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6:30来源:法律常识
放弃继承应当书面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法律赋予其放弃、抛弃继承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亦为其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方式。实践中,继承人主要以声明书、公证书及协议书等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的规定,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放弃继承反悔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王律师对放弃继承要点总结如下几点:
1.放弃继承权的期限。《民法典》第1124条及《继承编解释》第35条明确,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遗产处理后所作的放弃继承权表示,其实质为放弃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
2.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民法典》第1124条及《继承编解释》第34条明确放弃继承权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或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人签名确认。可见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须以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作出。继承人以口头方式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其效力应为无效。
3.放弃继承权的对象。放弃继承权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编解释》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
4.放弃继承权的限制。《继承编解释》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5.放弃继承权的反悔。《继承编解释》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参考案例:以北京为例
(2017)京0108民初3802号。
在遗产处理前,对于是否放弃继承权,应以当事人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现于诉讼中,韩某明确表示撤销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号房屋的公证,要求继承×号房屋,本院予以承认。
(2017)京0108民初5403号
当事人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以其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闫某1虽于2011年曾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承诺书,但其于2016年作出了撤销上述承诺书的声明,该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在遗产处理前,对于是否放弃继承权,应以当事人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