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11:48来源:法律常识
问:
近日,罗小白所在小区门禁卡统一换成了人脸识别,但是在办理过程当中要求业主提供给物业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并留存,罗小白及部分业主为此心存担忧,害怕物业没有采取隐私保护的措施,导致隐私被泄露。那么物业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已将自然人的隐私权设置为具体人格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另外,《民法典》也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后续还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所以,作为业主的罗小白和其他业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信息对于物业应当属于个人信息。
在大数据时代下,我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大家提供一些基础的个人信息,使各个主体的交往更加便捷高效。例如保密性较强的公司要求员工提供指纹信息以便录入指纹锁、手机营运商提取用户的面部信息以便提供人脸识别开机服务、警察要求公民提供身份证以便开展办案事宜等。但是,信息的处理者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包括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回到罗小白的问题上。物业要求业主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小绮认为其主要是为了审核业主的真实居住房号和身份信息,然后将通过审核的业主的脸部信息录入门禁电子设备中,确保只有真正的业主才能通过该门禁系统进入小区,以保护业主的安全。
首先,由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物业采取该行为,故笔者认为该目的是正当的,核对业主身份证与房产证信息来达到该目的也属于必要且合理的行为。
其次,既然法律未禁止,那么就要看双方的约定了。物业采取该行为必须先经过业主的同意,不可强制进行。针对物业要求业主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并留存的行为,业主可以先要求物业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后,再决定是否提供。
最后,对于物业留存业主身份证和房产证的行为,小绮认为不妥,以上两份证件对于公民而言是极为重要的,物业并非政府机构,无权留存公民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若业主同意提供这两份证件的信息制作门禁系统,业主可提供复印件,并标注“仅为制作门禁系统所用”;或是拿着原件到物业处,物业当面核对后立即返还给业主。
综上,小绮认为物业为了整个小区的安保,可以请求业主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信息,但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超出业主许可的范围使用该信息。同时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