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6:03: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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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校园欺凌 “算了”行不行?
新法治报联合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尚律师,老师罚抄作业违法不?”“我在学校被同学打小报告,然后我揍他一顿,是他自找的吧......”10月26日上午,南昌市义坊学校二楼报告厅法治宣传讲座现场,公益律师为同学们送上一堂“法护未来守护你我”的法治课。课堂上,同学们争先恐后举手提出有关问题,现场气氛活跃、互动频繁。
此次活动系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72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由南昌市青山湖区普法办、青山湖区司法局、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司法所、佛塔派出所联合主办,邀请了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尚双瑜律师为同学们授课。
集体签名反对校园欺凌
“如果存在打人行为,那肯定是不行的,这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有矛盾,建议跟老师和校方沟通。”尚双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合PPT讲解等直观方式,结合真实鲜活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讲述学生们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法律知识。
律师的讲解通俗易懂、感染力强,宣讲期间,学生们争先恐后地举手提问,现场气氛活跃、互动频繁。参加培训的学生们纷纷表示,通过律师宣讲,让自己认识到法律就在身边,必须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危险和不法侵害的时候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参加培训的教师也表示,将一起用好法律武器,守护好孩子们的明天。
此次宣讲增强了师生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学生们良好习惯的养成,推动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开展。讲座结束后,同学们还纷纷在“反对校园欺凌,建设和谐校园”的横幅上签字。尚双瑜鼓励他们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做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好少年。
据悉,为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司法所、佛塔派出所联合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开展了5场未成年人法治专题讲座,发放法治书籍600本,法治宣传单700余张。
年满16周岁犯罪应负刑责
“同学们,你们知道多少岁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讲座现场,尚双瑜向大家讲述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小燕(化名)17岁了,是某中学高二学生,父母在外务工,无暇顾及孩子。2019年10月某天,小燕因和同学杨某某在学校因打扫卫生发生矛盾,随即纠集本班部分同学及校外人员与杨某某约架,杨某某为了面子也同样纠集人员前往。在打架过程中,小燕用棍棒打击杨某某腹部,导致杨某某脾脏破裂,构成重伤。
“小燕还是学生,但给同学杨某某造成重大伤害,你们觉得她要承担刑责吗?”同学们异口同声地回答“要”。
“大家的回答非常正确,根据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类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两类犯罪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尚双瑜介绍,事发后,虽然小燕的父母为了能争取受害人杨某某的谅解积极对杨某某进行了赔偿,但是最终法院认定小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小燕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其他参与本案的十余人中的积极参加者也分别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刑罚。
“你们大多数是12周岁到14周岁,这个年纪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两类罪也可能被判刑,大家知道是哪两类犯罪吗?”尚双瑜解释,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注意到,未成年犯罪认定年龄都是以周岁计算,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尚双瑜解释,已满14周岁、16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假如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
讲座上,尚双瑜还就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内容进行了宣讲。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尚双瑜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如果发生了校园欺凌事件,一方家长道歉了,老师让你算了,可不可以?”尚双瑜解释,老师这么做是不可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还应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应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尚双瑜介绍。
普法小课堂
遭遇校园暴力怎么办
问:学生遭遇校园暴力怎么办?
尚双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同学们如果遭遇了校园暴力,应第一时间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学校对校园暴力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双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因此,同学们一旦遭遇校园欺凌,不要害怕,依法维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未满16周岁犯哪些罪入刑
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了哪些罪要负刑事责任?
尚双瑜: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有哪些原则
问:保护未成年人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尚双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是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校车使用有相关规定
问:学校用来接送学生的校车可以随意安排吗?
尚双瑜:不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的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乘坐安全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因此,学校对于校车的管理应当规范,保护好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内容来源:新法治报(文/图 王琨 记者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