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0:20:0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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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添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绑架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等罪一案。
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江南区法院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模式,由副院长李升云与2名资深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该院还依职权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全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公诉机关
指 控
2005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添先后纠集、笼络沈某永、沈某艺、唐某川、唐某奇等人,通过开设赌场的方式攫取非法利益,并通过对横县一带赌场的非法控制,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沈某添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常年在横县六景镇、峦城镇、横州镇一带活动,有组织地实施绑架、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当地的赌博行业,随意恐吓殴打群众、打砸财物、非法限制群众人身自由、强占农用地,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干扰和破坏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影响恶劣。
该组织还通过贿赂方式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保护伞”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逃避处罚,寻求非法保护,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沈某添还利用组织影响,通过贿选的方式当选横县六景镇佛渡村委那宽经联社主任,并分别提名选举组织成员唐某川、唐某奇担任经联社副主任、会计和出纳。
公诉机关
认 为
沈某添等2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绑架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分别追究2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当天,江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南宁市检察院、公安系统部分干警,江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江南区司法局部分干部,媒体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来源:江南法院
文| 每日人物周轩宇 编辑王辉
“终于看见希望了。”邓丽红6月11日在微博上写到。
6月10日晚上,邓丽红收到了广西自治区信访局的短信通知,告知女儿邓子琳疑遭丈夫出轨对象虐待致死一案已被转移到广西自治区公安厅。
此前,邓丽红经历了10个月多月的等待。2018年7月30日事发后,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迟迟未对该事件进行立案。期间,邓丽红向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提交了刑事复议申请,但复议结果是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18年8月1日,年仅一岁半的女童邓子琳在南宁市第二医院离开了人世。该案每日人物在2018年11月做过相关报道。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子琳的死亡原因是特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并且尸体上有40多处针孔、针尖样出血点和类似针孔状出血点。其中多处为陈旧伤,但无法确定是自伤还是他伤。邓丽红称,子琳死前由丈夫的出轨对象陆海(化名)单独照看。
邓丽红代理律师万淼焱分析,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迟迟不予刑事立案的原因,是邓亮和陆海否认虐待孩子而且没有潜逃。
对此,万淼焱认为南宁市警方将立案侦查的标准和定罪量刑的标准混为一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当时是可以立案侦查的,他们没有弄清楚定罪量刑和立案侦查的区别。” 万淼焱补充称。
今年4月1日,邓丽红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但检察院没有收下。工作人员告诉邓丽红,不予立案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
5月31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队工作人员对媒体声称,“我们只是作为执行机关,通报依据是检察院定的。”该工作人员解释,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不是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而是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5月底,邓丽红聘请女性和儿童权益保护律师万淼焱成为其代理律师。
6月10日下午,广西自治区妇联权益部主动联系邓丽红,告知正在关注子琳一案,并会帮助维护儿童合法权益。11日下午,万淼焱和邓丽红先后前往广西自治区妇联、南宁市妇联汇报该案情况。
对于妇联的介入,万淼焱表示期待。她表示,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上来讲,邓丽红剩下南宁市公安局以及南宁市检察院可以申诉。我们期望广西自治区妇联能与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沟通。”
万淼焱澄清,保护儿童和疑罪从无这两个刑事司法理念并行不悖,从来不存在孰轻孰重的价值取舍。但是对于邓子琳受害一案,南宁市警方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可以立案侦查。
万淼焱透露,接下来她们会对一些相关人士进行取证。这些相关人士包括抢救孩子的医生,以及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
万淼焱表示,已和邓丽红就尸检报告请教了复旦大学和四川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的教授。这些专家一致认为单从尸检报告就能认定孩子遭受了虐待,“公安机关从尸检报告中确认的陈旧伤也应当发现孩子受到了虐待。”
子琳遭虐致死案,近期也有过类似案件发生。
2018年7月26日至8月10日,长沙市5岁的小女孩谭萌萌被母亲周小惠的男友周勇先后四次残暴殴打,至重伤致残。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先立了案,但周勇一直不肯承认作案,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后由长沙市公安局的专家带队对案件进行侦查。最终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于2019年5月31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万淼焱称,自己计划把长沙这个案件作为案例和广西自治区的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沟通,以此树立公安部门立案的信心。
律师的表达,旨在说服裁判者造福当事人,需要打动客户认同律师价值,乃至期待流传于世、流芳千古。
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辩护词讲究行文结构与遣词造句,更要在创造性地把握辩点上下功夫——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题记
导语:辩护词的核心在于辩点的“杀伤力”
近二十年来,笔者处理的刑事案件均为国企高管或民营企业家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基本属于解决投资争端的延伸服务,大多也都有效“消化”在法庭审理之前。所以在笔者看来,“辩护词”绝非仅仅限于在法庭上发表并经事后整理的书面文件,而是每一次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交流的程序性、实体性法律意见的阶段性综合阐述,是律师整体办案思路的集中展现——广义的辩护词显然理当包括与侦查(调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处罚或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系统表达。有效的辩护,不应该是律师一个人在战斗,专家、媒体的意见都可能构成辩护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与公检法监等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相比,辩护词可以更具律师个人风格。诸如行文结构、遣词造句之类书面表达能力,需要随律师长年积累而不断提升,没有捷径可走。而没有权力加持的辩护词,除了表达的艺术,更重要是的辩护意见本身的“杀伤力”,尤其需要创造性地找到有力辩点。——结合办案体会,完成田文昌老师关于如何撰写辩护词的命题作文。
第一,解决问题的全新思路与解决方案,是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曾经,东北某地拟以虚假注册和抽逃出资(当时地方政府对付企业家的“口袋罪”名)抓捕我的当事人N某某。经了解,客户系当地唯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面临被摘牌退市的风险或将影响当地官员政绩乃至地方稳定发生矛盾。该公司原系国企,改制后引进我的客户为战略投资人,后迅速成功上市。但其后数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地方政府与投资人之间产生纠纷,客户因不肯“配合”地方政府导致出现刑事风险。(*笔者曾经总结当时地方政府“收拾”不听话的投资人往往有“三板斧”:一是对投资人刑事立案;二是查封扣押投资人在当地的企业;三是追查当事人的关联公司。同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义性为中心、领导关心与媒体关注为两翼——的针对性策略。)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征得客户同意之后,建议地方政府对该上市公司启动司法破产程序,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有效保护,而且通过对债权债务及人员的处理,成功实现了上市公司的“净壳”与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此过程中,我们协调了监管机关,联系了合适的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成功实现了企业的破产重整与借壳上市,也消除了客户的刑事风险。
而在处理江南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董事长B某某受贿一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促成国内某著名企业集团收购该上市公司控股权,通过重组使该困境中的上市公司重获生机,股价迅速有了明显提升,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当事人因公司财务问题的缓解获得轻判。——行胜于言: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显然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对证据的解读和观点的提出能够震撼到合议庭、公诉人
例如,我们在为中原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原总裁P某某(正厅级)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被骗一案辩护中,提出不仅行贿人、受贿人对于近二十年前行贿、受贿的细节描绘惊人一致,而且受贿人的驾驶员对近二十年前平凡日子里随领导出行时帮领导搬取行李的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且于前二人描述完全一致,提出反腐败斗争既要依法,也要符合常理。同时,提交证人对此问题的说明,要求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一审认定我的客户构成所谓失职的重要理由与逻辑起点,便是当事人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未经党政联系会议研究通过,即对投资人作出利润承诺,由此导致后续一亿元借款无法收回的事项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对所谓利润承诺函本身进行认真研究,发现该承诺函只是一个原则性声明,既未承诺具体利润指标,更没有对未达到承诺事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约定。对照国务院及省级政府要求,参照《公司法》等相应规定,并不属于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事先研究决定的事项,指控犯罪的逻辑基础存在重大缺陷。——辩护词旨在严谨立论说服法庭,也需要对公诉意见、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必要批驳。
在为东南某省属重点国有外贸企业董事长Z某(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二审辩护过程中,我们先从法理上论证所谓挪用是无法成立的。当事人的行为更似强令下属公司与其指定的企业进行合作或许涉嫌滥用职权(至少少涉嫌一个罪名),而我们对二十笔所谓挪用款项进行审计整理后发现不仅没有造成损失反倒略有盈余,因而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那种无视当事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单单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常常是不够的,完全有必要同时说明不构成法院可能考虑的其他罪名。简单以所谓“辩护人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口号式理由拒绝进行更深入些的阐述,恐怕未必妥当。
第三,专家权威意见成为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助攻无罪辩护
曾经,我们在江南某地承办了L某某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案。L某某系江南某地产公司15%的股东,根据当时形势向当地民企老总X某某借款一亿余元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事后提前并连本带息归还了X某的借款,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和自己开发的困难,将公司股权加价转让给当地有实力的企业家。X某某以诈骗、合同诈骗向当地公安报案未果,遂以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其基本逻辑在于委托L某某收购股权,但L某某未按约定将股权交由X某某处置而是私自高价转让获利)并被立案。后辩护律师向上级法院指出此案法院刑事立案的荒谬和不良后果,当地基层法院被迫撤案。但随后,检察机关又以“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倒卖土地”为由提起公诉。——针对此种现象,法制日报邀请法理学、刑法学、刑诉法学、民诉法学、土地法学、房地产行业协会人士、央企总法律顾问等专家就国企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地产项目、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刑事措施的谦抑性等问题以本案及其他典型案件为例进行专题研究,相关意见占据了法制日报大半个版面。这些意见经律师引用,构成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该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此外,在广东陈某某涉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的意见不仅给了我们极大的启发,也给了法官极大的触动——善用专家学者作为辩护律师的“外脑”开阔视野、作为辩护律师的‘外嘴“以提升表达的影响力,也是有效提升辩护词表达份量的重要思路。
第四,辩护意见要善于运用民商法及其他专业知识
2021年年底,我们承办的广东某企业家虚假诉讼案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该案的背景是两位亲戚之间因股权争议十几年来打了十几场官司,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最高检。2021年,一方当事人突然以对方证据系伪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居然立案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当事人。该案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固然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相关当事人民事争议真实存在而非杜撰,例如上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但相当重要的一点,便是辩护人与专业鉴定机构合作,指出现有技术根本不足以得出本案中鉴定机关对关键证据作出的鉴定结论,使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法成立。——我们在江西的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虽然同样运用民商法专业知识使二审法院撤销了虚假诉讼这一罪名的认定,但某种意义上运动式执法的氛围之下仍然无奈多多。
我们也曾承办了江南某市“最规范的国企改制案”所引发的刑事犯罪。当事人原系当地副处级官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MBO方式成为当地一家商业贸易公司的股东,而该商贸公司拥有某家上市公司近3%的股份。当时确定的国企改制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5月上市公司决定分红,480万元红利于次月付至改制后的商贸公司账上。后,地方政府以该笔款项系2004年分红款理应属于国有,一审认定当事人构成贪污并处刑十一年。一审辩护人的思路是该笔款项当事人已经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上市公司分红款也是不可能被隐瞒的公共信息,但相关领导矢口否认被告人曾经向其报告。我们在二审中,提出该笔款项虽然名为所谓2004年度分红款,但相关权责却是发生在2005年5月,理当计入2005年收入由改制后的公司合法拥有,所以不应当构成贪污。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我们也提出了通俗的比喻:即使当事人在2005年5月公司决定分红的头一天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也有权取得相应的分红款而无需在意2004年何人持有该部分股票。——最终,该案经最高院指定省高院再审,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贪污。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第五,善于援引类似案件权威判决与上级法院尤其最高法院法官处理意见
往往,最能打动法官的是类似案件中上级法院尤其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和与裁判逻辑。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不久,我们为某央企原董事长(副部级)提供辩护。当事人受贿超过三百万,但有自首和退赃情节。那么,能不能减轻而非仅仅从轻处罚?我们在辩护意见中专门提供了多份同等级别、涉案金额类似、有坦白或自首情节的都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当时,这样的量刑是非常不容易的——虽然此类案件的量刑有着“全国一盘棋”式的综合考量,但合议庭与审判法院的意见依然是基础性的。
第六,程序性辩护意见格外重要,尤其需要勇气与智慧
笔者的当事人Y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案被河北警方从深圳抓捕归案。但笔者往执行抓捕的公安机关查询,却被告知根本没有这起案件。后笔者得及当事人系某市人大代表,遂前往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在经过交涉确定当事人确由前述公安机关执行抓捕配合监委办案后再次前往公安机关交涉,终于得知当事人被监视居住在监委的办案点配合调查。我们与监委联系,被告知监委办的案件律师无权介入。我们当即提出,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由是串通投标而非重大贪腐,依法应当允许会见。反腐败斗争事关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更应该依法办事。——经过不断交涉,当事人在被关押五十四天后终于获得自由。
针对所谓敏感案件,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的第一件事便是与办宁机关沟通真正获得辩护的权利——在西北某国企老总(正厅级)受贿一案中,办案机关甚至将家属关押起来要求解除对我们的委托!——或是争取二审开庭审理,这也是有效出具辩护意见的前提。(参见《民权与公权的中国式博弈——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六种原因及六类应对措施》)诚如修昔底得所说: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每一次与办案机关的交涉,尤其书面法律意见的表达,其实都是不叫辩护词的辩护词。
结语:撰写辩护词需要把握好五个“度”
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曾经提出裁判文书要做到“五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其实这也是对辩护词的理想要求。笔者以为,好的辩词要符合法律文书行文要求,结合案件事实,同时具备律师个人风格,把握好精度(准确直击案件核心)、广度(拓展视野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视角)、深度(剖析案件深入、到位)、适度与温度。前面六个方面,其实讲的是如何从找到辩点上强化辩护词的精度、广度与深度。具体表达的适度与温度,几点具体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是尽可能给辩护词加上个千锤百炼、一针见血的标题,或是努力总结提炼出金句——典型者如斯伟江律师那一句“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让那篇原本平淡的辩护词变得光芒万丈——当然,此类“妙手偶得”式的事情要顺势而为,“为赋新辞强说愁”反倒东施效颦了。
二是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尤其那些“穿衣戴帽”式的格式套话没有必要过于冗长地复述。核心问题尽可能放在前面重点论述,把理说透。尽可能不要遗漏辩点,但不宜本着“油多不坏菜”的原则面面俱到,平均分配论述内容。
三是言简意赅,表达适度。律师绝非讲得越多越好,辩护意见也并非越长越好。笔者往往整理出四、五万字的辩护内容,最终归纳出五千字以内的文字。其他内容确有必要,可以质证意见、专家意见、情况说明之类附属文件予以补充。表达适度,最重要的还有“分寸”把握的问题,需要给彼此的交流和案件的妥善处理留下甚至创造必要空间——有些中国式的“可意会难以言传”,也是辩护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担当。
四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曾经邓学平律师在张扣扣一案中文彩飞扬的辩护词引发关注与争论,后来才知道他是“第二辩护人”而不能重复前一位辩护人已经面面俱到的法律辩护意见。不同辩护人之间的分工合作,相当重要。——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而非彼此拆台,刑事辩护尤其如此。
五是理性平实,平静从容。辩护词撰写当清思路、循章法、去掉修饰词;围绕证据,论证严谨,表达清晰,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慎言,有据,有度;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庄重,平静,尊严。
六是把握好辩护的温度。这不仅体现在法庭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应有的安抚,对当事人从言语、眼神、肢体语言等方面应有的支持,更体现为辩护词不是单纯驳斥更不是意气之争,我习惯于在辩词中尤其结尾处通过坦诚、入情入理的语言文字与法官、检察官形成某种共鸣,唤醒办案人员内心人性的善良与法治的坚守。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都觉得曾经共同出席法庭是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参见《律师的面子》)——毕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尤其避免冤案发生,需要凝聚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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