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记录未经职工确认可质疑(劳动者用人单位公司)

时间:2022-04-01 12:00:04来源:法律常识

  打卡签到就是指员工在上下班时间时,把考勤卡放到磁条卡机里纪录抵达和离去岗位的時间。因而法比传统式的提名、每日签到便捷、快捷,因此被公司单位所普遍应用。殊不知,因为卡顿为公司单位所操纵、没法确定打卡签到人的到底是谁等缘故,也常常会给职工产生伤害,乃至变成一些公司单位故意危害员工权益的专用工具。

  状况1 将打卡记录做为辞退职工的托词

  2011年3月底,卫芹等5名女职工忽然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他们本月旷职均达三天以上,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已明文规定“职工月旷职三天以上的,企业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卫芹等人内心十分清晰,自身压根沒有旷职,仅仅企业在打卡记录上干了手和脚。

  状况2 将打卡记录做为乱扣加班工资的直接证据

  2011年4月28日,因工作合同到期的廖萍,以自身的平常所作加班加点纪录规定企业清算大半年来的加班工资时,被企业回绝,原因是廖萍的自己纪录不足为凭,应以打卡记录为标准,可打卡记录上却压根沒有廖萍加班加点的记述。

  “这一定被企业删除了。”廖萍心态果断却又无可奈何。

  状况3 将打卡记录做为 惩罚职工的根据

  2011年5月12日8时左右,毛玲因内急憋不住而临时性规定肖苇帮其打卡签到,没想到被企业破获。

  当月末,企业以《员工手册》已明文规定“教唆他人为因素自身打卡签到或替别人打卡签到的,扣减本月奖励金”为由,扣除了毛玲、肖苇的奖励金。

  刑事辩护律师提议:考勤表需经个人签名确定

  那麼,员工在遭受打卡签到纠纷案件时,该怎样投诉呢?

  最先,自身要留意搜集直接证据。依据有关要求,在发生劳务纠纷时,员工务必就劳务关系的存有、加班加点客观事实的存有等担负证明责任。就加班加点来讲,打卡记录虽很有可能被删掉,但它并不是唯一的直接证据。员工自己或员工所属单位负责人明确提出的加班申请、审核、人力资源部的报备、公司单位的加班加点纪录、朋友的证词等均可以做为人民法院评定加班加点客观事实存有的根据。

  次之,要留意让公司单位给予直接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因公司单位做出的开除、解雇、降低劳务报酬、是不是组成工伤事故等决策而造成的劳务纠纷,务必由公司单位负证明责任。而单一的、由公司单位把握的打卡记录,假如没经员工确定,并不可以简单地为此做出对员工不好的评定,员工彻底有权利诉讼时效抗辩。

  再度,要留意保护自己。员工在签订合同时,理应将考勤管理制度做为劳动合同书的配件,确立以打卡签到造成的考勤表务必经自己签名确定,所属单位在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递交本单位员工的考勤表前,也应先经过员工自己的签名确定。(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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