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刑事律师,连云港药神案判决书

时间:2022-11-24 10:20: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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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销售假药到非法经营 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判决 获刑5年罚款10万元
  • “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状况调查
  • 从销售假药到非法经营 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判决 获刑5年罚款10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被称为连云港“药神”的林永祥,二审判决获刑五年,罚款十万元。

    6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林永祥辩护律师葛绍山处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上午10点进行视频宣判,二审判决包括林永祥在内的15名被告分获1年到5年的刑期。

    此前,封面新闻曾报道,在一审中,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因不服一审判决,包括林永祥在内的15名被告中,有6人对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现实版“药神”

    迎来二审判决

    据葛绍山律师透露,林永祥本人对二审判决的结果并不太满意,“因为他本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实际上,在二审判决之前,林永祥已经被羁押了五年零五个月。

    记者了解到,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永祥、韩某、何某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何某、韩某,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装药品夹带到广东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

    到案发,林永祥通过上述销售“易瑞沙”等药品共计350余万元。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前报道 图为林永祥本人

    下一步可能继续申诉

    记者看到,包括林永祥在内的15名被告,一审判决中,有的获刑三年,实际羁押了四天,有的免于刑事处罚,实际羁押了十八天,最长的获刑六年六个月。

    但在二审判决中,林永祥从一审判决的销售假药罪变为非法经营罪,获刑从原先的六年三个月变为五年,处罚金180万元变为18万元。

    2019年12月5日,在一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记者看到,江苏高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

    2020年6月2日,记者从葛绍山律师处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上午十点进行视频宣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葛绍山告诉记者,在得知判决结果出来后,林永祥给他打了电话,表示对判决并不满意,“他一直是说如果判他有罪的话,他是主张要进行申诉的,下一步我们需要商量,是否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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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浦刑事律师,连云港药神案判决书

    “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林永祥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2月5日,记者从“连云港药神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辩护律师邓学平处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

    邓学平告诉记者,他和葛绍山律师共同担任林永祥的二审辩护人,并且将继续为林永祥做无罪辩护。

    现实版“药神”

    林永祥,被认为是连云港的现实版“药神”。

    此前,在一审中,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对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了解到,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永祥、韩柏龙、何永高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何永高、韩柏龙,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装药品夹带到广东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到案发,林永祥通过上述销售“易瑞沙”等药品共计350余万元。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坚持上诉

    律师做无罪辩护

    据邓学平介绍,一审判决后,林永祥提出上诉,并通过朋友找到了他,委托其代理自己的二审。

    邓学平在去年十一月份,去连云港看守所会见林永祥。林永祥告诉他,一审判决时,自己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四年多,虽然刑期只剩下不到两年,如果不上诉,甚至还有可能争取到减刑的机会,能更快出去。但林永祥坚持上诉,为了清白,要求律师二审时为他做无罪辩护。

    邓学平认为,该案中,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且购药的病人也没有一例不良反应,没有接到过任何投诉,“印度人供药,国内买家购药,双方直接联系。”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

    邓学平告诉封面新闻,销售关系发生在印度人和国内购药者之间,涉案药物从来不归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为也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纯粹的劳务活动,不具有法律属性,没有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的必要。

    据了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修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在此情形下,邓学平认为,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已经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部分被告人因为家属患病卷入此案,由于家属、病友的恳求进而产生销售行为,客观上,涉案药品帮助延续了患者的生命,解决了部分患者的经济困难。”

    2019年5月20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庭审中,据林永祥代理律师介绍,检方建议维持原判。

    12月5日,在一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记者看到,江苏高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决定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林永祥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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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状况调查

    ◆ 强化工作运行严格准入机制

    加强监督管理

    ◆ 设置联合工作站跨区域调配

    解决供给不足

    ◆ 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激励

    优秀律师参与

    ◆ “云模式”确保特殊时期办案

    不减速不延迟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吴某被上海青浦公安机关查获,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后,吴某回到吴江区家中。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这起案件的认罪认罚程序在吴江进行异地代为见证。

    吴某听取了吴江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值班律师刘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法律的阐述后,对程序适用、指控事实、罪名等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刘健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几天后,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此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式办结。

    “异地协助、代为见证是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创新之举,免去犯罪嫌疑人两地奔波之苦,确保其在程序上、实体上得到法律帮助,保障辩护权。”刘健说。

    这起案件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推动司法行政合作的现实写照,也是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创新实践的一个缩影。

    据统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至今,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多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仅去年,全国值班律师就办理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如何在大量案件中实现律师资源充分供给?怎样在机构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队伍专业化?认罪认罚配套机制建设中形成了哪些有益经验?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深入江苏、浙江、广东、江西等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探访。

    健全制度推进专业化

    “当前,值班律师实行的是轮岗制,但个别值班日期律师不在岗情况仍然存在,遇到需要紧急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出现缺位风险。建议建立值班律师库,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律师范畴,解决人员调配问题。”9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召开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培训会,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智尧提议,选取经验丰富的党员律师成立小组制认罪认罚工作团队,优化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案件承办水平。

    “赣州有着深厚的红色基因,法援中心充分发挥组织号召力,提升值班律师团队战斗力。”吴智尧说,在党建引领下,中心吸纳了许多政治素质高、刑事业务能力强、执业操守优良的党员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人力资源保障,建设高素质值班律师队伍是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的组织保证。

    记者采访了解到,各地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实体建设的同时,通过强化工作运行、严格准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推动值班律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

    北京17家法律援助中心均成立值班律师团队,总人数近千人。建立值班律师选任报名条件初步审查、履职能力调查、执业和违纪情况核查 “三查”制度,积极研究差异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管理模式,制定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优化工作流程。

    江苏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必须满足执业满3年以上、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条件,建立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联系人制度实时通报值班律师工作情况,通过不定期向来访群众发放值班律师服务评价表,开展服务满意度评价。

    “2019年6月以来,江苏省法援中心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纳入管理系统。值班律师完成法律帮助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情况等信息录入系统,实时形成电子台账,借助系统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值班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芦学林说。

    调配资源推动协作化

    今年4月,针对审前阶段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中的深层次、跨部门难题,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印发实施细则,创新建立市、区两级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统筹协作机制。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项机制源于去年11月的一起特大认罪认罚案件。

    此案上百名犯罪嫌疑人被分散关押在广州市、区两级的8家看守所,仅凭海珠区的值班律师资源难以为全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为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赴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研讨值班律师调配、法律帮助方式、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存在的困难和解决思路,3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具体的操作方案。

    研讨会后,各部门对值班律师跨区提供法律帮助、市区两级值班律师资源调配、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等长期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跨部门、深层次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最终确立了统一的实施细则。

    江苏则针对全省律师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加大省级转移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力度。2018年开始,省财政每年拨付专门经费,为苏北12个县区购买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宿迁市成立全市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库,通过跨区域指派案件,统一保障市、县两级值班律师工作。镇江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联合发文,调配12家市直属律师所支持京口、润州、镇江新区3个律师资源缺乏的区开展值班律师工作。

    针对值班律师供给不足的现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置联合工作站、跨区域调配、律师电话网络直播与现场值班相结合等措施,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建议,各地充分调配现有资源的同时加快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别确定案件办理、法律咨询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不同服务的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质量和补贴挂钩机制,有效激励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云参与”实现高效化

    “我自愿认罪认罚。”2月19日,犯罪嫌疑人毕某对着屏幕真诚悔罪,屏幕另一端是办案检察官和值班律师。这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运用远程视频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一幕。

    审查起诉期间,西湖区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拟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经由西湖区检察院线上预约,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卜亚夫参与认罪认罚程序。

    卜亚夫一方面通过阅卷、与办案机关沟通,线下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适用认罪认罚、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通过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视频见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用电子签名保证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通过远程会见见证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既符合对监管场所及嫌疑人的隔离保护要求,又解决了当前律师难以当面提供法律服务的问题,保障了认罪认罚工作的正常开展。”西湖区法援中心副主任张璐键说。

    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会同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远程无接触、无纸化、信息化办案,开启认罪认罚“云模式”,为特殊时期司法办案工作不减速、不延迟提供了有效路径。

    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会同区检察院、看守所完善值班律师线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采用无接触方式线上传递文书,利用视频连线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效缓解了会见难问题。连云港、宿迁、泰州、镇江等多地利用微信平台组建由值班律师、检察官等组成的工作群,通过微信群完成发送公函、指定值班律师、预约会见、预约阅卷等手续,提高了各环节工作效率。

    汪海燕认为,值班律师“云参与”模式对于办理案情简单无争议的轻微案件大有助力,但重大复杂案件值班律师仍需要通过传统方式深入参与。

    “值班律师充分参与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可以帮助检察官排除质量隐患,减少诉讼风险。”汪海燕说,要适时推出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制度,解决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同一性衔接问题,进一步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赋予其出庭辩护权,切实增强律师参与法律帮助值班的积极性和履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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