偿,要以公司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务关系为前提的。员工退休后就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方法,所以才应享有公司破产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或经济补偿。王某等已按照规定离休,再规定破产管理人付款因原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务关系而向员工付款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或经济补偿,并没有法律规定。因而,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回答及作法是违法的。报道员 公维玲 新闻记者 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