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6:59:15来源:法律常识
现吕律师兹就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分析如下:
(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利于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顾名思义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是法定(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该如何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呢?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指的是出现法定的工伤保险事故后,受伤害的劳动者或其家属依法向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主张获得的某几种财产利益。依照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即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理由如下:
权利义务相一致,既是一个宪法概念,也是民事基本法理。其基本含义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个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负有某种法定或约定俗成的义务。著名法理学家霍菲尔德就曾非常重视权利义务在法律研究中的作用。指出:“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我们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
在劳动关系中,当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当事人的基本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时,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实也就大打折扣。为了使劳动者这种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就需要一套较为健全的保障制度,这其中,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就是一个使劳动者能够安心从事他们的工作的强制性手段或者说是强制性制度。如前所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这些待遇均源自于工伤保险,即:如果没有工伤保险,这些待遇的产生也就遇到重重困难。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关于用人单位如未交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照样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历经多次仲裁、诉讼,他们维权的路就会变得扑朔迷离,能否得到上述待遇也是前程未卜!因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贯彻实施,才是劳动者最终的福音!
(三)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雇主责任”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所谓的雇主责任原则,指的是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对第三人构成侵权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这里,雇员可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而雇主则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虽然雇员与劳动者、雇主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非本质上的区别。依照法律责任的分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分,本文仅就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不涉及刑事或行政责任。
对于雇主责任原则,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略见其影。比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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