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临县知名律师事务所电话,临县人民政府通告关于沿黄公路禁止

时间:2022-11-25 02:30:59来源:法律常识

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政告字〔201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吕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为:北至麻峪东街,南至都督沟门口,东、西至两山缓坡处。

二、禁放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起。

三、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新增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现有经营烟花爆竹单位逐步予以取缔。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经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通告规定,起到表率作用,进一步深入开展绿色环保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绿色创建,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空气污染物及爆竹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出倡议书,倡导市民使用电子爆竹等环保用品。

六、县公安、环保、安监、工商质监、城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由公安部门移送纪监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凡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执行通告规定,积极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七、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负监管主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12369(县环保局); 110(县公安局);4580717(县安监局)。

九、本通告自公示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