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1:58:40来源:法律常识
打官司,不能任性而为,耍小聪明,意图掩盖某个事实,以达到非法目的,否则被法院发现后,法院会根据妨碍法庭审理的严重程度,根据扰乱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罚款,自然人最高可处罚10万元,对单位主体最高可处罚100万元。以下三种情形要注意:
孚优得公司为了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向法院提供了已经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孚优得公司上诉称虽然租赁合同到期,但其还在继续使用。二审法院遂进行实地勘察,真相大白,该地点人去楼空,没有人烟。北京三中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案号:(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621号。
周某在与中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提供了一份合同,拟证明其在中天公司的工作时间。但是周某在合同落款时间“2014年4月2日”的“2”字后面填写了“8”,法院认为其伪造了重要的证据,有违诚信,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所以,北京三中院对其罚款2000元。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7579号。
崔某在与康赛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崔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便利,安排公司与自己达成调解协议,对虚假的借款合同如何还款进行了约定。康赛尔公司没有对公司进行规范管理,以崔某的意见作为公司的决定,虚构借款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据此,北京三中院认为二者的情节恶劣,且虚构的借款数额巨大,所以对崔某进行顶格罚款10万元,对康赛尔公司进行罚款50万元,共计罚款60万元。案号:(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12205号。
综上,打官司一定不要犯以上三种类型的错误,否则不但案件结果不会好,还会被罚款。如果您发现案件对方有以上情形,也可以积极跟法官沟通,确认对方违法事实后,要求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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