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9:55:02来源:法律常识
丈夫小明和妻子小林是一对年轻的90后小夫妻,两个人经介绍相识,觉得双方条件都合适,没过多久两人就正式登记结婚了,之后两人拥有了一个可爱的宝宝。但是好景不长,度过了短暂的蜜月时光后,两人性格上的分歧就愈发显现出来。
不甚相爱的两人面对着一个时时刻刻都需要关怀的孩子,手忙脚乱又无所适从,生活的琐事冲击着两人原本就不甚稳固的感情。
最终两人走向了离婚。
两人对于孩子的归属没有分歧,两人都希望孩子由妻子小林抚养,但是对于丈夫小明每个月要给妻子小林的抚养费产生了异议。
丈夫小明认为自己收入不高,每月仅5000元,生活确实是有困难,而且小明认为孩子的抚养妻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愿意支付每月500元-1000元的抚养费。
妻子小林认为孩子尚且年幼,奶粉、辅食等日常用品都非常昂贵,每月500元-1000元的抚养费完全不能支撑孩子的日常支出,且自己作为抚养孩子的一方,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抚养费男方确实应当多承担一些。
最终妻子小林一纸诉状将丈夫小明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支付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
那么问题就来了,不带孩子的那一方每个月要支付多少孩子的抚养费呢?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还需要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丈夫小明支付抚养费的范围为1000元—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