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8:26:49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该公告征收的房屋包括王某、董某、乔某和李某四人的房屋。2017年某征收单位分别向四人送达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估价结果分户报告单。而在此之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由该机构进行评估等情况均未通知该四人,也未由征收部门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和公布调查结果,但按照该房地产评估机构所作估价结果进行征收。并且评估报告单上所载明的房屋面积与该四人所拥有的房屋面积严重不符,明显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偏小。对此,四人因不服该评估结果进行了维权。
01/
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选定评估机构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才能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所以本案例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违法的。
02/
对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一,王某等四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月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评估机构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王某、董某、乔某和李某四人。
第二,王某、董某、乔某和李某四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因此,当被征收人收到评估结果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一定根据以上所述办法进行权利救济。如果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以及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金额仍有异议,那么也不要怕,被征收人还有最后一个权力救济程序,那就是在征收方迟迟与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采取强拆措施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而不管是强拆还是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都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在征收中一定不要错过每一个权利救济的程序,每错过一个就表示少了一个提高补偿的机会。遇到征收时,最好有律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以免权益受损。
本文作者 张婷(王金龙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