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5:54:04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一般公众在生活中遭遇财产或者人身等侵犯的概率也相对升高,报案当然是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首选。但是,或许会有公众发现,刑事报案中,也会有部分案件没有下文,或者被告知不予立案的情况。那么,在部分报案没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加害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又该怎么办?对此,笔者结合现有的规定,总结出几条相关救济途径,以滋使用。
第一,如果报案没有下文,可要求公安机关限期内给予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通知。根据公安部2016年7月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及其他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60日。也就是说,在规定期限内公安机关有义务给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通知,如果超出期限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维持的可以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也就是说,在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次“申诉”机会。
第三,如果复议、复核后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根据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也就是说,对复议、复核后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可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提请立案监督。
第四,符合自诉案件范围的,还可以通过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一)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