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3:30:07来源:法律常识
一、本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用),其收益在当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以内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一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规定,测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人领到一次性补偿收益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占比具体缴纳的公积金、医保费、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还可以在计税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时给予扣减。
三、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员工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