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0:03:01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刘某
被告:赵某
被告:杨某
被告赵某、 杨某因承建阳光六期外墙保温工程向原告刘某购买材料,2014年1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两被告欠原告货款150000元,由被告赵某、 杨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陆续给付货款共95000元,尚欠货款55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登记信息、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证实。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被告赵某、杨某因承建阳光六期外墙保温工程向原告刘某购买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1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两被告欠原告货款150000元,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陆续共给付原告货款95000元,尚欠55000元,两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被告赵某、杨某欠原告刘某货款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李某卫负担。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合同中最好具体写明利息以及违约责任,以降低诉讼风险。遇见合同纠纷时,第一时间找律师规避法律风险,并完善相关合同内容,避免再次出现同样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