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6:39:11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后男方起诉女方索要卖房款的案件。由于纠纷涉及双方离婚时分割的一套房产,且发生在离婚后,故我们的律师团队就该案案由的确定有些分歧。下面,本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并分析一下:
男女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在北京海淀区共购买了两套房产,每人名下各登记一套。去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中,双方就离婚房产的约定为:“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男方需工作需要而准备前往南方。于是,便委托女方代为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后女方将房产出售,所得数百万元卖房款均被女方据为己有。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男方便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处理。
在我们律师团队分析案情时,有的律师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为该房产发生纠纷,案由应该适离婚后财产纠纷。”另外一些律师则认为:“虽然涉案房屋曾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归男方所有。现在,双方并非因为房屋所有权出现分歧,而是离婚后男方委托女方对外出售房屋时产生纠纷,故应属于委托合同纠纷。”
对于上述观点,本律师赞同第二种,理由是:1、涉案房产虽然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进行了房产分割,成为了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协议约定非常清楚,所以女方对该房产没有所有权;2、离婚后,男方打算出售该房产,但因为自己身在外地不便处理,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女方代为变卖。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委托行为的法律规定。所以双方就卖房一事形成了委托关系。3、女方作为受托人,收到卖房款后有义务及时转交给委托人——男方。而其拒绝转交行为侵犯了男方的财产权。综上,本律师认为该案以委托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更为适宜。
今天,本律师来到法院办理该案的起诉立案工作。过程很顺利,立案法官正是以委托纠纷为案由收下了我们的起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