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59:18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今天谈谈律师风险代理,其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特殊在哪里呢?特殊在“风险”二字。
委托人之于风险:如果胜诉,其要按照协议约定的高额比例付给律师一笔钱,这笔钱相较于传统代理多少有些肉疼;
律师之于风险:如果败诉,律师可能一毛钱都拿不到(以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为准),对律师而言,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
但,谁也别同情谁,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做生意也有风险,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处理纠纷实质也是做生意,以前“一般委托”这种生意是一揽子买卖,现在“特殊委托”这种生意讲究一个市场竞争机制——你律师赢了,OK,你拿得多;你律师game over了,你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但,律师风险代理终究又不完全是生意,它还要套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守法。
主要是两方面:
1、风险代理收费有上限
谈收费上限前,我们插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风险代理?
于委托人而言,一方面是穷,一般代理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太高;另一方面是博,对于一个自己都不确定是否能胜诉的案子,委托人愿意在胜诉之后支付给律师一笔大额费用,这钱对于他们而言,在某种程度就是捡来的。赌徒心理在作祟。于律师而言,一方面是胜诉后的高额代理费实在太诱人,为何不博?另一方面是律师生存的本质是案源,没有案源连生存都谈不上,风险代理也是案源,有的时候生活不会让一个成年人轻易拒绝。
绝大多数风险代理,因为委托人手里没钱,律师会处在强势一方,进而有的律师会把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定得老高。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
国家也考虑到这个问题,于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其中就风险代理律师收费说得很清楚: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18%。具体类别的收费标准大家可以自己翻阅法条看一下。
2、有的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
我们直接搬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出来: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有读者看到这里可能有疑问,为什么上述案件不能适用风险代理?
前面讲过,风险代理这个东西着重体现在风险这两个字,每个案件背后都是国家对案件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例如赡养费,当事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初衷,大多是因为当事人生活困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高额的代理费,明显存在道德风险。
可能大家也发现了,实践中愿意做“风险代理”的律师很少。
原因不在于律师没有挑战精神,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处处充满挑战,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律师只是不敢挑战人性。
案件胜诉后,一大笔白花花的银子冒出来,谁看了两眼都得冒金光。
我试着描述一下胜诉后委托人的心理活动:
我这简直吃大亏了,本来就是我的钱,平白无故——协议是什么东西,迫于压力才签的——损失这么一大笔钱,他们又没做啥,顶多是动了几下嘴皮子。
契约精神、诚实守信,这些东西在案后会被某些委托人一并抛之脑后。
人非圣贤,人性自古贪婪。
这样的情况不是特例,非常普遍,这也是律师不愿意接风险代理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没有解决方法呢?我顺手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大概有以下两种:
1、完善委托代理合同。风险代理合同的条款一定要认真对待,律师对委托人可能产生的违约要全盘考虑,委托人自己也要就律师的收费标准(例如差旅费、保全费等其他必要费用规定清楚)做个规划,免得到时候有纠纷时扯皮。
2、说到底,一切的纠纷都源于钱的问题,那就把钱保管在第三人,防止谁私自转出,然后按协议进行划出。
最后,让我们回到标题,究竟是律师白嫖了代理人,还是代理人白嫖了律师?
我的答案是谁也没白嫖谁,因为委托人难,律师难,大家都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