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夕律师找当事人谈话,法院强制拆房

时间:2022-11-27 18:57:44来源:法律常识

委托人李先生等人是云南省昆明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宅基地及附属设施。

2019年,当地街道办未出示相关文件就启动征收工作,大多数村民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无法保障自身权益,于是没有同意搬迁。

眼看征收项目无法顺利进行,2022年4月,区政府出面对不同意搬迁的村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村民对该决定书不服,委托盛廷律师维护权益,此案交由盛廷团队宁志武、张洪涛(实习)二位律师承办。


一、不明人员强拆房屋,诉谁?

二位律师在调查取证和整理相关材料后,于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了《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书》,法院也依法受理了。

2022年6月,大量不明人员毫无征兆地闯进村里,强制拆除了多户村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给村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面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案件还在审理未出结果,征收方竟然无视法律作出野蛮强拆行径,这让村民们气愤不已。

因街道办是征收工作的具体办事部门,村民们也明确知道街道办肯定参与拆除行为。在村民们要起诉街道办时,承办律师却提出了不同意见。

张洪涛告诉村民:首先,区政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对村民作出了相关决定,应是本案的主体。再者,考虑到管辖法院和后续国家赔偿事宜,律师提出专业建议“诉区政府,让中院来审理案件”。

房屋被强拆中院却不予立案,一次重要谈话获得高院立案裁定

二、立案受阻,律师上诉获得谈话机会

然而,让人失望的是,中院拿到起诉状后,没有经过面谈调查、询问开庭,就直接裁定不予立案。而不立案的理由居然是:村民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系区政府具体实施的强拆行为,应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即街道办为被起诉人,其诉请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中院立案受阻,村民信心受挫,难道要垂头丧气打道回府吗?当然不!

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盛廷律师团队解决立案难问题的胜诉案例不胜枚举,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这次也没有被吓退,二位律师决定上诉。

高院接到起诉状后,法官传唤当事人去谈话。两位律师知道此次谈话的重要性,跟村民协商让他们稳住后,立马出发赶往当地。

房屋被强拆中院却不予立案,一次重要谈话获得高院立案裁定

三、街道办揽责,“幕后主使”装傻

此次谈话还叫来了街道办主任和区政府的司法局负责人,张洪涛事后回忆当时谈话场景打趣地说:“谈话很激烈,但无外乎就是背锅和装傻……”

街道办试图将所有责任揽下,不停地说:“这个事是我们干的,我们一家干的,是我们自己干的。”

而区政府司法局负责人则装傻充愣表示:“我不知道这个事,强拆的事情跟区政府没关系,我们不知道。”

二位律师对街道办和司法局的说法十分不认可,提出有理有据、条理清晰地反驳:

首先,强拆现场有上千人,包括区里的城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都参加此次强拆行为,这绝对不是街道办一家能组织做到的。

其次,街道办的负责人在现场宣读了区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明确此次是该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为,且强拆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是区政府组织实施。

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法院未及调查了解径行做出不予立案裁定,明显有袒护行政机关之嫌。

最后,街道办说是自己一家干的,那是否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此次强拆行动有方案,过程中有指挥,谁主张谁举证,那就把拆除方案拿出来证明是街道办一家干的。

区政府是该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受益人,在没有其他合理证据可以证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理应合理推定或认定由其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

在经过激烈交谈辩论后,高院法官认可盛廷律师观点,要求街道办一星期内补充材料。

四、收到高院裁定,村民激动不已

2022年10月,委托人的联系群里,有村民激动地说,收到高院的裁定了!

房屋被强拆中院却不予立案,一次重要谈话获得高院立案裁定

房屋被强拆中院却不予立案,一次重要谈话获得高院立案裁定

房屋被强拆中院却不予立案,一次重要谈话获得高院立案裁定

裁定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行初3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房屋被强拆中院却不予立案,一次重要谈话获得高院立案裁定

沟通谈话有效果,辛苦没有白费,委托人对这个结果都非常认可,法律在高院这边得到公正实施,他们的激动心情难以言表,纷纷表示有盛廷律师支撑,他们充满了信心,主任律师毕文强也在群里对大家的信任认可表示感谢,希望以后共同努力。

律师有话说

志不求易,事不避难,立案难仍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通过立案案件才会进入实质的解决通道,因此不能在第一关受阻就轻言放弃。

盛廷律师既接受村民信任委托,必会尽职尽责,有耐心、会用心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

——张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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