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2:43:12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9月3日微信公号“易县检察”推文《易县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突显监督成效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引起了律师们的热烈讨论。
原文如下:
“易县院认真贯彻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27日、8月24日,检察长先后两次列席审委会,对法院拟做无罪判决的两起案件发表监督意见。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长意见,对两起案件分别做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审理后意见出现分歧,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被告人卞某敲诈勒索案系立案监督案件,法院一审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卞某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审理后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
易县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就两件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建议,说理透彻。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对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卞某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
8月24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还一并通报了大检察官研讨会张军检察长重要讲话精神、省市检察工作推进会精神。”
律师热评:
@孝顶律师 法院本拟作出无罪判决,却因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而改判有罪。这竟然作为检察院的成绩公开自我表扬起来了?匪夷所思。
@杭州刑事律师 公诉人,辩护人,律师和庭审法官组成的正式庭审完全走过场。嗣后由根本无亲历当事人与案情的法院领导与检察院领导再进行一场实质的,能最终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内部审判。这是以“审判为中心”呢?还是以领导为中心呢?
以上观点不代表本号意见,仅供转帖阅读。
同为法律人,你们怎么看?欢迎文末写留言参与评论吧。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