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3 16:04: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现场记者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知,从今年1月起,我市对我区员工最低工资规定作出调整,依据类型和适用地区的差异,增强了125元~180元左右。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员工最低工资规定分成4类。第一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相同)或8.5元/钟头(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的基本工资制,相同),各自比往年提升了180块和2.5元,适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和北海市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或7.5元/钟头,各自比往年提升了140块和2元,适用区域内别的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或6.5元/钟头,各自比往年提升了145块和1.5元,适用各县市区。第四类是690元/月和6元/钟头,各自比往年提升了125块和1.5元,适用各县和自治区。
据统计,此次调节最低工资规定,是自1995年我市第一次发布最低工资规定至今,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规定所进行的第9次调节。最低工资规定是保证员工本人及均值抚养人口数量最少生活要的工资发放确保规范,是用人公司工资发放自己的底线,并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公司不要把最低工资规定做为部门的基本工资去理解。现阶段一些用人公司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结构薪资福利等等都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及其采用提升劳动定额、减少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来搞混或歪曲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是违背最低工资保障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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