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4:11:46来源:法律常识
7-Eleven门店广告涉嫌擦边冲上微博热搜榜。
近日,广东茂名一家7-Eleven便利店出售的一款“便利店调酒”产品,被指广告文案涉嫌擦边。根据网友发布的海报,这款产品的宣传海报上印着“她不醉,没机会”的宣传语,网友质疑,广告文案意有所指,较为低俗。
6月8日晚间,广东7-Eleven相关工作人员回复南都湾财社记者称,经核实,该海报是茂名地区极个别门店在没有上报公司总部审核并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并张贴,违反了公司内部广告宣传的管理规章制度。广东7-Eleven已于 6 月 7 日勒令有关门店立即撤下海报,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理。
广东7-Eleven表示,“因前述事件造成公众的不适,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 今后本公司将吸取教训,加强员工规范管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涉事海报上的产品为维他奶公司旗下的维他柠檬茶和其他品牌迷你瓶装酒组合成的“便利店调酒”,2021年年初,各式各样的便利店调酒曾在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平台引起刷屏。
维他奶公司相关人员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从新闻中了解到,问题海报是7-Eleven门店的自发行为,目前该海报已经全部撤下。“维他奶公司并未与任何酒类产品开展联名营销活动,也未授权设计、制作过任何相关海报。”
来自网络
律师称广东7-Eleven涉嫌违法
广东7-Eleven的相关海报受到网友质疑。对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朱永平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7-Eleven这一广告涉嫌擦边,广告语中的用词“她”有指代“女性”的意思,结合整个广告语来看,存在不正面的引导嫌疑。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禁止性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朱永平进一步指出,“但是,该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笼统性,所以一些打擦边球的商家逃过了监管部门的处罚,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进一步明确商业广告的宣传底线和边界。”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许多广告文案被指“擦边”“灰色”,处于一种含糊的中间状态,似乎在《广告法》中找不到明确对应的条款。但是,在《广告法》总则中对其有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能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东7-Eleven便利店隶属于中国香港的牛奶国际公司(后更名为DFI零售集团),1992年,牛奶国际公司取得7-Eleven在华南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后,在深圳开出全国首家门店。
受益于特许加盟制度,广东7-Eleven扩张迅速。根据其官方微信号,截至目前,广东7-Eleven的门店数量已经突破1000家,遍布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珠海、佛山等地。
除了广东地区的7-Eleven门店广告陷入争议外,这几天,北京7-Eleven一家便利店因为销售过期食品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近日,针对3月15日媒体曝光的北京7-Eleven通州新华联家园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北京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情况基本属实,并对该门店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2元;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吊销许可证。
不过,北京7-Eleven与广东7-Eleven分由两家不同的公司管理,北京7-Eleven隶属于柒一拾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日本7-Eleven全资子公司。
多家企业广告文案涉嫌擦边
除了7-Eleven,早前,还有多家企业的广告文案同样涉嫌打擦边球。
今年3月,不少网友质疑,卫龙食品的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约吗”“贼大”“强硬”等文案,涉嫌擦边,3月30日,卫龙食品发布道歉声明,并表示将停止有争议文案包装的生产,同时进行包装文案及设计的优化。
2021年2月,茶颜悦色在马克杯上印有涉及“捡篓子”的广告语,被指涉嫌侮辱女性。该款产品上印着这样的宣传语:“来茶颜悦色买奶茶的美女很多,如果你碰巧认识一个,你可以小声告诉我们的小伙伴:我捡个篓子。”
随后,茶颜悦色发表微博道歉,并表示将召回涉事批次的马克杯。而在该条微博的评论区内,有网友质疑茶颜悦色早前出售的茶包上印有“官人我要”广告语,疑似打擦边球。茶颜悦色随后再次发表声明称,在2020年的自查过程中,茶颜悦色已经下架了相关产品。
战略定位专家、九德定位咨询公司创始人徐雄俊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现下,游离于法律法规的广告很多,因为有时候这种广告能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所以有些品牌屡试不爽、铤而走险,“但是这样做只能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效果,如果企业的广告营销想要获得长期价值,必须要符合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价值观。”
宋儒亮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这些涉嫌擦边的广告以为指示不明确可能没有违反《广告法》中具体的条文,但是,这是一种法治思维不强的表现,殊不知,它们是违反了《广告法》中的确定的原则和理念。“现在很多商家做广告都想做得有创意一些,认为做得太直白效果不好,还有法律风险,所以就故意设计一些含义模糊的广告文案,让消费者去揣摩,去误导消费者,同时自己又可以规避责任。这看似聪明之法并不聪明,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立法的智慧、监管部门的作为是可以有效有力处理这类小聪明的”。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詹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