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9:49:22来源:法律常识
金秋十月的济南,硕果累累。为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配合,厘清各单位在刑事实务中热点难点问题,10月21日,由济南市检察院承办的全市政法系统第一期同堂培训最后一课——司法实践问题“七人谈”在市检察院一楼报告厅开讲,课程采用与谈会形式,就涉财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热点难点,来自济南市公检法系统、市律协和市委政法委的学员齐聚一堂,多角度进行了深入研讨。
与谈会由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杜晓涛主持,市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威力对研讨专题进行点评,台下认真倾听的“五方学员”直呼“很过瘾”。
虚拟财产应保护
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高速发展衍生出的一种新型法益,与传统涉财类所侵犯的法益相比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有必要对其按照财产犯罪还是数据犯罪、是否需要予以同等保护加以研究。“近些年来,随着网络和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才逐渐出现了一种相对新型的犯罪问题,接踵而至的即是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王海龙如是说。他将虚拟财产主要归纳为四类,即虚拟的物;虚拟的货币;虚拟的账号和虚拟的空间。济南市律协副会长王海波律师说“通过我们国家的立法以及现有的法律都进一步明确虚拟财产还没有等同于我们的现实财产,所以现在仍应对其按照数据犯罪处理。”该热点问题因目前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目前实务界中处理此类问题多数是以财产犯罪来处理,如果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信息秩序方面,则应以数据犯罪来追究。
盗窃抢劫“入户”有别
盗窃罪和抢劫罪中虽然都有“入户”情节的规定,但因各自情况不同加之刑法分则中的规定较为笼统,处理起来分歧颇多。与谈专家结合各自曾经承办或是接触过的案例进行讲解。济南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郑卫东提到“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非常明确,对盗窃的入户和抢劫的入户显然是不应当做一样的理解。最高法有一些司法解释在逐渐扩大,对入户尤其是非法目的入户,到底是兼具人身和财产类犯罪,还是单指财产类犯罪,法律中并未明确”。很显然,随着社会生活的实际变化以及各种新情况的出现,刑法学术界和实务界针对这一问题众说纷纭,仍有待统一标准逐步明确。
“事后抢劫”辨“当场”
之所以会出现“事后抢劫”这一概念,还要归因于盗窃、诈骗和抢夺罪实施终了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其后为了这三类特定原因实施的暴力或胁迫行为与前面的犯罪行为间需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若不存在间隔,当场使用暴力,则会演变为转化型抢劫。由此可见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是区分两种形态的关键。对于暴力或胁迫行为针对的对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威力点评认为,“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所有人,也有可能是除其之外的第三人,既有可能是抓捕的警察,有可能是目击证人,还有可能是其他人。实务中处理该类问题若存疑,可逐级层报,互相沟通与研究,方可更稳妥的办理案件”。
“非法占有”同质性
“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财产类犯罪和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中的认定到底有何异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国辉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有一些东西是互通的,在金融诈骗犯罪里边,在合同诈骗犯罪里面也能够拿到普通的诈骗罪里面去,我觉得有些东西是共通的,没有很好、很系统的一个总结,可能各种各样的罪名里边相关的表现方式都不一样,所以如果一一对应会出现标准各异的问题,因此可以运用一些共通的标准进行认定”。究其本源来看,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也属于财产犯罪的大类,因而实务中在进行认定时,尽量使用一致的标准,如此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窃与骗的罗生门”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类的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违背被害人意愿的秘密窃取”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在一般的案件中这二者不难区分,但若是碰上诸如盗刷二维码、快递员偷拿寄递物品等此类案件未免在认定上存在难度。济南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刘志明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犯罪对象也即各类财物如果是由被害人占有,那么这一行为定为盗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由被告人占有,则这一行为认定为诈骗的可能性较大”。这一观点在实务中就可以作为另一初步判断标准,很好的佐于被害人意思表示来综合认定盗窃类的犯罪和诈骗类的犯罪。
箴言荟萃,涓流入海。此次政法委、公检法司四部门以及律师同仁共聚一堂的研讨会,七位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各自从自身的专业角度给出中肯的建议,互质观点,加深了彼此间的协调配合,奋力开创为新时代党的领导下的济南政法工作新局面。为接下来在实践工作中的各部门的进一步配合奠定了深厚基础。
来源:济南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