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0:15:00来源:法律常识
问:
请问要律师,我是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某村村民,至今户口还在该村/没有迁出。在我们村拆迁之前两个月,我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是前夫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我也是安置人口中的一员。按照拆迁政策,我应该分得9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房、20平方米的商业配套用房,以及过渡费、征地款等等。但是现在回迁安置房早就已经分配完毕,全部在我前夫名下。前夫却拒绝将我应该得到的拆迁安置房、过渡费、征地款给我,理由是拆迁协议是在我们离婚后签订的,所以没有我的份,我该怎么办?
要永辉律师:
根据你的陈述,依据你前夫与村委会签署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你属于安置人口中的一员,就应当属于拆迁安置的对象,就有权主张人均9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房、20平方米的商业配套用房。
虽然是你前夫作为户主代表你们家庭签署的上述协议,但是不能就此剥夺你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况且,你与前夫离婚后,户口并未从该村迁出,仍然属于该村的村民,事关该村村民的所有相关权益、利益你均有权获得。
如果现在回迁安置房已经分配完毕,你是可以依据《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的约定,要求你前夫将属于你应分得的房屋交付给你居住使用。如果该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可以要求你前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除此以外,如果《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按照拆迁安置对象的人数来分配过渡费、征地款,而该两项费用已由你前夫领取完毕,你也有权要求其返还给属于你的那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