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2:17:2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曹女士是西安市雁塔区某村村民,2021年3月,该村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拆迁工作人员告知村民,可以先领取拆迁奖励,也是一年的租金,把房屋交付给拆迁办,后续会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再支付全部房屋的补偿款。村民不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觉得先领取奖励至少减少损失,于是纷纷签订了奖励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但是房屋被拆除后,征收单位却迟迟不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了解,村民才发现,征收单位未取得过任何征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后续的征收补偿,何时才能落实,最终能不能落实,成了包括曹女士在内的村民心中最大的担忧。
果然,在房屋被拆除七个月后,征收单位才公布了具体的补偿方案,而方案是谁制定的,为什么这样补偿,却没有合理的解释。曹女士家的宅基地是继承老宅基地取得,面积远远超过单户宅基地标准面积,如果完全按照方案补偿,对其是不公平的。但是找到征收单位协商,工作人员的态度与签订奖励协议之前的态度截然相反,曹女士无奈,作为弱势一方,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于是在村民的推荐下,与陈晨律师见面咨询,后决定委托陈律师代为处理征收补偿事宜。
办案经过
陈律师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无论村民此前领取的是奖励还是租金,都不能视为征收单位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在未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当然是违法的。而至于征收项目,也未见任何合法的手续。
于是陈律师代曹女士就违法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该项目的实施单位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主张,房屋系原告主动交付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的情况。但是陈律师指出,“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程序,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便主动交付房屋,只要未落实房屋的全部补偿,拆除行为仍然是违法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陈律师认为,该案的胜诉只是曹女士维权胜利的一个环节,在起诉本案拆除行为的同时,陈律师也针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提起了诉讼,并就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为后续主张赔偿做铺垫。
律师说法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房屋的存在是协商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房屋不在了,特别是自愿交房的情况下,就失去了救济权利和协商的机会。但是陈律师认为并非完全如此,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即便是自愿交房,拆除行为也违法。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区分,不要错过维权的有利时机。如果自己无法判断,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最初往往是确认违法之诉、撤销之诉,目的在于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利于后续补偿条件的协商。即便协商不成,也可以为后续的行政赔偿案件奠定基础。因此,阶段性的胜利也非常重要。多一次胜利,就多一分机会。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在征收补偿时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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