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6:39:17来源:法律常识
此种行为俗称“一股二卖”或“一股多卖”。一股二卖是一物二卖在股权转让领域的体现,是指原股东将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又将已经转让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二个受让人。实践中,原股东通常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这种做法,这种一股二卖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未能实际取得股权所有权的受让人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作为股权纠纷律师,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由于股权的变动规则需要通过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综合判断,因此实践中,应当以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为公司股东。而其他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所有受让人均未进行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变更,也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则处理方式与实践中“一房多卖”的方法相同,各合同并无时间先后的位序之分,而只由各受让人依照各自合同向转让人主张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转让人只得择一履行,并对其他履行不能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已经有一名受让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进行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变更,则其他受让人仅能主张转让人承担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