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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4 11:49:08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补缴社保、劳务派遣合同、兼职” 等问题 | 律师解答

网友提问答疑

01

问题:请问一下个人申请单位补交养老保险,单位补交部分让个人承担20%,这个违法吗?

律师意见: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要求您承担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02

问题: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5年了,每次签的是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合法吗?

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您陈述的情况,如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03

问题:您好,我是大学生在暑假找了一份工作,6月10号上班,前三天是培训期。当时负责人说按照兼职的工资来算,但是我上班时长和全职的一样,最后发放的工资却是兼职的工资,并且培训期工资克扣了。如果按照全职工资算的话,加上培训期工资,他应该发我2200/30*14=1026,结果老板发放我的工资是按照兼职来算,1500/30*11=550+78(提成)=628。因为一些原因,我在7月17号离职了。我觉得六月份工资不公平,我联系了当时的负责人,她说,跟我按照兼职谈的,现在跟我说时长和全职一样没有用,我不知道怎么做,是真的没用吗?

律师意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可知,您与对方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您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调整,即双方的权利义务或通过订立出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进行确定,如用工之前未达成协议,亦可事后协商。鉴于您陈述的情况,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在老板处上班及工资标准的证据等)到法院起诉。如对上述回复有疑问,可拨打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28-86125947进行咨询。

04

问题:请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诉时效是多久?

律师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所说的“投诉时效”具体指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期间,还是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如果是前者,那么不受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后者,根据《民事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可知,如未涉及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3年,如您在接受服务或者购买的商品对您人身造成了损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

05

问题:您好,我们是开观光车驾驶员,这些年我们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样我们工资是不是会少一点,而一些待遇也没有,我们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

律师意见: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和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06

问题:请问教师工资远远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合法吗?

律师意见:如您是在编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如您是非在编教师可能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问题受《公务员法》调整,二者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因此工资福利待遇也不同,无比较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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