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0:35:32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2月10日,一名30多岁的男子白某走出了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大门,一家人欢欣鼓舞,妻子眼眶湿润,一个多月煎熬的时光,亲人终于获得了自由。
这是李志勇律师,办理的又一个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
2015年,白某的前妻张某在北京一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她从这个公司转帐66.9万,转到白某控制的北京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目上。然后,白某按张某的要求,给了一个叫画家50万,具体是转帐还是现金,白某记不清楚了。画家是张某所在公司的一个供货商,张某说这是给画家的货款。到了2016年至2017年,张某所在的公司不干了,张某让白某去签了一个合同,租了一个库房和工作室在一体,加上一个装修,花费比余下的十七、八万还多出来了几万。
因张某实际是还是某银行的行长,其涉嫌在银行内盗被 抓,白某被怀疑丗谋做案,于2021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021年11月10日,李志勇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白某家属的委托,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我会见了白某,听取了他的案情经过,经过综合分析,我认为他是受牵连,只是被怀疑参与,因此,很快写成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我的主在观点是: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白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而根据案件事实,白桦不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是白桦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
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以及其他的盗窃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白某显然没有此目的,对于张某的转账行为,钱从哪里来,为何转,他一概不知情。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合谋,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再者是白某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罪的犯罪行为。
白某没有参与任何犯罪的行为,只是当时是夫妻(后来离婚),张某转到他公司的帐上款,白某并没有做处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是犯罪嫌疑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律师认为白某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予以定夺。
我给公安机关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几天后又给检察院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终于获得了检察 机关的同意,出现了前面感 人的一幕。
为人辩冤白谤,是律师的一大责任。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