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4:24:44来源:法律常识
上班身体不适,回家休息,下午上班途中急救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您好!
我是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55岁,女,汉族,我姓何。
想咨询您!我丈夫58岁,2021年10月8日上午10:30时工作时感觉胸痛、胸闷,心慌不适症状,并未向公司领导请假,计划第二天去医院,领导同意。
后继续上班,直到中午下班回家,回家后吃了一点,下午2点骑车拟回单位上班。
没想到,骑车半路上发病,送医院抢救,在10月8日下午17:30时死亡。有工伤保险。
公司人事主管说,我丈夫在中午回到家里,下午上班途中发病才送医死亡的,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算工亡。说如果我丈夫上午上班时间发病,应当径直送医抢救才对,我丈夫中午下班后还回家休息,说明上班时间并未发病,而是在家里或上班途中发病的,不是工亡。
请问陈律,我丈夫上午上班时身体不适,回家后休息,下午上班途中加重发病后送医死亡的,这种能算工伤吗?
本咨询问题系2022年3月中旬一位女士电话咨询内容,因涉及隐私故稍作修改,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何女士。
您丈夫一案,属于工亡。
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规定为“视同工伤”。疾病的发生、发展往往会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如有证据证明职工确在上班期间出现病症,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考虑是否视同工伤。
发病后未到专业医院及时治疗,但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表现严重程度就不同,个人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对病情判断也就不同,故未选择专业医院及时治疗符合常情,不应将是否经县级以上专业医院治疗、抢救理解为该法视同工伤的必要条件。
二、根据《最高院: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您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症状,回家休息后下午上班途中加重病情,送医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并且也是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基本观点,属于工亡。
备注一:本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成功案例:
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行终321号行政判决;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行终182号行政判决。
备注二: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拿律师执照至今26年,北京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
曾获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2014-2015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备注三: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24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