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找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咨询,二手房交易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11-23 05:14:13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卖方违反定金合同约定,买房却无法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手房房屋交易的“坑”,你避开了吗?


基本案情

王某购买张某的房屋,由于购房款不足,需要向亲戚朋友筹款,故王某与张某先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约定王某先向张某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15日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将该上述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王某筹齐购房款后找张某,张某说房屋已卖给他人,王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裁判

涉案房屋虽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权力性质为划拨/动迁房,即房屋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转让。故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意向书无效。判决张某返还王某房屋买卖定金10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约定定金10万元,张某违反约定,将房屋卖给他人,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应当双倍返还王某,即返还20万元。本案诉争房屋为“划拨/动迁房”,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转让。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无效,导致定金条款无效,法院无法支持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即20万元的请求。

律师提醒大家,因房产交易手续相对复杂,交接过户流程多,导致买卖交易周期长,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对所购买的房屋的土地性质等方面作详细的了解,谨防掉入房屋交易的那些“坑”。


泰安市泰山区司法局

泰安市岱庙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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