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1:40:50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闪电新闻临沂11月13日讯1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根据临沂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及《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袭战乘胜追击60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整治为突破口,聚焦线索核查、依法严惩、难点治理和舆论宣传“四项重点”,突出集中判决、集中核查、集中治理、集中宣传,对黑恶势力犯罪掀起新一轮强大攻势,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天上午,根据中院统一部署,全市法院对6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38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
一、被告人冯某、孙某翔、黄某平、金某、李某玮等5人“套路贷”诈骗、非法拘禁、强迫卖淫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冯某、孙某翔、黄某平伙同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该组织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出具双倍甚至数倍金额借条,并按照借条上的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假象,随后以扣除利息、手续费、中介费等各种理由将其中部分资金收回。在被害人借款逾期时,冯某、孙某翔、黄某平等人采用电话轰炸、上门催讨、非法拘禁、强迫被害人卖淫等方式索取债务。至2018年5月份,该犯罪集团共向包括14名在校大学生在内的20余人实施诈骗行为24起。其中 14起诈骗既遂,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9250元;10起未遂,放贷金额339644元,被害人实际出具欠条金额862000元。
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五千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孙某翔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黄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李某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天、朱某宾、张某、张某卫、李某峰、王某平、朱某猛等7人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虚开发票案
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天、朱某宾以中国网传媒经济频道(以下简称经济频道)工作者的名义,与被告人张某等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临沂市兰山区、费县、莒南县等地单独或交叉结伙作案,通过无人机等设备拍摄企事业单位的负面信息,利用经济频道网站、微博、拍客、公众号等信息网络进行恶意炒作,然后依托被告人朱某宾成立的临沂热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猛成立的山东朱大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挟被害单位及个人与其签订宣传合作协议,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作案9起,涉案金额36.9万元。被告人朱某天、王某平、张某卫另单独或交叉结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有偿发布或提供删除信息服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朱某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朱某宾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李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朱某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三、被告人曹某海、曹某平、曹某才等3人寻衅滋事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海纠集被告人曹某平等多人,在费县朱田镇行政区域内,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威胁、辱骂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3人交叉结伙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7起,殴打9人并致1人轻伤;伙同他人驾驶车辆长时间围堵费县朱田供电所大门,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曹某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曹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高某菊、高某伟等2人寻衅滋事、盗掘古墓葬案
2005年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高某菊、高某伟姐弟多次纠集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沂南县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交叉结伙实施寻衅滋事11起。该团伙为垄断生姜市场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他人,强拿硬要市场商户财物;任意毁损他人财物9600余元;纠集他人在沂南县交警大队打骂、撕扯办案人员,打砸办公用品,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沂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盗掘古墓葬罪并罚,判处高某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高某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被告人吴某、吴某波等8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200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波、吴某等8人相互纠集、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临沭县郑山街道范围内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8人交叉结伙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1起,包括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强行霸占他人土地,随意殴打、辱骂群众和处警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政府清理沭河养鱼网箱;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级拨付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分配时,虚报数额,骗取国家资金33060元,归本人及近亲属所有。被告人吴某身为临沭县前寨西村报账员兼现金保管人员,挪用资金60万元给他人使用,在发放占地补偿款过程中侵占集体资金22888元,并隐匿会计凭证、账簿;被告人吴某波利用担任临沭县前寨西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违规发放工资,侵占村集体资金34448.99元。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吴某谦、吴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吴某民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吴某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吴某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吴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贪污罪判处吴某波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六、被告人季某、周某等13人聚众斗殴、窝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赌博案
2012年以来,被告人季某、周某、季某、李某勇、郗某国、王某平、季某平、季某勇、张某军等人单独或交叉结伙在蒙阴县范围内通过发放高利贷,合伙投资经营蒙阴阳光丽都KTV、同乐KTV、沂南县蒙山道路清障服务中心等谋取利益,并纠集被告人孙某、王某庆、任某等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窝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赌博、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争夺高速公路施救业务实施聚众斗殴致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毁汽车七辆价值57420元,导致日兰高速拥堵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23起,为索要高利贷采用哄闹、言语威胁、喷字、泼洒污物、烧火纸、砸门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及单位进行滋扰,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伤、6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3329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威胁手段强卖他人房屋;聚众赌博,赌资数额数十万元;在蒙阴县桃墟镇陡山村黑鱼沟地段非法采矿1万余吨,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判处郗某国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季某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季某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赌博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