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2:00:01来源:法律常识
有关赔偿费的起算时间?
劳动法的规定的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是不是说赔偿费的计算便是在原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里的二倍呢?回答是否定的,由于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要分段计算,而测算赔偿费则然,测算赔偿费应严格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实行,不可按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关分段计算的规定执行。举例子,假如某国企在2008年12月违反规定停止一名已经在本企业工作6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则该企业应支付的赔偿费是2个月的该劳动者的平均收入。由于,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公司法实施之日续存的劳动合同书在公司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理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期限自此方法实施之日起测算;公司法实施前根据那时候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该企业合理合法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为1个月的员工平均收入。但是对于付款赔偿费则不能只赔付200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时间的赔偿费,反而是还需要再加上劳动合同书推行前5年参加工作时间的赔偿费,即员工将得到赔偿费为6个月的该员工工资的二倍。
经济补偿与赔偿费的差别是啥?
用人公司依规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合乎劳动合同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公司违法解除或劳动合同解除,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理应继续履行;员工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了赔偿费的,不需要再向员工再行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