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8:00:01来源:法律常识
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员工提早30日以书面通告公司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流程,也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员工提早30日以书面通告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用征求公司单位的允许。超出30日,员工向公司单位明确提出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手续,公司单位原则上申请办理。可是,因为员工违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承诺而令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规范和劳动合同书的承诺,由员工承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