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0:38:50来源:法律常识
9月6日,市民贺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他父亲8月16日从工地摔伤,至今在医院治疗,共花费了10万余元医药费,可工地的包工头只垫付了1万元多后拒不负责。西北泰龙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曹先生告诉记者,此事正在积极协调处理。
据贺先生介绍,父亲是一名木工,清明节前后,他承接了包工头任先生的施工项目,在神木市沙茆镇闫家堡工地干活。8月16日上午,工地架子倒了致父亲摔伤身体多处骨折。“当天父亲受伤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神木医院,后来转院到榆林市第二医院救治,父亲膝盖、脚踝、左肩胛骨等多处骨折,并且头部有出血情况。”
据榆林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显,贺先生父亲肋骨三维重建:左肩胛骨骨质结构不连续、所扫腰4椎体局部不连续,右胫骨平台骨质不连续、踝关节对位欠佳、周围软组织肿胀等。
“住院后,包工头任先生仅仅垫付1万多元医药费,还是从父亲所挣工资中扣除的。现在父亲住院20多天,已经花费10万多元,后续还有检查、手术等费用还得继续缴纳,我们该借的都借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了。”贺先生告诉记者。
“他是我父亲的包工头,在工地做工受伤,应该承担相关的事故责任,但是现在医药费基本都是家人在垫付。”贺先生称自己先后多次联系任姓包工头,希望垫付医药费,但是多次联系都被拖延处理。
西北泰龙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曹先生告诉记者,此事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每一个工程公司都会给工人购买保险,出事第一时间已经报过保险,保险公司会根据工人住院清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进行正常理赔。
“受伤工人并不是我们直接雇的人,也没告诉他不管此事。公司负了该负的责任。受伤后我们公司第一时间给任姓包工头打钱4万元,后续还打了7万块钱。现在也在积极配合,让他们协调处理此事。”曹先生说。
9月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任姓包工头,表明身份咨询工人贺乔平工地受伤一事后,任姓包工头表示自己在处理后将电话挂断。
对此,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焕认为,如包工头任先生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包工头任先生,该建筑工程单位就应当对贺先生的工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贺先生也可以选择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法律规范主张赔偿,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贺先生也可以向包工头直接主张赔偿责任。
刘焕律师建议,在该事件中,贺先生可以选择与包工头或者违法分包、转包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工人在干活前,尽量选择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并要求用工主体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以防发生任何意外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杨虎元 编辑 李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