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2:30:01来源:法律常识
一、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情况
(一)员工迫不得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员工迫不得已解除劳动关系有如下情况:
1、用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防护或是劳动条件的;例如强制给员工“放假了”、“停产”,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条件。
2、未及时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如超出发放工资日期并未支付工资,少付款加班工资等。
3、未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交纳规范小于标准规定的,均是未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劳动者权益的;例如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加班加点不付款加班工资,尚未企业准许不可离职等规定。
5、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通常是用人公司以诈骗、威逼的手段或是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或是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免去自已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留意:员工依据用人公司之上违反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通告用人公司。
7、用人公司以暴力行为、侵害或是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员工劳动的,或是用人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严重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要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二)商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留意:商议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决议案系用人公司最先明确提出,假如是员工积极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即员工主动要求离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错性解雇,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况,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个人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能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商议,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
(四)用人公司依规裁人,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之上或是裁掉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数量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向企业工会或是全体职工说明原因,采纳公会或是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计划方案纬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能够裁减人员:
1、按照破产法要求开展重组的;
2、企业经营产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巨大技术创新或是运营模式调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还需裁减人员的;
4、别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性经济状况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公司裁减人员时,理应优先选择留用与本公司签订很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及其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如果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是未成年儿童工作人员,当在六个月内再次招收人员的,应该通告被裁掉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招收被裁掉的人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停止时,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要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停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可用此条要求时应当作如下所示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公司允许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职工不配合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2、假如用人公司允许续订劳动合同,但减少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职工不配合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
3、要是用人公司不配合续签,不管员工是不是允许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
留意:这儿仅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停止,劳动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标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独特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独特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就是指:1、用人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是用人公司确定提早散伙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这几种情形下造成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没有任何过失,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有理有据。
(七)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也是劳动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防止忽略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为将来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对应要求预埋插口。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赔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之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主要规范如下所示:
1、年限计算规范: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六个月之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满意六个月的,付款大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留意欢迎来到“本公司工作的期限”,并不是“本公司持续参加工作时间”,细微的转变,表明劳动法在预估参加工作时间时已不再限于“持续参加工作时间”了,即便劳务关系有终断,还可以分类汇总参加工作时间。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中时间不会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标准的发送给经济补偿,劳动法以六个月做为交界线做出不同类型的要求,六个月之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满意六个月的,付款大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要求更公平公正。
2、不会再限制赔偿期限。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工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较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较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旧法下,此2种情况经济补偿金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