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单位劳动合同)

时间:2022-04-03 19:00:00来源:法律常识

员工能以欠薪为由提起解除劳动关系

我和企业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每工作中满一年,企业就在当初年末高发一个月薪水,因为企业一直托欠我201911月、12月份的薪水,2022年元月,我终企业欠薪为由提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规定企业付款经济补偿,但企业觉得自己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用给经济补偿,请问企业的观点合理合法吗?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要求,公司单位未按工作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给予工作标准,职工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规定企业付款经济补偿。

企业托欠你11、12月份的薪水,属未按工作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的个人行为,你能企业欠薪为由提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法院有关审判劳务纠纷案子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研讨会议纪要[深中俄2006(88)号] 第九条要求针对公司单位与员工中间在劳动合同书中有承诺,每一履行合同到期由公司单位给予派发“解除合同赔偿金”,或公司单位与员工在合同书到期停止派发赔偿金,后彼此仍然持续劳务关系的,如公司单位不合理消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在预估员工经济补偿时要因其持续工作年限计发,已领到的以上账款应予以扣减。因此,你与企业每做满一年高发一个月薪水的承诺,归属于彼此订立的合同文本,企业需要按合同约定付款;而经济补偿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发生后,企业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标淮付款让你的经济补偿金,二者不可以等同于,更不可以互相取代。企业的观点不是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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