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2:00:3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褚晓天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再婚后,偷偷把孩子的名字改成了继父的姓,这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这种情况下,只要父亲起诉,法院一般都会要求母亲配合将孩子的姓名更改回来。
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中就有这么一条规定:
第五十九条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这条规定说得很明白了。
如果离婚后,父母的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母的姓氏。那么法院应该责令其配合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
实际中,法院也是这样来判的。
比如2020年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诉讼。
(2020)冀0430民初112号
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2月24日在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8日生长子翟某1,2015年1月18日生次子翟某2。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翟某2姓氏变更随其继父姓氏,并将其姓名变更为侯某2。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被告张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与原告翟某协商,私自变更了未成年次子的姓名,即不随父姓又不随母姓,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对原告翟某要求恢复次子姓名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次子侯某2的姓名恢复为翟某2。
在这个案子中,离婚后,母亲就将孩子的姓氏改为了继父的姓氏。父亲起诉后,法院很干脆的判决要求母亲在3天内把孩子的姓名改回来。
所以,离婚后,父母的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母的姓氏。那么只要另一方起诉,法院都会支持把名字改回来。
但不知你是否发现了没有,在这条法律规定中,其实存在着一个盲点。
如果离婚后,孩子改了姓,但这个姓如果并没有改成继父的,而是改成母亲的,那又会如何呢?
2022年1月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 2011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和徐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
2018年,梁先生突然得知,自己的儿子梁某某已经改姓为了徐某某。
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儿子的姓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却没有支持梁先生的这一请求。
法官认为,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孩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经3年多了,并且正在上小学,他现在的姓名已被同学和朋友所熟悉,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来姓名的,对他的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并且姓名变更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最终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法院没有支持,把孩子的名字改回来。
目前的法律,的确并没有对离婚后,将孩子改为父母另一方的姓,该怎样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中倒是明确规定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所以对于法院来说,如果一方将孩子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从现有法律来说,并没有什么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请。
那么梁先生就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了吗?那倒不一定,判决书中,还有这么一句话——
“姓名变更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改名字这件事,除了法律上是否正确以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在离婚后,不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
以上海为例: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明确写明了,未成年人更改姓名,需要监护人一致同意。而父母即使离婚了,也仍是孩子的监护人。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孩子要更改姓名是需要父母两人都同意才行。
全国其他地区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看到这里,你肯定会有疑惑,既然改名字都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那哪来的那么多,孩子改名字父母一方不知情的事情呢。
这个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审核不仔细、伪造材料、或一些其他特殊情况,都可能导致这样的错误结果。
但这些并不是重点,重点是错误发生后,该怎么处理?
其实,这也是有依据的,公安部在2002年曾有过一个批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这条批复说得很清楚了,如果在变更姓名的过程中,另一方是不知情的,也没有配合办理过的。
那么公安机关是有职责恢复姓名的。
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恢复,那也没问题,通过行政诉讼也可以解决这件事。
(2020)冀0983行初7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致涛与第三人端永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09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刘炳辅,2018年9月11日,二人经黄骅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刘炳辅随母亲端永霞生活。2019年7月1日,第三人端永霞向被告齐家务派出所申请变更其婚生子刘炳辅姓名,原告刘致涛并未与第三人同时到达户籍部门申请变更,也未提供生父同意变更材料,被告齐家务派出所受理了该姓名变更业务,2019年7月8日,齐家务派出所向被告黄骅市公安局呈报变更事项,2019年7月9日黄骅市公安局审批完成,作出将刘炳辅姓名变更为吕瑞杰的行政行为。刘炳辅生父原告刘致涛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第三人端永霞单方申请变更孩子姓名,原告刘致涛未与第三人同时到达户籍部门申请变更,第三人也未提供生父同意变更材料,不能证明父母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据此作出的姓名变更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恢复......
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黄骅市公安局齐家务派出所将刘炳辅姓名变更为吕瑞杰的行政行为,并恢复原姓名。
所以,我们回到前面的那个案例中。即使法院在民事层面驳回了前夫的诉请,但梁先生还是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要求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回来。并且,成功的可能性还是非常高的。
梁先生是否会这样去做,我们不得而知。
但就如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的: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案子中孩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经有3年了,这个名字也已经被同学和朋友所熟知了,如果强行把名字改回去,可能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成长都会造成不便。
这让我想起了,我初中有个同学,也是因为父母离婚,名字改成了继父的姓。当时同学们都不习惯,调整不过来。有时候连老师都会叫成他以前的姓名。这时这位同学的反应就会变得有点尴尬。现在想来,这件事在那段时间里,对他的影响应该也是挺大的。
所以,希望父母双方在做出某些行为之前,都可以考虑一下孩子的利益。而不要出于自己的私心,影响到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也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互相报复。不然,最终伤害到的可能都是孩子。
本期和你聊了一下离婚后一方偷偷把孩子的名字改了,不同情况下会导致的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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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来聊一聊。夫妻一方如果身患重病,另一方想要离婚,是否能离成婚。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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