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底,王某面试到某公司工作中,并与企业签署了历时5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到期后,彼此又续期了3年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底期满。2008年11月,王某生病,迫不得已在家里歇息。2009年2月,王某痊愈,该公司遂通告他申请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办理手续。王某不同意,觉得依据其工作年限,他可以体验6个月医疗期,现医疗期未用完,企业不可以与其说劳动合同解除,应推迟至6个月诊疗到期。王某的念头对呢?
分析:工作合同到期前员工生病必须休息时间的,其有权利休病事假,公司单位理应提供其病事假工资待遇。如员工休病事假时合同到期的,公司单位理应核查员工是不是仍在诊疗期限内,如在诊疗期限内,则企业不可以解除合同,原合同期限应予以延期。如员工医疗期已满,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在诊疗期限内员工痊愈的,则终止合同。此案中,王某合同到期时仍在病中,医疗期也没满,故公司不可以期满解除合同。2009年2月王某痊愈时,尽管没有用足所有的医疗期,但鉴于其早已痊愈,医疗期也当然完毕,企业可以劳动合同解除。与此同时,因为《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单位在劳动合同书到期劳动合同解除必须付款职工经济补偿金,因而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因病延期劳动合同解除的,无论医疗期是不是已满,公司单位都理应付款这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金。高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