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方某因旷职被企业开除,后因程序流程不合理合法被法院判决书撤消,企业纠正错误后再度与其说消除了劳动合同书,方某能不能规定企业付款这过程中的生活费用呢?
方某于1990年到山东某公司工作中。2007年10月10日,该企业以方某自2003年6月9日逐渐旷职为由,做出了另一方某开除的决策。方某接到该决策后,于2007年12月向济南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投诉,后又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后,以方某尽管存有旷职的客观事实,但该企业另一方某做出的开除决策未通过批评教育这一法定条件为由,撤消了该企业做出的开除决策。该企业不服气,向济南魏都区法院提到起诉。2008年9月17日,济南魏都区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保持了一审原判。方某于2008年10月22日查收该裁决书后,几回规定回企业工作均遭拒。2008年11月20日,该企业以方某持续旷班超出15天,比较严重违背工作制度为由,消除了与方某的劳动合同书,并于2008年12月12日根据加急快递方法向方某送到了该决策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2008年12月2日,方某再度向济南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投诉,规定该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付款2003年6月迄今的生活费用。仲裁委裁定驳回申诉了方某的申请办理后,方某诉至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中,方某为证实其于2008年10月30日、11月16日、12月4日各自以加急快递方法向该企业邮递过要求回企业工作的文档,递交了邮件查询回执表。
人民法院觉得:因为该企业另一方某做出的开除决策未通过批评教育这一法定条件,不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要求,但方某的确存有旷职的客观事实。该开除决策被法院判决书撤消后,该企业做出消除方某劳动合同书的决策,并于2008年12月12日根据加急快递方法送到给方某,合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要求,应评定方某与该企业间的劳动合同书于2008年12月12日消除,故方某规定该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诉请,于法无据。因方某于2003年6月9日逐渐存有旷职个人行为,故该企业未向其付款薪水的个人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判决书撤消2007年10月10日另一方某的开除决策后,方某曾三次向该企业出函规定回企业工作,故不可评定方某在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12月12日期内不工作系旷职个人行为,该企业应第三方支付公司某在这段时间的生活费用。但生活费应按济南市区五区同期最低工资的70%测算。
按照《劳动法》等要求,法院判决书:该企业于宣判起效生效日10日内第三方支付公司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内的生活费用7665元;驳回申诉方某的别的诉请。新闻记者 高原地区 报道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