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冤案找律师,黑恶势力冤案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1-23 16:51:14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

“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指出“即使错放十个有罪者,也比错判一个无辜者好”,这是一个著名的刑事司法审判原则。基于这个比例,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罪准确性的法律政策,便顺其自然地产生浩瀚而复杂的宪法和法定权利,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和证据规则。但是,如果公众改变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看法,不再支持这个原则呢?本文基于多项跨国研究,报告了有关公众对错判或错放是否危害更严重的态度。我们对从1985年到2006年不同国家进行的四次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再分析,研究发现,这段时间内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日益显著地反对。本文讨论了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有关的意义,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布莱克斯通错误比;错罪;司法错误;正当程序;无罪

一、简论

错放和错判之间的危害差异曾受到一些关注,但很少有学者从国际角度深入研究。有关司法错误(我们用来指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错判和错放)的问题,最初由伏尔泰、布莱克斯通和斯塔克提出。他们的思想被分别表述为:

(1)与惩罚一个道德高尚而无辜的人相比,释放两个有罪者要更为谨慎(伏尔泰,1749年);

(2)法律规定,宁可让10个有罪之人逃离处罚,也好过于让无罪之人遭受痛苦(布莱克斯通,1765年);

(3)让九十九个有罪的人逃脱处罚,也比让一个无辜者进监狱好(斯塔克,1824年)。

今天,人们日益认识到有必要评估存在于刑事司法系统的两种错误危害。过去的研究认为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是恰当的,但公众接受这一原则——或者说是认为这一原则之所以正确的原因,尚未得到充分的考察。几乎没有研究探讨人们是否认为错判(积极错误,类型Ⅰ错误)比错放(消极错误,类型Ⅱ错误)危害性更小。本文从跨国的角度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公众意见的实证证据。

一般来说,法律理论体现了刑法保护无辜者不被误判的精神。然而,边沁(1825年)认为,错判的危害被夸大了,因为错放可能在确保无罪者安全的前提下,让有罪的人得以侥幸免受刑事处罚。10:1是最常见的司法错误比例,有些学者也将其放大到50:1,99:1,100:1,甚至1000:1。根据Volokh的理论,这个比例不仅被夸大,在某些情况下也被扭转了。例如,冯·俾斯麦认为,宁可让10个无罪人受处罚,也比让一个有罪人逃避处罚好。而波尔波特(Pol Pot)则称,逮捕十名无辜的人,胜过释放一个应判的罪犯。

遵从布莱克斯通错误比原则是否有助于刑事司法系统避免错判?错判案例放眼全球比比皆是,其中不乏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和美国等国家。每年有成百上千(或数以万计)的无辜者被错判,其中许多人不得不锒铛入狱。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错判的死囚在牢房呆了多年以后被最终执行。其他被错判者因为胁迫下的辩诉交易、伪证或有缺陷的目击证人证词、证据扣留、强迫招供,以及检察人员和警察的不当行为而被监禁。此外,他们的家庭也因此遭受折磨,只能寄希望于等待上诉和法院改判。检察机关和警察人员故意扣留证据而将被无辜者送入牢狱的新闻常见报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真凶供认不讳,上诉法院也拒绝受理案件。

鉴于布莱克斯通的“错误比”显然缺乏实证证据支撑,现在是时候来检验公众对“宁可错放十个,也绝不错判一个”的有关态度了。本文报告了关于错判或错放的相对接受程度的跨国研究结果,然后就这种改变对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影响进行了讨论。

二、文献回顾

1. 跨学科方法

类型Ⅰ错误(积极错误)和类型Ⅱ错误(消极错误)的统计假设检验理念,已广泛直接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错判被称为积极错误,错放被称为消极错误。这种比照错误的方法(在任何假设检验中)被用于许多学科,如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和犯罪学。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研究人员已经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在刑事诉讼中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最初,学者们本来不认同一名被错判者可以与一定数目的错放罪犯相联系; 然而,他们却逐渐接受了统计误差模型的准确性。2000年以后的若干年里学界再次开始怀疑,这方面的证据可以在几个有关司法错误讨论的论坛和法律评论的出版寻找到(“德克萨斯理工法律评论”,2008年;“阿尔巴尼法律评论”,2011年,2012年)。在一次研讨会中,艾克教授就提出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缺乏任何实证支持。

哲学家认为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是一个道德问题。例如,Reiman和Haag就质疑10:1的比例,他们认为“宁可错放十绝不错放一”这一原则缺乏可量化的证据。Lippke也认为这个原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而Goodin则认为很难就错误定罪与错误无罪的比例达成共识(后一个术语是指事实上有罪却被法官或陪审团无罪释放的人)。然而,哲学家们认为根本没有办法估计既定社会中的比例。

法律和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将布莱克斯通错误比转化为成本效益关系。他们试图通过利用复杂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得到区分错判与错放的最佳结果。最终,更多与经济、法律和政治科学有关的因素被考虑进来。Png通过增加间接成本证明错判与错放一样有害。在对司法错误的文献进行回顾后,Rizzolli和Saraceno的研究结果显示,两种类型的错误在成本方面有相同的危害。许多研究人员声称错判降低了司法系统的总体威慑力,而其他研究者认为错判并没有降低威吓作用。心理学家也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来探讨司法错误如何作用于对错判和错放。Wright等人利用各种模型,运用合理怀疑标准来衡量陪审团裁判结果。然而,他们并没有讨论刑事司法系统错误的复杂性。

基于种种原因,研究人员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提出了疑问。学界肯定正当程序和合理怀疑标准,但也对于纯数字比例衡量司法错误提出批评建议。更注重正义精神和保护无罪者免于被错判的哲学家普遍认为,十名罪犯的地位不等同一名无罪者。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也努力评估司法错误。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也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态度进行了实证研究,直接和间接质疑其有效性,且对此作出了很大贡献。

2.实证研究结果

一些研究检查了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态度。Sommer等人通过研究256名学生关于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适用于六项罪行的意见,包括谋杀、贪污、交通肇事行为,并使用各种刑期长度来代表不同程度的犯罪严重程度。他们发现,错误比与无罪者的被判刑长度呈正相关,也与罪名的不同有关。例如,受访者中愿意以释放一定有罪者人数来免除一名无辜者被定罪的结果是:谋杀罪中位数不到10人,贪污罪超过40人。

Ricciardelli等人调查学生是否接受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方法,是从十分之一到万分之一表示可以接受的程度。他们的结果显示,受访者个体之间有很大的分歧。回复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同意程度由1(强烈不同意)到5(强烈同意)表示,他们发现学生的专业和年级影响了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例的态度。但并非所有受访者都基本支持“错放十人比错判一人更好”。在他们的分析中,平均接受程度为2.95和2.91的一年级刑事司法和非刑事司法专业似乎都否认了布莱克斯通错误比,而三年级非刑事司法(平均3.03)和刑事司法专业学生(平均3.58)则表示同意。

不同于向受访者询问调查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可接受水平,Zalman等人调查了公民对错判发生频率的态度,这项调查可以被认为是试图反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原则。他们向受访者提问“你认为错判发生的频率是多少?”大约93%的受访者表示错判发生率至少为1%; 21.2%的人认为错判发生率只有1-3%,受访者中有61.6%认为是4-10%;而10.2%的受访者认为至少11%的案件被错判。换句话说,他们的研究表明,美国公民认为,刑事司法制度应至少定罪一名(至11名)无辜者,以确保其余有罪者(89至99人)受到惩罚。与“释放一个既定有罪的人以确保没有无辜者被错判”的原则完全相反,Zalman等人的研究向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提出了质疑。

这些研究是否可靠地估计了严重的司法错误类型?这些研究课题要求受访者从10个,100个,1000个,10,000个的列表中选择一个给定的数字。无论他们的调查结果如何,计算出可接受的错判或错放的数量主要来自于具有偏见的设计。在观念上,研究人员已经假定定罪无辜者比释放一个(或多个)有罪的人危害更大,然后他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来调查受访者的偏好。然而,我们大体上认为他们的研究发现是有缺陷的,原因在下一节中解释。正如Halvorsen所言:“我们不太确定是否真的知道这个问题是什么。”

3.公众态度

到目为止,只有三篇文章明确地调查了关于公众对于最严重司法错误类型的态度(与小的,非随机的样本不同)。通过使用2006年的英国社会态度(BSA)调查(N = 924),de Keijser等人发现,64%的英国公民认为错判比错放更严重。在一项样本范围是436名荷兰火车乘客的研究中,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N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发现错判(积极错误,104次回复)和错放(消极错误,102次回复)之间没有显著差异。Givati2011年利用国际社会调查计划(ISSP)(N = 48,641)中有关政府作用的数据分析报告,82.6%的法国公民和70.6%的美国公民认为错判比错放更严重。Scruich通过在线平台亚马逊市场调查(AMT)获得了568名成年参与者的意见,发现85%的受访者认为错判是比错放更严重的司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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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这三项研究的结果,表1使用T检验(t=3.231,p= 0.016)允许拒绝同等偏好的假设。尽管上述研究似乎确认公民认为类型I错误比类型Ⅱ错误更严重,但他们最严重的缺陷是夸大积极错误百分比的二分法。如下文(见表2)所示,研究人员错误地将司法错误的观点视为具有双变量结果,忽略了“不能选择”或“未回答(无答复)”反映的公民态度。另外,这些最新的公众意见分析是以小样本进行的(不超过600人),这是否有助于了解真实的公众意见也还有疑问。例如,在Scurich使用的AMT在线调查中,受访者的中位数年龄只有28岁,这当然无法代表普遍的一般社会人群。

三、跨国调查中问卷和所排除的数据

因致力于重新评估有关公众对司法错误的态度,我们不仅对问卷所提出问题的全貌进行了关注,而且也将焦点放在被排除的数据。2010年,欧洲社会调查发布了第27次欧盟成员国公民对司法错误态度的公众意见报告(ESS 2010年5月5日)。被访者要求使用10分制(0 =从不,10 =总是)的量表回答“你认为法庭错误地让有罪者逃脱的频率是多少?”我们的在线计算显示,其平均值为4.97,不包括无效的、拒绝回答和表示不知道的样本。很可惜,ESS这一次调查并没有推衍出类似法院错误对无辜者定罪的频率问题。

BSA(英国社会调查,1985-2006)的调查提出了以下问题:“所有司法制度都会产生错误,但是你认为危害更大的是什么?”选项包括:“定罪无辜者”、“释放有罪者”和“无法选择”。我们展示了受访者关于积极错误(CIN,定罪无辜者)和消极错误的观点(FG,释放有罪者)。2006年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受访者(包括无法选择和其他未答复者)中,有51.4%的受访者认为错判比错放危害更大,48.6%的受访者则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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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de Keijser等人使用相同的BSA数据得出结论说,大约64%的英国民众认为错判比错放危害更大,36%的人依旧持相反意见。如上所述,他的研究排除了无法选择的回答和丢失的数据。如表2所示,仅使用有效回答(二分法模型)的N作为百分比计算分母的模型,最后将无疑导致百分比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从所有回复中的51.8%增加到63.6%,因此,用这样的方法表达调查结果可能会产生误导。在其他报告的调查结果中,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模式。

以“政府角色”命名的国际社会调查计划(ISSP)展示了1985 - 2006年公民态度调查中关于类型Ⅰ和类型Ⅱ司法错误的数据。2006年最新一轮(第四届)的受访者来自38个国家或地区。调查提出了以下问题:“所有司法制度都会犯错,但是你认为哪种危害更大?”选项包括:“定罪一个无辜的人”,“让一个有罪者逃脱”和“无法选择”。ISSP结果(表2)表明,62.1%的受访者认为危害最大的结果是错判无辜者,但37.9%的受访者不同意。通过排除“无法选择”的选项和缺失数据,二分结果将积极错误的百分比从62.1%提高到71.4%。

美国综合社会调查(GSS)自1985年以来也有类似的调查,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这项调查提出的问题是:“所有司法制度都会犯错误,但你认为哪种危害更大?”可供选择的选项包括:“错判无辜者”,“让一个有罪者逃脱”和“无法选择”。几乎68%的GSS受访者认为错判比错放更严重(表2),而32.1%的人持相反的看法。因为没有考虑到所有的回应类型,二分模式再次夸大了积极错误支持例,达到70.6%,从而增加了约3.7%。

中国社会总体调查(CGSS:F19)于2005年也进行了类似的调查,包括对司法错误态度的问题。调查将受访者按照农村和城市别分为两类。对不同省级群体的特定街道、镇、县的单位采用分层抽样。数据共集中收集了中国大陆宁夏,青海,西藏等28个省份以外的10372个有效样本。调查包括以下问题:“所有的司法系统都会有犯错误的时候,但是下面的两种情形您认为哪种更糟糕呢?”可选选项包括:“无罪之人被判刑”,“有罪之人被释放”,“无法选择”。有趣的是,所有问卷的完整答案显示,44.4%的受访者认为错判比错放危害更大(远远低于其他调查),而42.2%的人认为错放危害更大,13.4%的人表示难以选择。这些结果与二分模型分别为51%和49%的结果大相径庭相比,两个模型(也即,“所有回答”和“只包含两种错误类型”)之间的报告值相差6.9%。

上述调查中,受访者表达“无法选择”意味着什么呢?这种回答可能反映了受访者观念上的矛盾和冲突。具体来说,类型I和类型Ⅱ错误的问题同样形成了司法缺憾,使受访者难以选择其中一种选项。这反映出诸如犯罪的严重性、被告的犯罪前科或其他变数等因素可能影响了决定,使受访者难以综合作出明确抉择。鉴于所有回答(包含无法选择)和二分模型之间的回答比例有差异,学生T检验表明,这种显著差异主要源于方法上的缺陷所引发的错误结论。正如表2中显示的四项调查结果,当我们排除那些“无法选择”的样本时,公民对类型I与类型Ⅱ错误态度差异有显著差异(t=3.058,p=0.028)。然而,当我们将所有回答(包含无法选择)的样本百分比重新计算时,支持类型I错误的偏好与反对类型I错误的百分比似乎没有显著差异(t= 1.223,p=0.154)。因此,有关司法错误态度的文献考察表明,真实社会中的司法错误态度并非像既有结论那样,讨论这个主题对司法仍有深刻的理论意义。

四、纵向调查分析

1.一般结论

我们利用所有回答型(所有回答)对国家公民态度调查的数据进行了纵向追踪,以重新评估全球对错判的态度。图1.1是ISSP四期调查的结果(1985-2006)。1985年ISSP收集了6个国家的样本结果(N=7,350人);1990年11个国家(N=14897人);1996年的25个国家(N=32,795人);2006年有38个国家(N=48,641人)。ISSP数据库分别将消极错误(错放)和积极错误(错判)用“0”和“1”编码,并且也将用“缺失值”表示的数据展示了出来。ISSP的编码本和在线分析结果描述了每期每个变量的选择个数和百分比。

如图1.1的平均水平来看,从1985至2006年约14%(14.1%)的受访者认为在两种司法错误之间难以选择(参见表3)。约有20%(22.2%)的受访者倾向于错放比错判危害更大,而约65%(63.4%)认为错判比错放更严重。很明显,图1.1(所有回应模式)显示支持错判比错放危害更严重的比例有所下降。相比之下,如果排除了“无法选择”的问卷,则二分法模型(图1.2)反映了受访者对类型I(错误定罪)错误偏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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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BSA收集了1,502份问卷,1986年为1,316份,1990年为1,163份,1994年为986份,1996年为994份,2005年为842份,2006年为932份。虽然BSA只报告了双变量百分比(即定罪无辜者和释放有罪者),但是其原始数据(包括“不能选择”选项)可以通过其列出的具体频数予以计算。BSA数据模型的纵向分析(图1.3和1.4)显示了与ISSP调查相似的模式。尤其是,在2006年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出两个模型存在明显差异。图1.3显示,2006年有52%的受访者选择了错判比错放判罚危害更大,而约30%的受访者反对。如果“不能选择”(约占19%)的样本被包括进来,则后者就增加到48%。相比之下,二分制模式(图1.4)表明,63.6%的受访者认为定罪无辜者更严重。这是因为,二分模型排除“不能选择”后,人为将类型I错误增加了11.8%。

图1也揭示了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原则的接受程度正在下降,同时,对错放更严重的接受程度却逐渐攀升。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国家的公民觉得错判并不比错放更严重。与1985年ISSP比例相比,2006年选择类型Ⅰ错误的受访者下降了8.7%。即使在二分法结果(从79.8%到71.4%)中,从1985年至2006年也有8.4%的受访者不再认为错判比错放更严重。在BSA调查中也可看出同样的趋势:类型I错误的偏好从67.7%降低到51.8%,而类型II错误从20.3%提高到29.7%。类型I和类型Ⅱ两种错误的明显变化也在二分法模型中观察到,图1.4显示类型I下降了12.7%和类型II增加了13.3%。相比之下,随着ISSP中“无法选择”样本的轻微上升,图1.3显示,英国公民认为“很难选择”的比例上升了6.5%。因此,这一场21年内时间内各国公众意见的明显变化,值得刑事司法研究人员的关注。

2.国家层面的变化

继续分析ISSP具体国家的调查数据,可以用来观察各国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原则态度的具体变化。如上所述,前三个ISSP调查在编码表中报告了每个国家的所有回答数量(ISSP,1985:50,ISSP,1990:71,ISSP,1996:19),但2006年报告仅包括有效答复(二分法模型)。尽管缺乏充分证据去核实编码表和数据中的缺损数据结构,但是ISSP和GSS都有美国的调查数据。我们比较了美国的GSS调查中有关积极错误、消极错误和缺失值的反应数,比较后发现,ISSP和GSS关于美国的调查数据一致的。因此,这证实了我们所认为ISSP数据集中的缺失值是由“无法选择”和“拒绝回答”组成的推测。因此,我们将所有缺失的值重新编入“无法选择”选项,以重新审视公众对司法错误的真实看法。表3列出了ISSP中38个国家或地区的四次调查结果,其中百分比数值是利用Stata软件对每期调查分别计算。

纵向分析数据,至少两期调查数据可比,由方向箭头对积极错误的变化进行了表达。很明显,各国的趋势基本上与大趋势相似。我们观察到,相信错判比错放更严重的受访者比例,平均减少了8.7%。为进一步确定每个国家四组数据体现的偏好是否明显不同,我们采用皮尔逊卡方检验来测试1985年至2006年各回应的分布情况。结果显示,有12个国家显示对错判的支持程度显著下降,同时在以色列犹太人的变化并不显著。相比之下,4个国家对错判更严重的支持显著增加,剩下五个国家虽有增加但都没有达到显著水平。九个对错判的支持程度升高,主要来自1996年至2006年间的比较。相比之下,那些对错判支持度下降的国家是1990年及其以前。这说明,时间越往前移,对错判的支持力度越有可能更低。不难发现,对于类型I错误(错误定罪)偏好的下降,日渐反映出全球对布莱克斯通原则的接受度不断下降。

表3中的学生T检验表明,公众越来越多地接受与拒绝积极错误的比例有显著差异。然而,南非、中国台湾地区和塞浦路斯的公民认为,释放有罪者比定罪一个无辜者危害更大。同时,保加利亚、菲律宾、英国和俄罗斯不少公民认为,二者之间很难做出选择。波兰在1996年至2006年期间,公众对此问题的意见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中国大陆偏好第一类和偏好第二类错误的受访者几乎没有发生变化(见表2)。有趣的是,2006年的BSA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认同或不认同错判是危害更大的司法错误的比例几乎持平(51.8% vs. 49.2%, 也见图1),而支持类型II错误和“不能选择”的百分比分别增长9.4%和6.5%。如果我们考虑到上述国家的这种下降趋势和一些社会压力,如对恐怖主义或严重犯罪危害性的判断,我们有理由相信,公众可能最终相信错判所造成的危害至少等于由错放引起的危害。在今后的研究中,这需要更多的纵向数据来证实和检验这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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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年统计分析

为了进一步测试每个国家的变化,我们使用多元定类逻辑回归来评估公民对类型I错误、不能选择的态度,以类型Ⅱ错误作为比较的参照基础。有鉴于目前的ISSP调查只有四期,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并不妥当。退而求其次,我们将年度设置为虚拟变量,然后比较既定年份和后面时期在选择类型Ⅰ错误和不能选择的概率变化(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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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的变化或总体趋势,可以从多元定类逻辑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中的相对风险比(relative risk ratio,简称“RRR”)读取。我们也注意到这四期调查由多个国家构成,所以将样本视为多层次数据。借助于Stata 关于多层逻辑回归的命令 xtmelogit,我们分别将类型Ⅱ错误编码为“0”,将类型Ⅰ错误重新编码为“1”,然后生成一个新变量来预测类型I错误的接受度变化。我们再次将类型II错误重新设置为“0”,“无法选择”视为“1”,并生成另一个新变量来测试“无法选择”的接受趋势。考虑到国家所产生的聚合性影响,多层次逻辑回归的优势比(Odds Ratio)帮助我们去检验错误类型偏好的总体趋势是否可靠。虽然我们以非常简单的方式报告分析结果,但仍然报告了多元逻辑回归中卡方似然比和伪R2,并且利用瓦尔德卡方(Wald Square)去验证模型的可靠性。

如表4所示,我们的研究结果与表3大致一致。对于总体趋势,多元定类逻辑回归和多层次逻辑回归分析均证实,支持类型Ⅰ错误危害更大的比例在逐年下降。换句话说,世界各地的公民越来越担心错放的风险。具体来说,大多数国家经历了类型I错误接受类型I错误的明显下降趋势,由于相对风险比小于1。与表3中美国的增长趋势不同,表4的相对风险比为0.79(p = 0.041)。这表明与1985年相比,表4得出的结论是美国支持类型I错误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从本文的基调来看,这似乎令我们兴奋。然而,研究伦理要求客观展示各国的调查结果,我们不可能像先前的研究那样去歪曲调查数据。这种变化的原因是表3的方法与表4不同,因为表3使用的是所有回应模型(包括“无法选择”),而不是使用二分法分析(仅包括积极错误和消极错误)。相比之下,表4中的多元定类逻辑回归仅是以类型Ⅱ错误为比较参照(“0”),与类型Ⅰ错误或“无法选择”的两两配比(“1”)概率分析结果,而不是同时包括 “无法选择”的三分法百分比。正如表5中的二分法结果,大约4.58%的样本改变了偏好,从积极错误变成了消极错误。然而,我们提醒读者,这种扭曲后数据结果,并没有表3的分析结果可靠。尽管如此,但这并没有从整体上消除多数国家对类型I错误支持度的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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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考虑到国家的总体效应,区域差异仍不能消除类型Ⅰ错误接受度的降低。相反,多元定类逻辑回归和多层次逻辑回归分析所显示的显著不同表明,与1985年相比,1996年和2006年的确存在“无法选择”的区域差异。但是这些区域差异并不影响1985年至1990年的“无法选择”增长(优势比= 1.136,p=0.036)。优势比也可以用于解释“不能选择”选项在1996年的增长趋势和2006年的下降趋势。尽管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同样的趋势,但这依然意味着在一些国家的受访者日益偏向于“无法选择”的部分原因是类型I错误接受度的下降。

尽管表4中的模型解读了积极和消极错误的接受度在年度上的显著差异,但年份变量对国家之间的差异却解释很少。也即,年度对国家间的变化影响很小,因为伪R²过小(整体上才0.0031)基本可以忽略掉。但有一个例外,美国(0.0315)和波兰(0.0377)的影响还是不可忽视,说明这些国家在20年的跨度里可能经历了不同趋势。关于为什么公众在最近几十年来对司法错误危害偏好有变化,以及社会因素如何影响公众的决策,这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领域。另外,未来的研究应该具体说明构成类型Ⅰ或Ⅱ偏好问题时的犯罪类型(包括恐怖主义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询问被访者认为错误比具体应该是多少。

五、讨论

正如法学家和犯罪学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并没有生活在完美或无错的世界中,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刑事司法系统保证犯罪者都会被依法定罪,无辜者都会被无罪释放。回顾过去,世界各地都存在错判的问题。错判有许多原因,并且陪审团往往在诸多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被迫作出决定。

与不完美的个人相比,刑事司法系统也必须承认和适应这些不可避免的司法失范。实际上,我们几乎不可能确切知道每年到底发生多少错判和错放案件,因此,我们无法比较各自的各种危害,并且实证性地判断哪一个结果更糟。尽管有大量的哲学家,经济学家,犯罪学家,统计学家,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来就这个问题进行思辨,但要想得到一个理智和统一的结论,在目前或甚至将来都可能很难。

这项研究并不着重于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含义和理由继续提出的抽象性哲学观点。我们也并不致力于构建衡量刑事审判错误比的定量模型,更对解释和检验这个比例及与与此相关的证据标准、错误和陪审团判断准确性相互作用下的各种理论不感兴趣。我们知道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是自罗马时代以来一个毋庸置疑的法律原则。然而,本文提供的数据揭示公众对这一原则的肯定程度逐渐削弱。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公众对于这种神圣不可动摇原则态度的转变,以及因此产生了怎样的政策影响?

在原因问题上,继续更多的研究是有必要的,无论是使用更多数据和更多样的方法。我们推测,发生这个转变的可能原因和重要原因之一是公众对犯罪率上升的担忧,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繁发生和公共安全程度的下降。对于像中国这样的一些国家,对刑事司法问题的态度(如死刑),也受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虽然犯罪数量事实上没有增加,恐怖主义活动也鲜有耳闻,媒体的夸张渲染却影响了民意。此外,媒体报道的那些有罪却免除处罚的案例,也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法律程序的不满。暴力犯罪、恐怖主义和其他严重犯罪造成的大量人员伤亡的可怕场面和公众愤慨,更可能会促使既定的法律原则发生改变。

与民众态度变化的一个政策反应,可能是改变犯罪的证明标准,这将无疑影响类型Ⅰ和类型Ⅱ错误。提高证据标准可能会导致更少的错判,但也会造成更多的错放。但是如果公众获悉降低举证标准,他们会支持吗?也许这可能不会运用于所有犯罪,因为普通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带来的根深蒂固影响。但只要被提出来,公众可能会支持降低那些最严重罪名的举证标准。虽然这未使用严谨数据的支持,纯粹是推测,但是鉴于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支持下降,仍然可能意味着公众愿意考虑这样的建议。

正如对死刑态度的调查一样,将问卷限制在所提出的具体罪名和其本质上。例如,询问具体类型的刑事犯罪,而不是笼统的犯罪。受访者在不知晓导致定罪或无罪判决的假设性案例裁断中,公众也可能对以前描述的社会调查作出不一样的回应。像这样的因素,可用于解释类型Ⅰ和类型Ⅱ类之间“无法选择”受访者的比例为何如此高。当然,如果受访者被告知被告的指控是区别于其他一般重罪或轻罪,是导致大规模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主义罪行,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样,在今后有关降低举证标准的建议调查中,征询公众意见的问题也需要提及内容包括恶性犯罪和恐怖主义。

我们可以设想将犯罪(以及各类相关罪行)分为以下大类:(1)恐怖主义;(2)故意谋杀;(3)暴力和误杀罪(即过失杀人);(4)财产犯罪;(5)轻罪。按照这个顺序,考虑到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例的接受程度已不断下降,公众将会支持降低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罪行的举证标准的建议。公民认为这些罪行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是最严重和迫在眉睫的,也是最不能容忍被释放和赦免。

对于恐怖分子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公众有可能接受明确而有说服力的标准,还是优势证据标准(普通法国家的民事案件标准)?法官和陪审团经常在许多民事诉讼判断应负责任时使用这些标准,包括被告的心理状态,不仅涉及疏忽,还涉及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莽撞行为(例如故意的侵权行为,包括意外死亡)。就像考虑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一样,民事审判中也大量运用这些标准去裁决。通过这些证明标准之一可能会减少错误的无罪释放,并使检察官更容易地在最极端的公共伤害案件中定罪被告。超出合理怀疑标准的刑事司法审判不会完全消失,并且仍然会被用于重罪、轻微财产犯罪和轻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案件的错放并不像将犯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故意伤害的罪犯错放那样具有危害性。

对这一提议的一个也很正常的反对是,丧失自由的刑事处罚明显严厉于民事诉讼。因此,鉴于每个社会高度重视自由,未来标准就不能低于当前标准。由此引出了一个问题:对社会大众来说,是自由还是安全该占更大权重?没有人会对无安全不自由提出质疑和争辩,反之亦然;两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哲学讨论显然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法理学家不同意布莱克斯通比例,或者定量研究是否已经表明这个问题不是那么显而易见,并且还有其他因素(例如经验比较的错误比和陪审团决策准确性)驱动司法制度中的类型Ⅰ或类型Ⅱ错误,这些对立法者或公众来说都重要吗?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假定某些罪行的标准或证据的变化进行充分解释,那么公众和法律制定者会发现他们的决定(降低证据标准)是合理的,并且可能会因此接受。至少可能会尝试对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降低举证标准,最终在法庭审判实务中对其进行宪法评估。

世界各地最近的恐怖事件已经引发证据标准的讨论,正如在其他法律领域所做的那样:美国第一修正案。法律分析家们现在正在重新思考长期以来的宪法要求,刑事指控前需证明存在“明确和现实迫切的危险”,是否可以让恐怖主义行为运用宪法权利?目前的美国宪法规定,被告被证明是在合理怀疑下,构成迫切的实际的非法行为威胁,然后才可以被定罪。在目前明确的危险测试下,只有煽动性言论是不够的(见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1969年)。最近提出的第一修正案修改议案是由恐怖势力所驱动,圣战和恐怖分子都在利用互联网、聊天室、加密消息和社交媒体酝酿对平民的袭击,这几乎是不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预防或预测并专项应对的。事实上基层司法原则的这种偏离是必然的,因为公众的安全感降低了。

一定会有人质疑,并因此认为,我们已经打算放弃布莱克斯通错误比赖以生存的道德标准,更不用说无罪推定了。也可能有人认为,我们诡异地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神圣标准表达不满。理性的人可以基于各种原因对于刑事司法政策的道德提出不同观点,就像质疑用自由价值对抗恐怖主义(以及判决处罚罪犯)和降低犯罪率最终产生利益一样。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点,正如一位评审人所说,关于修改举证责任可能是“煽动性”的建议,但我们已不是第一个这样做。

我们对此观点异常谨慎,但是我们建议公众尽可能消除这种想法,转而把精力集中在惩治恐怖主义等刑事犯罪行为上。可能是时候尽所能去尝试探讨对这些案件做出一些改变,否则我们可能不会再有机会活着,并堂而皇之地进行诸如此类的道德辩论。我们现在生活的时代与布莱克斯通错误比(及前期)制定的时代不同。布莱克斯通原则在几乎没有法医鉴定方法的时候制定,如我们所知,当时恐怖主义不存在,也没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而现在不同,刑事诉讼的可靠性大大提高了。此外,这一原则是反对当时的政府经常用监禁作为政治镇压手段而提出,但现代民主国家及其政府则是利用监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如果我们报告的数据反映了这样一个趋势,那么执行标准和政策的改变可能并不重要。因为越来越多的公民要求陪审团无论如何要运用有利证据,将一些被控犯有恐怖主义或大规模危害公众安全的案件的被告定罪。毫无疑问,许多陪审员可能已经确实这样做了,这是一种维护并证明陪审团有效的形式。

也有人认为,降低恐怖主义犯罪和大规模伤亡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道德的,在死刑案件中尤甚。虽然民主国家和其他国家利用上诉程序来纠正和减少错判,可能花很多年才最终生效,这使得快速执行变得不可能。但是,必须强调,我们所讨论的内容同样关心,以及其他刑事司法改革所强调的新社会威胁——错误定罪。刑事司法务必尽最大的努力去预防和及时采取措施对无辜者提供救济。

最后,我们承认有关讨论可能并非法律界的主流观点,也可能不会完全奏效。在降低恶性犯罪的举证标准的同时,可能会降低错放的频率,同时这可能会很具讽刺意义地引起更多的错判。因此,直白地讲:我们试图找出如何减少错放和错判的方法(也即我们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冤假错案)。正如无法确信法官或陪审团是否客观上判断正确一样,我们也无法预测采用降低举证标准标准将导致类型I或类型II错误频率发生什么变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鉴于全球社会日益增长的不安全感,这项建议值得法律制定者进一步考虑。

六、结论与限制

本文的可取之处在于审视世界各国人民对司法错误的态度:错判还是错放更严重?当然,我们的研究有也几个缺陷。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我们未能对受访者选择不同类型错误的原因进行复杂的统计分析。犯罪率、经济水平、政治等相关和复杂的变量当然应该考虑。未来的研究人员应该探讨受访者做出选择的理由,这可能涉及定性研究(如核心群体)和多元分析,控制人口和情境变量,如种族、社会阶层、性别、教育、收入、犯罪率等。最后,我们提出三项有关本研究结果的建议。

首先,法学家和犯罪学家迫切需要更多地关注司法错误的问题。在回顾以前的研究时,我们已经发现公众日渐接受积极错误的趋势。如果为了不惩罚一个无辜者,让X个有罪的人获得自由是否还依然更好呢?布莱克斯通的理论在几百年的今天仍然适用吗?根据Alschuler的说法,“布莱克斯通认识到人类指定法律和法律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

第二,尽管没有实证证据,布莱克斯通原则强调了错判问题的严重性及其预防的必要性。然而,纵观全球几个司法系统,错判是常见的,特别是对于穷人和那些缺乏足够辩护资源的人来说更为如此。因此,应针对人口变量和辩护资源的匮乏,进行更多的实证研究。

第三,世界各地的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类型I和类型Ⅱ错误的方法需要更大改变。一方面,考虑到许多无辜者被长期监禁,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必须通过更广泛地使用DNA测试来建立对无辜者的保护模式。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对错放的关注日益增加,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继续积极有效地进行犯罪控制。也许在某一天,应对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保留目前的标准。无论如何,法律从业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指定辩护人)都应该承认司法错误的存在,尽全力防止错判的发生。同时,刑事司法人员也应提高对恐怖分子和其他恶性犯罪分子定罪的准确性。

英文出处(原文):

Xiong, M., Greenleaf, R. G., & Goldschmidt, J. Citizen attitudes toward errors in criminal justice: implications of the declining acceptance of Blackstone's ratio.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Crime & Justice. 2017, Vol. 48(1): 14-26.

中文出处(译作):

熊谋林,理查德G.格林里夫,尤拉高德西麦德,柴佳荣(译):《公民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态度: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接受度下降的意义》,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98-112页。

来源:《人大复印期刊(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8年第8期,第137-154页

作者: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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