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6:58:57来源:法律常识
很久以来,很多人一旦涉案,一定要托“关系”找人,以为这样能增加胜算。殊不知,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找“关系”很可能害了人家。各位客官在读本文的时候,也不排除有人会笑话笔者不了解社会,迂腐,书呆子等。笔者就用事实和法律分析此中的利害关系吧。
很多当事人家属在咨询律师案件的时候很喜欢问律师一个问题:你在法院有关系吗?大家心知肚明当事人家属问的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就是要律师利用“关系”影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作为律师,当然不能利用“关系”办案啦。不少人因此就不请这样的律师。
若干年前,笔者曾经办过一个重大涉毒案件,当事人一审被当地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一开始委托了某位在深执业的老乡,等到开庭前四天,家属到深圳来了解开庭前的情况,同时想听听律师的辩护思路。没想到此君基本上没有准备,却向家属大谈特谈与省高院某某领导熟悉,还与最高院某某法官熟悉,让家属拿出数百万元人民币由辩护人去“打点”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不能改判,则几百万元如数奉还,分文不收。当家属跟笔者讲其此君的时候,笔者真实哭笑不得。诸位请想想:假如辩护人提不出任何一个令人信服的辩护意见,主审法官收了此君的钱款,就敢仅仅据此改判吗?结果可想而知了。
今年正值中央对政法系统进行教育整顿活动,不少领导干部落马。也有相当一些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而导致自己被处理,还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受到处分,甚至丢掉乌纱帽的。
对很多领导干部来说,中央的“三个规定”(即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手莫伸,否则就会被斩。说到底,请托“关系”说情、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等,无非就是想得到一个非正当的、偏向于对自己有利甚至是一边倒的司法裁判。手中握权者,如有收受贿赂,或被说情,或者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案件被过问而不记录或者汇报者,也将轻者面临警告批评,重者会被追究责任,造成冤假错案的,极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的“三个规定”,不仅领导干部要学习,普通民众也要学习。学习了才知道遇事不是首先找人找关系,而是要认真分析,请专业的律师,走正道才能坦坦荡荡光明磊落得正果;总是找关系,害人也害己。司法人员遇到领导干部及其家属、身边工作人员过问、插手、干预案件,是必须要记录,并如实汇报的。不记录也会被处分。
当然,也有以隐蔽的方式过问、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的,如以发文件、听取汇报、开协调会等形式。刑事案件的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时候不能角色的人该干什么都已有规定。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基本上都有细化的司法解释,面对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况,新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唯清者自清,不必自寻烦恼。请托“关系”,扰乱司法,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三个规定”可谓三把利剑,专斩不法领导不应伸出去的手。
打官司找关系,虽已根深蒂固,有其历史原因,不能怪当事人及其家属,但是,随着中央不断加大“三个规定”的执行力度,惩治腐败,打击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不法行为,相信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将会在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心中植根,笔者也相信你的“关系”不想也不敢再干预案件的办理了。
有事找专业,依法处理,这才是王道。
案件被插手、干预了,自然就谈不上公平公正了,冤案错案就容易形成。纠正冤案错案的成本很大,但造成冤案错案者终究也得付出代价。
唯有如此,法治建设才能稳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