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7:33:06来源:法律常识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022年4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白皮书,通报2021年度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介绍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与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双区联动”的主要做法,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2021年受理知产案件1.7万余件
同比增长超五成
据介绍,2021年,上海浦东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212件,审结16903件,同比分别增长51.1%和54.7%。其中,受理民事案件16978件,刑事案件233件,行政案件1件。
从案由分布看,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达82.7%,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势明显,首次超过商标权纠纷,成为受理第二多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别。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最多,分别占比50.6%和36.9%。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浦东法院2021年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1988件,受理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有6成以上涉信息网络,“互联网+”案件数量保持高位。同时,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标的显著提升,法院判赔金额也明显增加,最高判决金额达2000万元,为历年来最高。
白皮书分析,惩罚性赔偿适用案例有显著增多的趋势,且集中在商标侵权领域。随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实施,已有权利人开始关注并援引该《规定》,主张侵权人承担更大力度的赔偿。
不仅如此,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还呈现出短视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难点突出、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呈原告主张竞争保护的趋势、经营类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载体等特点。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近年来,上海浦东法院通过落实高水平司法保护、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完善严格保护司法机制、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深化“三合一”审判机制、探索在线解纷新模式、加强前沿领域问题研究、推进协同联动共治、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司法效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等十项举措,持续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
司法裁判凸显规则引领
10起典型案例同日发布
当天,上海浦东法院还发布了10起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前沿领域,既涉及知识产权权益冲突、老字号保护、正品分装商标侵权、知识产权民刑衔接与惩罚性赔偿适用等新问题,也涉及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网络平台刷量不正当竞争等新领域,充分彰显了上海浦东法院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双向发力、以司法审判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确立的司法智慧,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10起案例中,除法院判决外,也不乏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制度、及时进行司法救济的范例。例如,在北京冬奥会期间,上海浦东法院针对盗播赛事节目的行为作出诉前禁令,及时、有力地保护了北京冬奥会的赛事传播秩序。针对网络游戏代练平台绕过“防沉迷系统”引诱未成年用户代练的行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作出全国首例针对游戏代练平台的诉前禁令,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悉,上海浦东法院将全面实施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作出更大贡献。
文字:曹赟娴
附: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白皮书
2021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实施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两大国家战略联动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
知识产权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2021年,浦东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212件,审结16903件,分别同比增长51.51%和55.83%。近五年来,浦东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增速加快,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的集聚效应日益凸显(图1)。
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978件,审结16638件,分别同比增长51.05%和54.74%;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33件,审结264件,分别同比大幅上升94.17%和177.89%;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审结1件。
从案由分布看,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14043件,占比82.71%,商标权纠纷1058件,占比6.23%,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含复合案由)1684件,占比9.92%,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92件,占比1.13%,另有诉前行为保全案件1件(图2)。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18件,占比50.6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6件,占比36.9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5件,占比10.73%,另有侵犯商业秘密罪2件,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各1件(图3)。
(二)涉信息网络案件保持高位
2021年,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11988件,占受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85.37%,受理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超过60%的被诉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信息网络上。“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涌现,反映了当前互联网新经济的蓬勃发展,既包括传统行业从线下向线上迁移,通过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方式不断拓宽经营的广度与深度,也包括因互联网新技术而孕育的新兴产业,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短视频、主播直播等。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势明显
2021年,浦东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首次超过商标权纠纷案件,成为受理第二多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别,达到1684件,其中超过9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互联网领域。此外,在受理的82件著作权案件和137件商标权案件中,原告还同时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以实现对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立体、复合保护。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增多,反映出市场主体创新活跃度显著增强,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新类型的经营模式和竞争行为不断涌现,部分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频现。
(四)争议标的金额显著提升
2021年,浦东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原告的诉请标的金额较以往有显著提升。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24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28件,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有31件,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有3件,1亿元以上的有4件。标的金额最高的达3.54亿元。其中,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4起案件均为视频网站之间互诉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法院判赔金额明显增加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决赔偿金额有明显提升,高额判赔案件较以往显著增多。2021年,判赔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2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4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件,最高判决金额为2000万元,为历年来最高。高额判赔主要集中在涉文化创意类案件。
二
知识产权案件主要特点
(一)短视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难点突出
2021年,浦东法院受理了30余件短视频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3000余个不同的短视频片段,较之以往呈现爆发式增长。短视频案件主要特点表现为:诉讼主体上,目前主流的视频平台均有涉诉,且存在互诉以实现商业制衡的情况;诉讼内容上,主要为长诉短之争,视频内容包括影视剧、体育赛事、综艺节目、动漫、直播带货等多种形式;诉请标的金额普遍较高,多在500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当前,长短视频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海量以及类型各异的短视频,尚缺乏类型化识别标准,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存在颇多争议;二是为用户生成类短视频(UGC)提供上传和存储服务的网络平台,基于其不同的商业运行模式以及互联网技术应用水平的不同,短视频平台责任等问题分歧巨大,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及其适用边界争议较大。
(二)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原告主张竞争保护的趋势
当前,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原告以权利为基础的侵权主张转向以行为为基础的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特点,为审判带来挑战。一是不正当竞争案件所涉竞争行为与数据之间存在多元化的紧密关联,涵盖了用户身份数据、用户行为数据、用户内容数据以及市场交易数据等多种数据类型,对于各类数据的法律认知亟待提升。二是竞争行为与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效率之间存在直接的正向关联。案件中不乏经营主体直接将数据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数据经营行为的边界厘定,成为审判的一大挑战。三是竞争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较强的衍生关联。经营主体与用户间的数据交互频繁,经营主体间竞争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对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产生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各部门法的有效衔接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显著增多且集中在商标侵权领域
随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建立,经过不断探索,截至2021年底,浦东法院共作出19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判决,其中仅2021年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就达18件,均集中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021年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判赔金额共计16,544,863.6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部分判赔金额共计8,148,612.71元,平均每案惩罚性赔偿判赔额达452,700.71元,单案最高判赔额达2,518,988元,最高给予了3倍惩罚性赔偿。随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生效,已有权利人开始关注并援引该《规定》中更大力度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主张侵权人承担5倍以上10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或10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
(四)经营类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
2021年,浦东法院共受理17件侵害经营类商业秘密纠纷案,审结16件,法院认定被告侵害商业秘密成立的仅有4件,原告诉请获得支持率低。当前,举证难仍是经营类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主要问题,这与案件本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商业秘密案件通常比较复杂,专业化程度较高,对权利人以及代理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要求也较高。相比于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经营秘密形成的门槛更低,一般来说,同行业的企业或多或少地具有掌握本领域客户信息、数据、管理资料等经营信息的能力,只是在程度和范围上有所差异。因此,需要原告在日常经营中有意识地保护和整理其“秘密点”及所对应的商业秘密载体,并加强涉密流程管理、合规审查和证据保存能力。
(五)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载体
在2021年受理的23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九成以上案件的犯罪行为是通过或利用互联网实施,涉及到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零售、传播等多个环节。在商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从电商平台或微信朋友圈购入侵权商品或相应零配件,直接或进行生产加工后,再通过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外销售。在著作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传播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汇编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案件的技术化程度较高,同时隐蔽性也更强,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往往需要对相关网络技术进行分析评判。
三
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
主要做法
(一)落实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浦东创新创造活力
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服务能级,将服务保障“双区联动”建设列为全院工作重中之重。发布浦东法院《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区 服务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十项举措》,围绕严格保护、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审判延伸四个方面发力,积极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实施办法》,明确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全面实施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参与浦东新区法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加大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召开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座谈会,来自高校、律师协会、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等单位代表参会,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建言献策。与浦东新区区委办综合处、临港新片区、自贸区保税片区等围绕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专题进行工作座谈。参加江苏、浙江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司法协同。
(二)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实施更大力度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助力浦东新区做强创新引擎,提升产业链水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中增设“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提供立法建议,设立5倍以上10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和10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情形,并积极研究、宣传浦东新区法规,探索制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细则,确保浦东新区法规的全面、规范适用。把握司法适用标准,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依法准确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2021年作出的18件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及许可费合理倍数三种惩罚性赔偿基数均有适用。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努力使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不断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涉《三体》有声小说和涉《苏东坡》电视剧著作权侵权纠纷两起案件中,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分别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和528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
(三)充分适用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完善严格保护司法机制
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正确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针对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作出诉前禁令,依法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冬奥会赛事传播秩序,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作出全国首例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而针对游戏代练平台的诉前禁令,责令涉案游戏代练平台立即停止未成年人代练《王者荣耀》游戏,法治日报头版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准确查明损害赔偿事实。结合适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督促侵权人披露损害赔偿证据,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准确性。在涉“邵东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上海首例责令提交书证的民事裁定,责令被告提交由其控制的纳税材料、财务账簿等证据。率先开展司法新规则探索、审判新机制实践、治理新模式应用,形成一批具有引领意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在涉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基本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诉讼请求探索进行“部分先行调解”,出具先行调解书,并对案件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大幅提升纠纷化解效率,也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四)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维护健康有序法治环境
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刑事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2021年,共对469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判处刑罚。在涉“卡地亚”珠宝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列案件中,犯罪金额高达6100余万元,法院对2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严惩涉及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在涉“茅台”“五粮液”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被告人回收“茅台”“五粮液”酒瓶后灌装低档白酒对外销售,法院对主犯苏家新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强化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依法惩处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依法加强禁止令的适用。在被告人纪向民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该案是上海首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案件。依法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在涉“香奈儿”“古驰”等奢侈品服装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列案件中,对5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五年九个月不等,罚金总额2200余万元。
(五)深化“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健全知识产权裁判机制
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的行政和刑事案件,进一步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优势和集中审判的规模化效益。审结涉“汉高”等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害商标权纠纷刑民交叉案件,以民事案件和解、调解促进刑事案件赔偿谅解,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对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依法在商标民事案件中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建设,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职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在浦东法院首例涉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认定原告在茶叶外包装盒中文标签上使用“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合法合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庭审是浦东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活动的重要内容,来自上海市司法局、浦东新区各委办局、管委会、街镇的领导干部170余人共同旁听庭审。
(六)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探索在线解纷新模式
坚持以创新的手段保护创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依托上海高院的“云间”庭审系统和第三方“小鱼易联”系统,不断深化互联网调判系统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诉调对接方式,促进依法、公正、便捷、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引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向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型升级,2021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在线庭审率达61.5%,相关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批示肯定。周强院长批示指出:“浦东新区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在线化解新模式,成效明显,值得总结推广”。浦东法院“深化互联网调判应用广度和深度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在线化解新模式”入选上海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创新奖”十大案例。推广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推进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庭审记录改革适用率45.14%。积极探索微法庭应用场景,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异步诉讼。探索微法庭与“书状先行”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庭审方式改革与信息化相融合,实现高效诉讼协同。自2021年5月使用微法庭以来,通过微法庭开展知识产权案件谈话、调解、庭审3000余次,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异步诉讼成效显著。整合社会力量,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深化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的合作,优化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专家调解的立体化纠纷解决体系。针对大批量、类型化、事实基本清楚的知识产权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优先开展先行调解或者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等方面加强对接,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司法保障。
(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引领作用,加强前沿领域问题研究
浦东法院始终坚持精品战略,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则引领作用。审理的“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十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支付宝公司诉斑马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和“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篇案例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赛事直播侵权案入选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审理的“百威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央视国际公司诉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此外,还有10余篇案例入选全国和上海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撰写4篇简报被最高人民法院刊发,其中2篇被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1篇被评为全国法院优秀信息。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承担了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证研究》,参与的上海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关问题研究》获评优秀,在《法律适用》等全国性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调研文章30余篇。主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原则条款适用实务论坛,并发布关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的调研报告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八)推进知识产权协同联动共治,构建全链条大保护格局
发挥浦东法院“倪红霞法官工作室”职能作用,加强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在打击侵权假冒、维护市场秩序等领域的交流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联动,推进司法与行政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法支持浦东引领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同配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浦东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龙头企业的沟通交流,听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促进完善行业知识产权自治自律。调研上海超级计算中心,建议做好证据固定,防范软件侵权系统风险。与临港新片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外资企业座谈交流,通过调研、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关注热点问题,解决难点问题,并开展现场答疑。调研走访互联网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聚焦行业前沿发展动态,积极回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关切。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主动向行政机关、企业发送司法建议4篇,促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司法效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严格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2021年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合作,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制定委托调解工作规则,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现已委托调解32起案件,成功调处4件,其中包括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该项工作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审判庭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和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合作,成功调处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负责任大国形象进一步提升。”发布《涉外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长三角法院代表、外资企业代表等参加座谈听取意见。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举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以案释法”交流会,邀请外资企业代表旁听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并围绕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议题进行了交流。
(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引导,全面推进司法公开透明
深入推进庭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互联网、全媒体庭审直播,积极展示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效。公开开庭审理涉知名纪录片“人生一串”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纠纷案,该案庭审直播获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人民网、人民视频、央视频移动网等30多家媒体同步直播。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双十一”网络购物节,集中审理和宣判多起涉及日用消费品、奢侈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浦东法院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做法与成效,以及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区的相关举措。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业代表走进法院,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参观诉讼服务中心,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近距离感受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全流程。同时,依托“倪红霞法官工作室”,深入机关、高校和园区,开展“浦东知产讲堂”法治宣讲。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线上延伸“浦东知产讲堂”,以更接地气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典型案例
目 录
1.咪咕诉安徽联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IPTV平台未经许可接入体育赛事直播构成侵权
2.分装、灌装克鲁勃润滑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影响商品品质的正品分装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欧普”商标侵权纠纷案——刑事判决不影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4.“南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品商标超核定范围使用构成侵权
5.新百伦运动鞋与纽巴伦运动鞋字母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6.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平台组织虚假交易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
7.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案——对即发侵权行为可作出诉前禁令
8.腾讯公司与北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破坏游戏运营机制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9.张某、邱某侵犯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罪案——网络题库类汇编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作品类型
10.丁某等假冒“KIWI”鞋油注册商标罪案——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海关出口环节被查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咪咕诉安徽联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IPTV平台未经许可接入体育赛事直播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
在音视频传播形式和渠道多样化发展、版权属性不断细分的今天,直播频道与单项版权内容、信号与作品之间的冲突日益突显:一方面,IPTV经营者系从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处获得整频道转播的权利;另一方面,直播频道的内容也包含版权内容,不少还是独家版权内容。当播出的单项版权内容未获得相应的权利许可时,IPTV经营者并不能从播出内容侵权中“独善其身”,“整频道播出”也不是免责金牌。本案系针对未经授权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权认定的全国首例判决,对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先后授权情况下的界限厘清、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认定和探索,对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在IPTV等新媒体端口的传播具有重大意义。本案获评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2021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中国知识产权报、知产力等均对本案进行报道宣传。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联通)
中国排球协会在《中国排球协会章程》明确了其作为排超赛事主办方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对排超赛事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2019-2020排超赛事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经历了从排协—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层层授权的过程。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将联赛全部全媒体权利、维权权利等在中国地区独占性授权给咪咕公司,特别明确了全媒体的授权包括了IPTV。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权利确认函》,再次强调了2018年1月18日对咪咕公司的授权是独家的,包括IPTV。排球之窗、中视体育于2019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载明排球之窗拥有2016-2021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五个赛季的完整知识产权。协议同时约定,排球之窗将其拥有的标的赛事版权中的卫视独家版权及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中视体育,对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协议表述为“即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未具体细化。该协议还约定,中视体育负责制作并播出部分场次。2019年12月14日,在被告经营的IPTV平台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直播了“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以下简称涉案赛事)。咪咕公司遂起诉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的网络直播服务构成侵害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即使构成作品,其制作方中视体育也因受托制作时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而成为著作权人,且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作品权利人来看,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在向下层层授权时,并未放弃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系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否定了中视体育因制作赛事而成为著作权人的观点。从咪咕公司和中视体育先后获得排球之窗的授权情况来看,本案中,原告授权链条上游的排球之窗,在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又授权被告的上级内容来源方中视体育卫视独家版权和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由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故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合作协议》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解读,最终认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从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来看,被告并非单纯负责IPTV信号传输,还负有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费用并进行分成等权利和义务,即使被告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原告。故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徐婷姿(审判员)、姜广瑞(审判员)
2.分装、灌装克鲁勃润滑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影响商品品质的正品分装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正品分装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及知识产权刑民衔接中的不同证明标准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商标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销售者自行将权利人商标使用在正品分装的商品上,以获取更多的利益,消费者亦根据商品上的商标来判断该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因此,被告在分装商品上贴附权利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善意的指示性使用。同时,商标还具有商品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等衍生功能。当商品的品质保证功能受到破坏时,势必会对原告的商品及品牌声誉造成损害。因此损害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商品分装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而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自认规则采信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较民事案件更加严格。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未以刑事案件认定的26万余元为依据,而综合考虑被告自认的事实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本案的处理对于正品分装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及厘清知识产权刑民衔接中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案获评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鲁勃上海公司)
被告:上海信裕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裕公司)
被告:邹明
被告:袁建国
原告经克鲁勃润滑剂慕尼黑欧洲两合公司授权取得克鲁勃系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被告信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明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袁建国等人,将低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剂自行灌装至专门订制的容器内,并贴附印制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贴纸,再以正品“克鲁勃”品牌润滑剂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后邹明、袁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邹明、袁建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此外,邹明还指使袁建国等公司员工,向他人定制小罐,将大罐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后予以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灌装、分装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灌装行为已经在另案刑事诉讼中进行了认定,并由相关人员承担了刑事责任。分装的润滑油系被告信裕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克鲁勃”品牌正品,涉案分装行为中的商标使用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故分装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邹明、袁建国作为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邹明作为信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组织袁建国等人,将其他品牌的低价润滑油灌装入定制的容器内,贴附自行印制的克鲁勃系列商标标识,灌装后假冒克鲁勃上海公司的克鲁勃品牌润滑油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信裕公司将大桶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桶销售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1.将正品分装后,转售者为了向购买者说明分装商品的出处,明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并促进商品的销售,将权利人商标使用在分装商品的新包装上,而购买者又通过包装上的商标来判断该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因此,正品分装销售时贴附商标的行为完全满足商标性使用的条件,而不属于指示性使用。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的行为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的正当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2.法律赋予商标除了具有识别来源的原始功能外,还具有商品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等衍生功能。涉案商品分装行为使权利人失去了对商品品质的控制,不能保证润滑油应当达到的洁净程度及保持润滑油原有的品质,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破坏原告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3.被告信裕公司作为原告的经销商购买了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其产品来源合法。但信裕公司在将润滑油再次销售时,破坏了产品的包装,损害了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因此,涉案分装行为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故涉案润滑油分装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制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邹明是信裕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本人也积极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在整个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故邹明与信裕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袁建国系信裕公司员工,根据邹明安排实施相关行为,且仅获得工资收益,并不参与利益分成,不应与信裕公司及邹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信裕公司、邹明连带赔偿原告克鲁勃上海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
原告克鲁勃上海公司、被告信裕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15民初26507号
合议庭:倪红霞(审判长)、陆光怡(审判员)、王潇(审判员)
3.“欧普”商标侵权纠纷案——刑事判决不影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衍生的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运用司法公权力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的同时,依法支持商标权人提起的民事惩罚性赔偿之诉,一方面体现了对商标权利人在经济上的补偿性;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性,对于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引导和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案对于刑事衍生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计算方式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
被告:马庆生
原告欧普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拥有欧普系列商标专用权。经长期宣传、使用,原告及其欧普系列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网店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灯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前期侦查,于2020年4月将被告马庆生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经调查,被告马庆生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购买无品牌灯具、配件及印制有假冒欧普注册商标标识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自行贴标、包装后,在其经营的网店对外销售,经营额达476万余元,扣除刷单金额后实际非法经营额269万元。
此外,被告还曾通过其实际经营的其他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于2019年6月发现后,对该店的名义经营者,即被告的父亲马邦提起诉讼,后马邦与原告以2万元和解并保证不再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原告撤诉。
原告认为,被告在此次案发前已有过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签署过协议保证不再侵权,但事后却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备主观恶意,且其经营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刑事犯罪,故诉请法院根据“被告的非法经营额×原告品牌毛利润率(或照明市场一般毛利润率)”确定基数,判令被告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94.15万元(269万元×35%)×3=282.45万元,并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造假窝点支付的4万元调查费。被告马庆生辩称,其对事实无意见,但赔偿金额过高,其利润率远低于35%;400多万的金额里还包含了上一次民事诉讼的经营金额,当时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本案中不应重复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过高。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欧普系列商标经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灯具上使用了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对外销售,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欧普品牌的知名度,仍然通过购买零配件、标识等进行组装的方式,大量生产假冒欧普品牌的灯具并在淘宝网店内销售,其在已被原告起诉过的情形下继续直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被告马庆生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以实施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为业,非法经营额高达200余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且其实际经营的店铺曾因销售假冒欧普品牌灯具被原告起诉,在与原告和解后,仍继续销售。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占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给其带来严重损失,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恶意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原告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原告认为,被告马庆生销售额为269万余元,其利润不明,故按照原告品牌毛利润率35%计算。以269万为基数,结合被告曾实施过相同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非法经营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刑事犯罪,请求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为282.4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马庆生已就先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8万余元销售金额,与原告欧普公司以2万元达成和解,且由被告马庆生实际支付完毕,原告已就该部分侵权行为获得相应赔偿,在本案中不应重复审理。据此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应就其261万余元的侵权销售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被告销售获利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形下,以原告品牌毛利润率35%计算,于法有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被告马庆生主观过错大,侵权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已受到一定的惩罚,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知名度、原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告的销售金额、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83,750元,合理开支2万元。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405号
合议庭:倪红霞(审判长)、冯祥(审判员)、王潇(审判员)
4.“南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品商标超核定范围使用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系涉中华老字号“南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涉老字号案件的审理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原告系“南翔”服务商标权利人,被告系“南翔”商品商标权利人。原、被告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均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相关权利划分的历史与法律秩序已然形成,并被相关公众认可和接受。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持“南翔”商标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权利界限,在各自商标核准的类别上进行使用,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告作为“南翔”商品商标权人,明知原告服务商标的存在,却将与之相同、近似的标识用于门店经营、招商加盟中,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关于被告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及相关传承历史等进行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在考虑双方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共存和使用的状态的基础之上,公平、合理地予以评判。原、被告均与南翔馒头的发源者日华轩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又均对“南翔”品牌商誉作出贡献,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双方应善意共存、包容发展。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东方网均作出报道。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隍庙公司)
原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
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食品公司)
被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餐饮公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下简称润泽小笼店)
被告:向某某
同治十年(1871年),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店主黄明贤始创“南翔馒头”。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曾在“日华轩”店学徒的吴翔昇至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后该店更名为“南翔馒头店”。建国后,南翔馒头店持续经营,并以此为基础成立海老城隍饮食(集团)经营服务公司,经改制更名为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店作为其内部单位继续经营,并于1994年注册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服务,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第772405号“南翔”商标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于2009年变更注册人名义至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原告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系原告老城隍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将包含第772405号“南翔”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普通许可授权给原告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使用。
吴家馆的小笼馒头源自南翔镇“日华轩”,于建国后更名为凤巢酒家,受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主管。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于1986年在第38类小笼包等商品上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19日。后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作为上海“94专项”项目成立并受让第260205号“南翔”商标,于1993年、1996年、1997年先后注册第640055号、第808760号、第1023475号“南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汤圆、小笼包等。二十世纪,佳味速冻食品厂注销,上述商标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被告南翔食品公司。2019年,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权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南翔”商品商标。
两原告发现,两被告自2019年开始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南翔”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故两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四被告辩称,被告享有“南翔”商标权,亦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对外宣传内容亦属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应注意区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权利边界。涉案店铺经营模式是基于特定消费者的购买要约而制作、提供食品,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行为。被诉标识使用于店铺的店招、店内装潢、小票、海报、餐具上,用于指示餐饮经营者的服务来源。被告在从事与拥有“南翔”服务商标的原告相同的经营小笼包的餐饮服务中,对其商品商标的使用已超出该类别商标用于指示其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逾越了商品商标的权利边界,并落入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服务商标的权利边界从而产生标识来源的效果,应认定在类别上构成相同。被告在餐饮服务特许加盟的招商展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同样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亦构成相同类别。两被告在相同类别上使用相同、近似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因已认定被诉标识的使用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两原告再行主张保护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及相关传承历史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在综合考虑双方的形成和发展史、字号与商标的共存现状基础之上,公平、合理地予以评判。原、被告均与南翔馒头的发源者日华轩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双方均从事南翔小笼包的制作,对“南翔”品牌的商誉均作出贡献,并均获得“中华老字号”的荣誉。上述被诉行为不足以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余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19)沪0115民初84502号
合议庭:金民珍(审判长)、宫晓艳(审判员)、袁田(审判员)
5.新百伦运动鞋与纽巴伦运动鞋字母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推荐理由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
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
被告:赵城鹏
被告赵城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赵城鹏经营的城鹏运动鞋店的所有货品都正当来源于纽巴伦公司,不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
【裁判】
其次,被控侵权标识在鞋两侧的使用方式与原告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被告纽巴伦公司生产或授权经销的运动鞋与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所使用的“斜杠N标识”或“N字母”均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被告赵城鹏作为销售者仅仅实施了销售行为,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且城鹏运动鞋店已停止营业并注销。原告基于反法,要求赵城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基础,也无现实必要,故原告对于被告赵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纽巴伦停止对原告新百伦公司运动鞋两侧N 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后,纽巴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案号:(2017)沪0115民初1798号
合议庭:金民珍(审判长)、徐俊(审判员)、孙闫(审判员)
6.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平台组织虚假交易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
推荐理由
近年来,以流量为核心的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经营主体对流量的争夺日益激烈。网络平台的流量数据作为互联网行业最基础的生态资源,是互联网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也是反映互联网内容价值最直观、最重要的可视化评价标准。但与此同时,网络刷量行为也在各互联网细分领域悄然出现,在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直接冲击的同时,甚至形成了从前端刷量者到后台组织者的灰色产业链。本案所涉网络交易平台借助虚拟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观,组织、帮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个体进行广告刷量。此类行为痕迹隐蔽,导致大量无效流量滋生,并破坏微信平台业已建立的广告投放模式和公众号优质内容激励机制,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通过虚假宣传条款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营造真实、高效的互联网营商环境,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
被告: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公司)
被告:邓科研
被告:上海以史为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史为镜公司)
两原告是微信平台的经营者,运营包括内容服务和广告服务在内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业务。两原告通过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中投放广告,将用户访问流量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同时,两原告会给予发布热门文章的公众号主体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以激励其继续生成优质文章内容。被告祈福公司系“蚂蚁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实施了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数据以骗取广告分成、干扰微信公众号平台流量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认为,祈福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邓科研在涉案行为实施期间曾作为祈福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就祈福公司的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以史为镜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聚侠网对“蚂蚁平台”的相关产品功能等进行介绍并提供下载服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祈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判令邓科研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以史为镜公司停止提供“蚂蚁帮扶”应用的下载及宣传行为。
被告祈福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商仅为任务发布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不直接参与用户的任何交易,且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蚂蚁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费浏览广告是常见的商业模式,“蚂蚁平台”协助有付费推广需求的商家以节省投放广告费的方式快速实现商业目的,让广告商的广告直接到达用户。因此,被告祈福公司并未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侵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亦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个体通过“雇佣点击/诱导点击”的广告刷量行为虚假提升其公众号文章内容的访问量,并从中赚取微信平台的广告分成与发布任务成本之间的差价牟利,侵害了微信用户、广告商和两原告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祈福公司运营的“蚂蚁平台”虽不直接从事刷量活动,但为此类活动提供机会、场所并撮合交易,通过向发单用户和接单用户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或提现手续费以实现盈利。祈福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蚂蚁帮扶”曾因存在协助他人参与或委托刷单等行为而被微信平台封禁,祈福公司理应知道涉案被诉行为系微信平台禁止实施。此外,被告祈福公司在“蚂蚁平台”设置人工审核环节,明知平台中存在大量浏览、点击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广告的任务,仍允许用户上架此类任务,并通过设立“金蚂奖”“团单模式”鼓励用户大量发单与接单。祈福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其主观上应当知道两原告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等,客观上实施了涉案被诉行为,若对此不加规制,将导致依靠虚假“流量”支撑而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互联网产品肆意横行,不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故祈福公司实施的组织虚假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祈福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被告邓科研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5598号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姜广瑞(审判员)、徐弘韬(审判员)
7.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案——对即发侵权行为可作出诉前禁令
推荐理由
本案系针对侵害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出的诉前禁令。涉案“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安卓手机应用软件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通过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部分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被诉行为掠取了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本案裁定不仅针对已经及正在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同时也针对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实况节目的行为,是对于即发侵权行为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作出,及时、有力地保护了北京冬奥会的赛事传播秩序,维护了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案件信息
【案情】
申请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嗨新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是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和各项比赛活动的实况视听节目(以下简称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申请人经授权,取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平台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直播,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同时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劳而获”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明显损害了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运营的“2345手机助手”向公众提供“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该软件不论是软件名称还是软件详情介绍及宣传图片均显示其明显的侵权性,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作为应用市场运营者对其内上线的软件应进行相应审查,其对涉案侵权行为属明知、应知,构成帮助侵权。
奥运会节目是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目前正值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热播期,在全世界具有极高关注度和影响力。考虑到情况的紧迫性,若不及时制止两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申请人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在“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平台上加强内容审核,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供任何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回看、点播、短视频、动图、图片);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在“2345手机助手”中提供应用软件“手机电视直播大全”的下载。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综合考量四个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包括开、闭幕式)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行为保全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但针对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的行为保全请求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2022北京冬奥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相关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被诉行为发生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被诉行为已经给且正在给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其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本身并不会实质影响“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故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最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相关公众通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诸多合法渠道观看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获得更优质的在线观赛体验,从而促进2022北京冬奥会的合法传播,故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申请人针对创嗨新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但针对二三四五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立即停止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在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上提供2022年北京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开、闭幕式和各项比赛活动的实况视听节目。
案号:(2022)沪0115行保1号
合议庭:吴智永(审判长)、倪红霞(审判员)、胡琛罡(审判员)
8.腾讯公司与北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破坏游戏运营机制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交易行为作出的首例诉前行为保全裁定。防治游戏沉迷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需要游戏企业切实履行法律义务,也需要周边产业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被诉“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方式引诱、鼓励未成年用户进行游戏代练交易,未成年用户可以不受时长、时段限制进入游戏实施代练。被诉行为不仅破坏了游戏的公平竞技机制,更导致网络游戏的防沉迷机制落空。该诉前禁令细化了网络游戏代练领域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会较大范围关注。本案获评2021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法治日报头版“法治时评”栏目以《填平防治游戏沉迷“洼地”》为题作专题评论,人民日报客户端、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报道。
案件信息
【案情】
申请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笙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
申请人腾讯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申请人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两申请人推广、运营,《王者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作为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王者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王者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申请人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在其运营的“2345手机助手”上提供“代练帮”APP的下载。
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代练帮”APP允许未成年人进行《王者荣耀》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为“代练帮”APP提供宣传、推广和分发服务,直至“代练帮”APP停止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北笙公司明知申请人禁止代练,仍规模化组织代练并从中牟利,将他人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若放任被申请人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服务,将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损失,也会减少申请人游戏运营过程中的交易机会,不合理地增加运营成本。若不及时制止,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营利益以及游戏的市场份额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最后,“代练帮”系一款市场化产品,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申请人就涉案APP允许未成年人进行代练交易的行为提出的保全申请,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游戏企业严格落实账号实名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代练帮”APP却可使未成年人不受限制地获取他人游戏账号登录《王者荣耀》游戏,导致申请人的防沉迷机制落空。基于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使得申请人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亦会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代练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行为;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为“代练帮”App提供宣传、推广和分发服务。禁令作出后,两被申请人均积极履行。
案号:(2021)沪0115行保1号
合议庭:吴智永(审判长)、倪红霞(审判员)、袁田(审判员)
9.张某、邱某侵犯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罪案——网络题库类汇编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作品类型
推荐理由
本案系上海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罪第一案,也系全国首例涉技术类资格考试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了有益探索,首次明确了网上培训平台题库构成汇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而对该题库的著作权进行了刑法保护。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进行修改,本案的裁判也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文列举的作品类型,如果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类型,亦可以受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
案件信息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邱某
君睿公司于2010年1月6日注册成立,系《君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网上培训平台题库》的著作权人。该特种设备题库涉及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等作业种类与项目的题目。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进入君睿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研发人员,2015年转为销售人员。被告人邱某于2015年3月进入君睿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人员。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邱某注册成立查宏公司。被告人张某开发并注册了“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域名www.qgkzzx.com)。被告人张某、邱某在未经君睿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特种设备题库并在“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中向用户提供,用户购买学习卡后可通过输入卡号及密码登陆并使用题库。经鉴定,将特种设备题库中的习题与“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中提取的习题逐一比对,有对应关系的题库的相同比例为99.86%,被告人张某、邱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0余万元。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6日,民警在常州火车站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男子并上前盘问,经比对该男子为网上逃犯邱某,后将被告人邱某抓获。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君睿公司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题目,并将题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取舍,选择出可以放入题库的试题,体现了题库内容上的个性化的选择、判断等因素,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法定的作品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范畴。被告人张某、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余万元,系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被告人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现判决已生效。
案号:(2019)沪0115刑初4634号
合议庭:倪红霞(审判长)、王潇(审判员)、冯祥(审判员)
10.丁某等假冒“KIWI”鞋油注册商标罪案——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海关出口环节被查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国际知名日化品牌“KIWI”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出口环节被海关查获扣押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假冒“KIWI”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仅被海关扣押、查封的就多达25万余盒,这种恶意“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庭审直播,并在庭审后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内外资企业代表共同围绕案件庭审中的法律问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座谈。本案的审判工作通过将案件审判与法治宣传相结合,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也将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品牌强国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为“引领区”建设保驾护航。
案件信息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马某、郑某、罗某
“KIWI”等文字及图形均系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鞋油等,且在注册有效期内。2020年6月起,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在安徽省某村开设工厂,雇佣被告人马某、郑某、罗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他处采购原料配件,并组织工人生产带有“KIWI”等文字及图形等注册商标的鞋油。其中,马某负责现场协调、工资统计、发货等,郑某负责采购鞋油包装盒原材料及压模加工,罗某负责鞋油熬制及质量把控。2021年3月,由涉案工厂销售出去的25万余盒假冒鞋油被宁波海关查扣,销售金额约23万元。之后,公安机关查获了丁某等人的制假窝点,并在现场查扣大量假冒“KIWI”等文字及图形等注册商标的鞋油成品,货值约12万元,同时查扣到大量用于生产的鞋盒盖及铁皮。马某、郑某、罗某3人被现场抓获,丁某于一周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马某、郑某、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负责现场协调、工资统计、发货等,被告人郑某负责采购鞋油包装盒原材料及压模加工,被告人罗某负责鞋油熬制及质量把控,该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郑某、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对四名被告人不应判处缓刑。
据此,浦东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主犯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决从犯被告人马某、郑某、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本案被告人认罪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案号:(2021)沪0115刑初3672号
合议庭:吴智永(审判长)、倪红霞(审判员)、王潇(审判员)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