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21:50: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丽江唐雪反杀案"持续引人关注。8月29号本是李某27岁的生日,但在2019年的春节,他持一把菜刀猛砸唐家的门,最终赔上了自己的性命。
据媒体8月26日报道,作为唐雪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律师在个人平台发文称:"唐雪的行为系典型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行为"。
90后的唐雪是一位退伍女兵,2019年春节她回家探亲,其父亲表示,孩子本打算春节后就到丽江工作。
2月8日深夜,唐雪在聚会后乘坐朋友的车归家,谁知临近家门口却遭到了李某的阻拦,这时李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了。遭到阻拦后,唐雪下车步行回家,可谁知李某又跟上来继续辱骂。
唐雪在回家的路上给父亲打了电话,并简单说了此事,于是唐父出门接应女儿又与李某产生了争执。唐父称:"这是你妹妹,你不要拦她",可是没想到李某竟然对唐父拳脚相加,随后三人扭打在一起。
争执过后李某被劝阻回家,虽然李某和唐雪不熟悉,但唐父、李父二人从小一起长大,感情还算不错。
▲ 李某倒下的小巷
当晚11点多唐父给李父打了电话,再后来李某在家人的带领下来到唐家登门道歉。道歉过后李某称要为自己身上的伤讨个说法,又再次被人拉回家。
不过针对2月8日晚的争端,李某的家人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对比唐父的说法简直就是南辕北辙。据封面新闻报道,李父表示当晚是唐雪先出言不逊。
李父表示自己的儿子不是"小混混",当晚李某拦车只是为了让对方放缓车速,而不是"辱骂"。此外,李父还表示,唐雪父亲来调节后,李某已表示不会再拦她,但是唐雪却出言不逊对李某说:"你算什么东西",正是因为这句话李某才动了手。
▲ 唐雪
2月9日凌晨,李某再次来到唐家,这次他带了一把菜刀,唐家大门因菜刀砍砸留下了深深的痕迹。听到声音后唐雪从屋内走出,然而她刚出去就被李某一脚踹回了。
在随后的肢体冲突中唐雪被踢中腹部、头面部淤青,甚至在日后治疗中还有便血的情况。然而唐雪回家后,李某却倒在了小巷中。唐父表示,唐雪把削皮刀放在了睡衣兜里,在厮打的过程中才拿出了刀。
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的右胸部升主动脉受伤,最终身亡。对此李父表示,虽然儿子拿了菜刀上门,但在厮打之前已被同行的人拿走,因此那时李某不是持刀状态。
此前"昆山反杀案"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在"丽江唐雪案"中也有人希望此案可以以"唐雪正当防卫"收尾,但不容忽视的是,不同于"昆山反杀案","唐雪案"现场并无监控记录,关于案情双方家属各执一词。
目前,唐雪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在个人平台,公开了《关于被告人唐雪涉嫌故意伤害案撤回起诉申请书》。在洋洋洒洒的7000多字中,殷清利律师用7条20点阐述了"为什么唐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殷清利律师提交的申请书
律师认为,李某在醉酒后无缘无故拦车、辱骂、追踪,甚至还上门持刀砍砸,唐雪在遭受持续性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做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
事发在今年春节期间,云南丽江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发生了一起殴打致死案件。死者李某湘,1992年出生,曾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出事前刚从外地务工回来没多久;而造成李某湘死亡的嫌疑人唐雪,1993年出生,是一位90后退伍女兵,曾在部队任职通讯员,退役后从事蛋糕烘焙工作。
事件起因系李某湘酒后滋事,8月25日,在曝光的起诉书中显示,案发时,唐雪与李某湘发生了五次交锋。第一次,正值春节期间,丽江90后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湘拦车;第二次,李某湘辱骂下车步行回家的唐雪;第三次,唐雪和父亲找李某湘理论时,李某湘踹了唐雪父亲一脚,之后,三人首次发生厮打;第四次,李某湘与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
▲ 唐雪家大门上李某湘用刀砍的痕迹
第五次也是事件的关键情节,次日凌晨,李某湘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她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唐雪挥舞着的一把水果刀,伤及李某湘右胸部升主动脉,致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7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对于当地检方的起诉意见,网络舆论顿时分成了两拨:一拨认为唐雪是正当防卫,有网友说,“半夜持刀砸门,不管是不是醉酒,打死他都算正当防卫”;另一拨却不认同,“这个不算吧,人家也没进门,完全可以不开门报警来解决问题。”言下之意,人家并没有进到你家里来,唐雪是没有必要持刀出门的。
那么,唐雪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唐雪该不该带刀出门,这一行为与李某湘死亡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值得探讨,这不仅关乎唐雪个人的命运,还将影响到更多公民对于如何正当防卫的法律认知。
“事情过去201天了,我现在只能从合影上看看我女儿的样子。”唐加勇看着全家福上的照片,心中一阵痛楚,他坚信女儿是无辜的,并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唐雪的起诉。
▲ 大年初四 唐雪一家照的全家福
8月27日,随着舆论的发酵,唐雪父亲唐加勇在今日头条上首先回应了网友质疑,唐加勇表示,唐雪和李某湘此前并无交集,两家人之前也并无矛盾,说起来他和李某湘一家还算是远房亲戚,五代前是一个祖先,他和李某湘的父亲是一起长大的伙伴,当李某尾随辱骂唐雪时,他还曾找到李某湘说“这是你妹妹,不要再拦她了”。
但李某湘不听劝阻,据当地村民们的说法,李某湘身高1米9,在村中喝酒闹事不是头一回了,很多村民的车都被他拦截过,“村里人人都怕他”的种种迹象将这位死者指向了一个地痞、恶霸的形象。唐加勇回忆,在得知李某湘死亡的消息后,唐雪当时有些难过,她宁愿躺在医院里的是她,但对于对方三番五次的辱骂、滋扰,她也表示“很气愤,也很无奈” 。
▲ 唐雪父亲最新回应
昨天深夜,唐雪的父亲唐加勇又在头条号上发了一长串回应,他认为,唐雪案与之前的昆山反杀案,有相似之处,女儿唐雪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首先对方都有过错在先,“龙哥”是醉驾,剐蹭了人不道歉还打人;李某湘则是醉酒拦车、骂人,又在深夜上门闹事。
其次都是对方先动手的,“龙哥”拿着砍刀,于海明连连躲避仍被砍中;李某湘也是先踹唐雪的肚子,接着又挥拳击打头部。最重要的是,他们的反击都是出于防御目的,唐雪父亲认定,女儿在混乱的现场遭到殴打、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自我防卫无可厚非。
▲ 殷清利律师头条号
曾担任于欢、张扣扣案的辩护律师殷清利,作为“云南反杀案”的辩护律师,也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他认为,唐雪当时面对醉酒男子的滋扰、辱骂、殴打、持刀砍门等不法侵害具有复合性,受害人三次主动实施即是例证。
醉酒男子第三次前往唐雪住宅,使用菜刀砍门,现场还有攀爬痕迹,这说明其具有实施行凶、非法侵犯住宅之意图。在此情形下休息的唐雪,已经意料到对方持有工具,所以其携带刀具不应成为防卫过当之理由。
虽说,有人夺过受害人的菜刀,但此消息唐雪并不掌握,待唐雪开门并未出门时,受害人挣脱他人劝阻,脚踢唐雪腹部,并相继对唐雪实施殴打,最终导致唐雪便血、嘴唇、左脸、左膝部肿胀淤青,此时唐雪持刀行为完全具备防卫必要性。
而且待受害人逃脱后,并未追击。这样来看,唐雪之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殷清利律师也表示,从有利于防卫人的角度分析,从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出发,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有观点指出,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正确,但以防卫过当进而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值得商榷。
其实,唐雪有没有必要持刀出门,并不是评价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尺,究竟是防卫恰当,还是防卫过当,要通过当时所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事后来求全责备。
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政一认为,本案焦点之一在于被害人持刀前往被告人唐雪住处,曾被朋友拦截并把刀卸下,这个时间点发生在唐雪开门前还是开门后,有很大的区别。
▲ 唐雪家大门
如果是唐雪开门时看到被害人手持菜刀,那唐雪面临的危险性就是极为迫切的,唐雪的反击就有正当防卫的基础。如果唐雪开门时看到被害人并没有持刀,而此时唐雪手里有刀,很明显,唐雪面临的危险性就低很多,也不存在随时就会发生的暴力侵害,唐雪的行为就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回顾下案件细节,事发时,醉酒男子李某湘在凌晨1时许砸门时,唐雪认为“听到他说要翻墙杀我全家,听砸门的声音,我判断对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厨房拿了刀具”。但考虑到夜间光线等因素,唐雪未必能够迅速准确地确定对方“并无武器”的情况。唐雪在被李某湘首先踹了一脚后,一是出于本能反应,二是为了制止他继续在家门口骚扰,三是对方已经挣脱了同伴,出于无奈反击对方,与他发生肢体动作。
按照唐雪父亲的最新回应,“她在打开大门时并没有手持刀具,是在被持续殴打时才从睡衣兜里拿出红色削皮刀的。”也证实了唐雪是在首先被侵害的情况下,本能地正当防卫。
▲ 唐雪带的水果刀
刑诉律师刘昌松也剖析了唐雪带刀的几大必要性,首先,面对对方带刀来犯,并不知道对方菜刀已被其朋友夺下,一个女子当然有必要带刀防身;一把小小的削皮刀,面对菜刀可能不足以防身,再带一把水果刀也有必要;
出门查看中遭对方再次踢打,因回击而扭打在一起时用小小削皮刀防卫,也没有过错;“因一直被李某湘打”,说明唐雪同对方对打时,一直处于下风,几无还手之力,“换持黑色水果刀朝李某湘挥舞”,以威慑对方,让其不敢近身,同样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李某湘的死亡,并不是唐雪主动攻击所致,而是李某湘“明知刀在前,偏向刀上闯”,结果自己的主动脉不幸被刀刺破身亡。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便唐雪不手持水果刀,也难以保证李某湘不会上前“玩命”。因此,唐雪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挥舞水果刀防卫与造成死亡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刑法第16条即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因此,唐雪的行为因缺乏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而不能成立该罪。否则,不看主观要件,只看客观后果,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客观归罪”,是一种公认的错误入罪观念。
更何况,刘昌松认为,正当防卫在法律上不应苛求防卫人。有网友称唐雪不应当出门查看而应当在家报警的说法,以及唐雪是退伍兵有能力应对而不应该带刀的说法,都是在苛求防卫人。反观此前的“昆山反杀案”,花臂男抽刀砍人,结果刀掉被反杀。若苛刻而论,花臂男既然已经手中无刀,再反杀是不是也属防卫过当呢?
正如最高检去年年底发布正当防卫案例时所指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于欢案、于海明案等,舆论曝光后,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专家学者和网络评论,争论非常激烈。那么,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还要在认定防卫性质时仔细分辨。
孙谦称,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
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在判断上认识不一,分歧意见甚至旗鼓相当、针锋相对,这个时候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什么样的认定,都易于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专家高艳东副教授表示,该案还应考虑男女力量的悬殊,“弱者有更大的自卫权”。其他女性在遇到此类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事件时应该如何处理?高教授建议优先选择报警处理,减少冲突扩大化。
“在这个案件中,她错过了两次报警的机会,如果在第一次被拦车辱骂后就报警,或者在李某湘闯入家中的时候立刻报警,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他认为如果双方第一次冲突后就选择报警处理,保留证据,对后续案件的判决也将有极大的帮助。
目前,针对此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已派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