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是找年龄偏大的好,怎样选择律师才不会被骗

时间:2022-11-23 19:10:15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好律师可以关系你身家、自由。

而在执业中,笔者常感无论当事人、律所选择律师,常有典型的几类认识误区。由此而想把这点感受做一总结、记录,以期有飨观者。

第一,硬件和软件,哪一种更为重要?

有的当事人考察律所,热衷看律所位置是不是在CBD,办公场地是否豪华。律师是不是开豪车着名牌。但其实现在很多高端有逼格的律所甚至故意远离CBD。而笔者知道的一些业内大佬,全身上下穿的戴的加起来经常还不超过几百块。有的是本身就不爱牌子货,有的是甚至心思本身就不放在穿着打扮上。笔者觉得,在尊重场合决定的必备礼仪下,实在不必以光鲜亮丽与否决定你对律师或律所实力的评价。当年希拉里还是第一夫人时,媒体常热衷对她的发型、衣着评头论足,希拉里无奈回应,“比起她梳什么样的发型,更应该关注的是她脑袋里装了什么东西”。

二、对年龄和执业年限怎么评判?

有当事人爱问,你执业几年了?大概觉得执业越久,越是老律师越可信有保证。真的是这样吗?你看看,就拿民事领域来说,从2021年01月0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行。法律的更新换代、增补修撰,尤其是最近几年,在中国不但快速,而且体量巨大。法律这个职业,除了经验的积累,还需要相当的博闻强记、迅捷应对。新执业的律师,反而天然更容易和乐意接收业界前沿发展、最新动态。思维的僵化惰性和惯性筐固,在最新执业的律师,是不敢也不太会有的。

而且法律是逻辑和经验的科学。逻辑体现在归纳和推理能力,也就是法科生都学过的法律三段论推理。经验很多人认为表现在从业年限的积累。笔者却不这么认为。法律的经验性,是说法律是灵动的而鲜活的,必须尊重个案细节差异。别忘了,那句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出自英美法系的法官Holmes。而英美法系的显著特点在于其天然相信,法律的适用,不应该只有一种解决方式和结果。

无论是英国历史上,代表国王的衡平法对地区法院整理、统一后形成的普通法,以公平正义之名而为的修正和调整;还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建国后的几百年里,对同一法律条文、法律原则甚至同一案件(如前段时间热门的堕胎权案件),作出的不同解读和判决,都可以证明,Holmes法官那句经典名言中所述的法律的经验性,在于法律必须回应和适应鲜活生活的时代性和细节性。而法律的这种经验特性,这种从案件事实中捕捉细微差异和时代敏感度的能力,你觉得是能由执业年限而决定的吗?毕竟,连美国最高法院都刚刚重新定义了宪法对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呢。执业越久形成的对某类问题理所当然的思维惰性,对法律经验特性可能不但不为一种优势,反而适足以成为阻碍。

至于什么样的年龄才是律师的执业生命黄金期,我觉得在30多40多岁。我记得清华的刘晗在他于得到开设的法律思维课里曾经提到,你觉得谁敢放心把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交给20出头的小孩呢?笔者曾经在不到20岁的年纪就以极高的分数通过律考(全市第一,在全省是否第一无法确认,但肯定也在前几),也在20出头从事过这个职业。应该说,笔者自己也能体会到,在当时的年龄和现在的年纪,对法律的认识是不同的。

法律这个职业,不只是纸上谈兵,它需要为当事人实际解决问题。这就决定了只谈法条甚至只谈法律,都不太可能得到问题的优化解决。不知道大家记不记得曾经胡杏儿主演的那部《怒火街头》,第一集里面对前来碰瓷勒索的地痞,年轻气盛的女主兢兢业业勤勤力力却毫无头绪无从着手,而law霸轻轻松松靠一泡尿就拿到了证据。这种生活智慧和识人断事的应变,在20出头的年纪,恐怕很难具备。

而执着于僵化的理解直至只拘泥于法律,在中国这种象牙塔里的大学训练下,在20多岁刚出校门的年轻律师身上,更容易显现。你是否经历过这样的阶段:把辩论甚至搬到生活的每一个场景中,可能包括你买日用品的商店老板娘,你点餐的跑堂服务员。发生的每一个争执,你都想用想象中在法庭决胜般的思辨能力碾压他们。执着于每一个细节与法条一致,却最后发现可能由此导致项目整体计划的落空而大格局下的目标无法实现。年轻时,你可能反而把这种坚持自诩为尊奉法律的精神,而这却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解。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应该让人活得圆融,而不是尖刻。法律的裁决,也是多种原则平衡的次优选择,常难有最优化方案。法律从来不会只奉一种原则至上,不会只拘泥于一种模式而为万能之套用钥匙。

只有专业,而无常识;只知法条,而无生活。越是优秀的法律人,在他们年轻时,这种缺陷反而有可能越发明显。

在这一点上,最生动鲜活的典型,我觉得正好是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君合咖啡事件里的那位年轻女律师。

风险意识的培养,从来只能着眼和求诸于自身。如果考虑到意外的几率与后果的难以承受,其实她完全可以在行李中多带一套备用衣服。甚或把不能出错的职业装放在见客户之前找个洗手间再更换,旅途中、飞机上,这种容易遇到意外的场合,可以穿平价休闲服,又舒服又省心,出意外了也不心疼。而下了机后为几百块清洗费拉拉扯扯,没顾虑到可能因此迟到而耽误更重要的与客户项目的合作。更遑论她将私人恩怨上升到对君合的攻击,以律所的名义发律师函,变相挑动了两个律所之间的矛盾。君合的大佬如果是君子还罢了,若稍微是个计较的人,对她的从业生涯,恐怕也难说毫无影响。只纠结于细节,却于大格局下怎么盘算都难说划算,这很难说是有优秀的风险意识。而且通篇只有一己之陈述,欠奉证据。连重要证物的那条被泼了咖啡的裤子,也一张照片都没有,很难判断所遭受损失的大小,以及对方只出清洗费是算合理补偿还是抠门猥琐。反观对方,证据意识很强烈啊,每一笔款项都要求票据,这点我觉得倒是典型的法律人思维。当然,为了几百元有没有必要这样坚持,而最后终于搞到两败俱伤,也算是只见细节不见生活应变的明证了。

而此种种拧巴,恐非经岁月的打磨,不能圆融通透。中国古话说,四十不惑。不到某种年龄,不能明某种开示。非渡过某些劫,不能有某些悟。所以,四十岁恐怕才算是律师这种需要通盘谋划、为人消灾的职业,最合适的年龄。

此外,四十岁左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已比较坚韧。这点对律师这种职业,也是非常重要的。这职业的日常是各种纠纷苦难麻烦,若没有强大的内心,和医生一样,一旦代入感强烈,对律师本人的生活状态,恐产生巨大冲击,若不能学会抽离,年深月久忧郁症恐怕都有可能。

三、名气是否意味着一切?

律师这行,应该说分营销型和实务型。有的名气很响,但其实只是营销太牛。而且很多名律后来社会职务和活动太多,已经变成是只以名片拉案子,但其实自己已多年不再亲上战场。

所以,选择律师还是需要符合你的需求重点。本来生活中出了纠纷、变故,心情已经沉重。遇上沟通不畅,心里更加七上八下。有的名气没那么大的律所、律师,但能更明了你的需求特点,也能有更多时间处理你的问题,更重视你的个案。所以其实,最后还是讲求一个缘。非执着于名气,结局未见得圆满。

曾经笔者也迷信和倾慕红圈所。但君不见,最近有中伦的“临死”股东大会,2019年广州法院通报德恒律师缺席法院破产案件开庭,还有刚新鲜出炉的锦天城律师怒撕君合。名所也同样刷新公众和业内的认知底线。你瞧,连苏律师都质疑作为3万元俱乐部的君合,实习律师的薪金原来似乎也并没有那么美好。

律师这一行,实在是流动性巨大,业内也参差不齐。有的所谓大所名所,在乎的只是律师的提成费管理费。青年律师光是面个试,还没见到主任,行政那里先得填个户口调查都不会有的提供到身高体重的资料、各种心理测试的问卷,把你摸底得这么清楚,都在业内,既是同行也是对手,难道你心里不会感到发毛、恐怖?笔者还遇到过某地区大所的HR,直接把求职者的简历连打个马赛克都没有就发给笔者,那两个人的个人信息就这样被无情泄露给笔者这样的局外人。所以遇到这种毫不尊重,只视律师为韭菜的所,名气再大,也不是笔者的菜。

写到这里,想记录几件笔者遇过的奇妙业内事件。

曾经有个自封刑辩名宿的律师,竟然问笔者,律师做辩护人和代理人有啥区别?辩护人和代理人或分别适用于刑事与民事程序,或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两种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其功能天然不同,有何可相提并论比较之处?而他自己却还振振有词:律师有刑诉法保障的特定身份和职权,其他人做代理人不具备。其实从他一问这问题,笔者就知道他真正想表达的不过是刑诉中律师独有的、在侦查阶段就能介入的身份以及受法律法规保障的会见、通信,阅卷、取证权等。

不过当时看他那自以为是的斩钉截铁,笔者真有些瞠目不能言。一个连清晰表达自己的问题都不会的律师,哪来的自信自封刑辩名宿?他的自我认知可真是跟社会评价相符啊!连辩护人、代理人这两个专有名词的适用对象都没搞明白!直接问律师做辩护人与公民身份做辩护人有什么区别嘛,还辩护人和代理人有啥区别!而且刑诉法修法后,对原来的公民代理做了限制,在刑辩中,非律师做辩护人的,只允许人民团体、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罪嫌、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他以为还是几十年前存在大量非律师身份的职业公民代理人,而直接拿代理人这名词来跟律师做比较?

另外一个地方大所的行政负责人,就是那位把别人的简历随便乱发的妙人,通话中经常半天支支吾吾说不出话,要不就非要人按他的要求和立场行事。看过他老兄怎么把别人记录自身详细信息的资料弃如敝屣、随意转发,竟然还觉得别人敢自发把信息给他?也不知哪来的可笑自信。对这种一接触就知道不合拍,却还非要尽情表演,还指责笔者不给他时间、机会、舞台开口说话,质疑笔者怎么和当事人沟通的,真是情商智商双商感人。笔者曾经两次和他打交道,每一次的事情到最后都没见他能沟通成功、说服别人,也不知道他优越感爆棚的沟通技能有何业绩可资证明?至今还记得他那句沾沾自喜的鸡贼忽悠,“让别人多说才能泄露更多啊”。嗯,从你视记录别人详细信息的资料为废纸随意泄露,就知道你是个喜欢窥探的货,还能让你猛说猛问一直打探?法庭上都紧着你说完表演了,我们的立场还怎么表达?连门槛都尚未得跨进来者,却有脸好为人师、夸夸其谈成功秘诀。

记录以上两件趣事,是想说,其实在这个行业,职场PUA也同样普遍。而这个职业决定了你必须有强大的内心去面对质疑和坚持立场,不论法律对抗上的,还是处事风格上的。这一点,年轻人始终吃点亏,很容易被PUA而否定和怀疑自己,或者变得唯唯诺诺,最后失掉灵气和主见。

我从来不觉得人才是可以培养出来的,你看,连王健林都说过,王思聪不是他培养出来的,他也不觉得任何人是能被培养出来。

业内人也都知道,现行的律师一年实习制,普遍除了把实习律师当廉价秘书、苦力,鬼知道会有谁愿意真正带教你?都是以后的竞争者,且不说教会徒弟没师傅,而且这种需要极度独立思辨能力的行业,更多的只能靠悟性。别人的风格和性格,在他能够得心应手,而于你就笨手笨脚施展不开。只有寻找到适合自己的风格,才能行云流水挥洒自如。成功的模式,从来不可能复制。

所以,青年律师们不要一见年龄比你大点,干得比你久点的,自封名律的,就星星花痴眼;老油条一说教打击,就走心而怀疑自己。这个职业需要的是向人推销你的理据,而不是奉对方的鬼扯(天知道这些老油条有什么真正的信念和立场,不过为了达成目的的说辞与忽悠罢了)为圭臬。

如果在对方的伎俩下连你对自己都产生了动摇、怀疑,那说明你还没掌握律师这个站在任何面向都需要能找到强力理据的职业的精髓。每在新闻上看到青年律师自杀的消息,实在让人痛心。我想我能稍微明白他们的心路历程,记录下来这些,也是希望能对还迷惘者有个稍微的启示和提醒。

当然,业内常见的骚操作,还包括律所给提成律师的回款期长,甚至可以长达几个月,有的做了事没收到钱的也不是没有。这其中也不乏名所。我遇过有要我拿到判决书才给律师费的,我从此以后没再跟这人讲过一句话,转头就删掉了联系方式。因为作为一个专业人与同行,能讲得出口、做得出这样,简直就是没有尊重过你自己也作为律师的这份专业和职业,说明你自己都觉得律师没有价值不需要尊重,完全没有意识过需要尊重别人的劳动。很多美其名曰这样是怕律师离开,我倒觉得你这样做那是逼着人走呢。还有为他干了一个月活,也用了人的智力成果,却最后没有给一分报酬,连一提到就推脱避不见面的。华杉在他的《跟华杉学品牌营销》里提到,华与华的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先拿钱再干事,什么时候钱到账什么时候马上干事。见多了这一行的妙人们,我倒觉得这也应该成为我的执业原则。从20年前到重新执业后,不止一个同业向我倾吐过他们感觉到的这一行的凉薄。有人说,其他行业的老板对手下慷慨大方的不少,唯独律师这一行,意味深长意犹难尽。

所以,实在不必尽以名气论短长。虽说大树底下好乘凉,但如果这荫凉得要你削足适履,做一颗螺丝钉跪求,那何不披荆斩棘,沐风栉雨去趟一条自己的路?更何况,这次热搜的咖啡事件,让我们看到,就算背靠君合这样的大树,似乎那荫凉也没有多叹为观止啊。

四、在具备基本的法识与信赖专业之间平衡。

曾有一个业内前辈跟我说,他遇过所里的律师没有去开庭,然后当事人竟然当时也不知道,直到拿到判决书输了官司才后知后觉的。我当时觉得,这样心大到不拿自己的事当回事儿的当事人也是少有。

而执业中,常遇到还有另外一种极端的当事人,是恨不得能取代律师,用搜索引擎不停质疑律师的专业,上了庭要律师按他的要求陈述和表演的。

法律问题的解构和论证,是一个随着案件细节的揭示与还原,法条检索的深入与挖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断否定、推翻再重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推翻第一印象的直觉、否定思维惯性的惰性是正常甚至必经的。

法条是浩瀚的,法律事实(非客观事实,从发生的那一刻起,客观事实已然已然过去,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的建构是艰辛的。在这一过程中的取舍、甄别、侧重,其个中微妙,不要说向未受过漫长、良好的法律思维的训练的外行详尽解说,就是业内不同个体也常众口难调而难有共识。

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是指法律问题总体的复杂性。法律问题可以分为简单的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法律问题。能直接法条、事实、三段论代入,得出明快、确定答案的,是简单法律问题),并没有一个能自动释出的唯一结果。其论证求解,端赖律师的理据。所以,人工智能永远不可能取代作为人类的律师。这一点,由法律的经验科学性而决定。若法律只是逻辑的科学,则输入前提而得结论,机器绝对优异于人类。但前提的取舍、推理规则(inference rules)的平衡,存在个案细节的差异、时空演变的权重。这决定了人工智能的算法无法穷尽生活的素材库,而总会得出例外。不是有句话吗,生活才是最优秀的戏剧。而求证这种戏剧性中的必然性,正是检验一个优秀律师的试金石,其中精妙,你的律师既没有精力也没有可能向你详尽还原。

怎么样玩法律这场游戏,你的律师应该比你更明白其中的规则。素材的取舍、调味、上色、烹饪、摆盘,最后做出一盘可口的饭菜,让仲裁者赏心悦目而愿意大快朵颐。所以,如果要选择以法律为解决之道,在选定靠谱律师的前提下,还请配合律师以助事半功倍。

可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情绪,但方案的决定和表达,请尊重律师的专业。有的当事人喜欢指挥律师的行动,细致到在法庭上要陈述某一段话。而以我们的专业判断,这样反而会影响法官心理上对律师专业性的评判和观感,从而下意识地在裁判中对诉讼大局整体目标的权衡时因庭上已有所好恶而对我们不利。而这种当事人纠结的细节其实在法律上又对案子的处理并无多大意义,实在无需着墨太多。

当然,只要不过分,我一般都会有力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会将当事人特别在意的委屈,在关键的理据要点中予以渗透或另外简要而明确地表达。因为我太明白那种别人不明白的委屈才叫真委屈的心酸。毕竟想要找个裁判者,其实当事人很大一部分的目的不外想在他面前诉诉委屈评评理,也强烈希望能得到共情。除了一纸判决,当事人还要继续生活,还要在圈子中持续经营。而生活和商圈,不只讲法律,还讲人情。不能赢了官司,而输了也很重要的人心和声誉。这是法律之外的另一种形式的规则,而这种规则的符合与否和成败得失,对当事人来说,是不比法律上的利益可以来得轻,来得不在乎的。

但是要求我完全按你的方案来决定怎么行动,那在我来说,反而是对你的不负责任。毕竟你花钱雇我,看中的是我的专业性,我就要以我的专业为你谋划布局、出谋划策。明知道你的方法在法律上行不通,还为了迎合讨好你,把你的方案包装下再卖回给你,那你又何必多此一举,还要为我付费?

法律的这种必须尊重专业性与医疗极度相似。优秀的当事人,应该在基本的医学和法学常识的具备与信赖专业之间达成平衡。可以充实自己的法识,这既可以帮助你与律师更有效率的沟通,也能帮你作出判断,挑选靠谱律师。但不要妄图认为,可以靠你几个小时甚至几天的搜索引擎的点击,就可以否定掉医学院、法学院甚至起码以数年起算的专业训练。

甚至这种在专业领域,由普通个体操心太多,以个人判断定行动方案的倾向,有时也并不被法律的价值取舍所褒扬。在孙杨拒检案件中,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孙杨方一再强调的理据之一,是血检护士没有护士执业证,只出示了护士资格证。但仲裁庭显然认为,将护士是否具备进行血检操作的专业性,交由WADA来作出判断更为经济、高效和安全。只要WADA在考核后出具了授权文件,则运动员在确认该授权文件后,无需再对血检人员的医疗专业性进行个人判断,或要求授权文件外的其他证明(如孙杨方坚持的局限于浙江的护士执业证),而护士资格证也是取得执业证的前提,并无本质区别。(其实笔者倒一直觉得,WADA的规则明确了不能违背采检地国家的法律。而血检操作在中国是否有资质上的法律规定?是否可由只具备护士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也许是可以尝试的法律突破点。血检的合格操作显然关系运动员健康,这也符合反兴奋剂规则的终极目的:关怀运动员身体健康,以促进体育公平发展。若能有所突破,赋予运动员除核实WADA授权文件外某些情况下合理质疑时的补充文件要求权,而不是只能乖乖被扎针后再申诉,也是很有意义的事情,或许能为仲裁庭所认真权衡。)

其中的法理考量,托克维尔在他的《论美国的民主》中,认为是因为对这种专业性的评判,程序复杂而花费巨大,为普通智识者所不可能承担。所以法律也不鼓励由普罗大众来过量介入和操心,而交由专业机构负责。当然,个体的选择权与社会的责任承担之间的权衡平衡,比如反疫苗者与主张政府强制推进新冠等疫苗接种者之间的法律交锋,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之间,也有不同的法律判断。这说起来,是可以另外成文的论题,与本文的主题不甚相关,此处不再多以着墨。

最后,在快结束本文前,笔者还想说,无论择医还是择律,在择定以后,请各位及时、干脆付费。专业人士也生活在烟火人间,我们也要养家糊口,穿衣吃饭。你的痛快付费,能让我们更高效、快速地开展服务,更有效地提升专业水平,更有动力坚持行业操守,以促良性互动互利。对那种拟个合同,还要附赠无限次多轮次免费解释、咨询的当事人,笔者常感无奈和无力。

以上一点心得感悟,随笔记之,希能有所裨益于观者,则不甚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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