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0:39:07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帮忙写的遗嘱能确保有效么?肯定不是。
遗嘱本身承载的是家庭财产的传承,表达的是个人的分配意愿,是对合法继承人的利益保护。所以说,一份遗嘱“价值千金”一点不为过——承载着钱,承载着情。
虽说“遗嘱”自古以来就有,但是现代人们对于遗嘱的认知还远远不够。所以,多数朋友都不知道遗嘱到底怎么写才能有效。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会寻求一些帮助:律师是搞专业的,总应该懂吧?
在这里需要提示的是:遗嘱,并非简单凭借专业性就能确保有效的。在我国关于继承、遗嘱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说明:必须要律师来做,律师做的就一定有效。
大刘排行老大,还有两个弟弟、一个妹妹。
大刘的父母生前指明了将家里的房子留给他个人。为了避免今后有财产上的纠纷,父母生前分别订立了一份遗嘱。
但老人并不清楚遗嘱到底应该怎么订,而且俩人写字都挺费劲,于是找了律师帮忙,毕竟人家在这方面更专业一些。
订立的过程挺顺利,一名律师接待了老人,确认了财产,也确认了是老人自己的意愿。于是根据老人家的具体情况,帮忙起草了遗嘱,最后签上字、盖上了律所的章。
拿到成品,虽然不太懂,但是看着遗嘱书写的很专业,意思表示的很明确,再加上有签名、有印章,老人心里算是踏实了下来。这件事情,老人只跟大刘说过,没有告诉过其他仨孩子。
老人去世之后,几个孩子开始商量着老人留下来的财产应该怎么分的事情。几个孩子的意见是,谁也别争别抢,平均分就行了。大刘不同意,拿出来老人生前写的遗嘱告诉几个弟弟妹妹:
“爸妈走之前都说好了,把所有财产给我一个人。这个是当时请专业人士帮忙写的,白纸黑字说的很清楚,你们也别惦记了。”
其他人一听就不干了:
“你没多做什么事儿,凭什么全给你?”
“大伙都没少爸妈什么,这可好,你一个人倒想着全落好处,想得美!”
“爸妈什么时候写的?我们怎么不知道?告诉你,别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不管怎么样,兄妹几个争吵的不可开交,很明显形成了两派:大刘一个人一边,弟弟妹妹三人一边。谁也说服不了谁,最终没办法闹起官司。
大刘还是胸有成竹的:这份遗嘱是律师帮着写的,而且他通读过好几遍,用词特专业、特严谨。有这么强的专业性,还怕你们争不成?
谁知最终判决的结果令大刘大吃一惊:
“遗嘱无效。
也没有证据表明,四个子女对待老人有任何不尊重、不赡养的行为。老人留下来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四个子女均分。”
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情。
专业性是做成、做好一件事儿的前提条件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拿大刘的事情来说,他所犯的错误,就在于过度相信专业性,对于遗嘱“有效”这件事儿的认知度太浅。当然,上面那个事情中,帮助起草遗嘱的律师的“专业性”也着实不怎么样。
结合这个事情,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如何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在此之前,先说说这份遗嘱为什么无效。
1.这份遗嘱的形式叫做“代书遗嘱”,有特定的条件要求。
大刘的父母不太能写字,所以想请律师帮忙写。这种请别人代写的遗嘱形式,叫做“代书遗嘱”。而这其中犯的最大的错误在于:
代书遗嘱,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其他人见证。
这里,“无利害关系”做到了,刘大爷请的律师跟他们家没有什么关系。一个人代为书写做到了,而且写的还“很专业、很严谨”。但是,只有一个律师,完全不符合见证人数量的要求。这一点,是造成这份遗嘱无效最直接的原因。
至于在其他有效性判定条件上是否满足,不在这个事情中展开。至于律所是否承担责任,这里也不做过多阐述。
2.遗嘱怎么订立,才能有效?
想把财产传给想给的人,遗嘱是一个特别好的传承工具。当然,要保证能“传到”,就要保证“有效”。
订立遗嘱,有效性取决于四个方面:
第一,订立的前提。
这几个前提,缺一不可:
第二,遗嘱的形式。
有些朋友说了,老人之前当着我们所有孩子面撂下话:今后房子归我一个人。老人口头都订了遗嘱了,他们怎么还反悔?
这是一种很常见、很典型的认知错误:这种情况根本不算做遗嘱,更不能算作口头遗嘱,属于无效。
上面这个事情中,大刘的父母订立的遗嘱叫做“代书遗嘱”,这是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合法形式之一。还有其他四类: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形式,都有特定的要求:
所以,想要遗嘱有效,至少从遗嘱的形式上,必须要符合规定并满足相应的条件。
第三,遗嘱表达的内容。
懂点专业的人,例如律师,有能力让遗嘱内容表达的“很专业、很严谨”。
但是,在遗嘱内容表达上,其实不需要太强的法律专业性。
之前的一篇文章:《找找错:这份百余字的遗嘱里面,有多少处错误?》曾经向朋友们介绍过一些典型的错误。正面理解,就是“应该”如何表达。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参考。
第四,订立的过程。
大刘家这个事情中,我们并没有过多的阐述订立过程。
但是大家应该都有一个常理性的认识:任何争议、矛盾、纠纷,讲求的都是证据。具体到遗嘱这件事儿上的解释就是:怎么知道这份遗嘱是你自己订立的?怎么知道是你自愿订立的?
这些问题,全部都要依赖于订立的过程——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
在我国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这些类型的证据,都可以纳入到订立遗嘱的过程。例如,见证人、录音录像等。
这些证据在遗嘱订立过程中,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证明了遗嘱的有效性。
我相信所有家庭,都希望自己攒下来的财产能够顺顺利利的传下去、传给应该的人。
现实中,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纠纷屡见不鲜。遗嘱是一个特别好的工具,对于今后财产分配的争端能起到很重要的提前预防作用,是一道“保险”。
所谓的“专业”很重要,但是并不能作为“有效”的保证。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对自己、对家人、对子女,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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